当前EB5行业的销售问题
由于SEC目前将EB5投资移民产品当做证券来执法,要求在美国之内的推介EB5项目的机构都必须有证券经纪执照,造成EB5移民律师无法直接向客户介绍项目,或者即使移民律师向客户介绍项目也不能取得相应的介绍费。然而传统的证券销售公司比如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对EB5产品中的移民部分又觉得过于繁琐,而且EB5市场目前每年大概只能吸引50亿美元的投资,对于美国这样一个每年上万亿美元的资本市场来说,又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目前的状况就是在美国境内几乎没有专业人士推荐EB5项目。所有EB5产品的销售活动都被迫转移到海外进行。
当前EB5销售80%的客户来源自中国,EB5产品的销售在中国基本都是由所谓的移民中介公司垄断的。这些大大小小的中介机构成百上千。一般只要和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就能获得资质或者牌照,也没有任何相关投资知识的行业测试。在中国的某些省份,没有牌照也是可以从事移民中介服务的。另外还有一些美国的律师或者项目公司在中国开设了代表处从事EB5产品的推介活动。
虽然没有具体的行业数据,从美国EB5区域中心的数据来看,90%的EB5投资者是从中国中介公司介绍来的。这些在中国的移民中介是不受美国法律管辖的,美国证监会对他们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什么手段或者陈述也是不闻不问的,根本无法调查。这些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也有一些海归在里面效力,但是大部分没有专业的法律或者金融投资背景。这些中介机构引导中国的EB5投资者如同瞎子引导瞎子。
由于很多中介机构缺乏资质和能力,导致欺骗EB5投资者的项目经常出现并且给投资者造成财务或者时间上的损失。从2008年到现在,已经有接近5000多个I-526申请被拒绝,I-526的通过率只有87%。另外有521个I-829申请被拒,通过率只有92%。这样算下来整个移民过程的成功率只有80%。如果任何消费者买一个50万美元的商品,能容忍这个商品的次品率是20%吗?这么贵重的商品难道不应该次品率接近0%吗?我们律师行到目前为止在任何一个EB5申请环节都没有被拒的案例。这是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有价值的服务。我们在项目选择到文件制作上都为客户把关,尽最大可能保证他们的移民能够一次成功。
另外中国的中介机构垄断了EB5销售之后,还会强迫客户必须使用它们指定的律师服务机构,有些中介甚至让客户和海外的咨询公司签署律师服务协议,再由他们控制的海外咨询公司外包给美国的律师做事。实际上这样的中国客户根本就和美国律师没有直接沟通。这些美国律师有些时候还同时是项目方或者区域中心的律师,当项目发生问题的时候,这些美国律师会以利益冲突为由,拒绝代表EB5客户的利益。
由于中国的中介公司控制了90%的EB5产品的销售渠道,有的时候他们可以以此为筹码,反过来要求美国的区域中心和项目公司按照中国市场的惯例操作,否则他们就不提供客户。这样会导致EB5项目在中国的销售完全不按照美国的法律和监管标准进行,对中国客户造成很大的危险,也让SEC在美国国内的监管执法变成了无用功和笑话。
EB5投资不是传统意义上真正的投资。从目前的项目设计来看,这种投资并不符合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的定义。EB5投资一般需要50万投资款加上5万美元管理费一共55万美元。大多数项目目前只给投资人每年不到1%的利息,为期5年。这样即使项目成功按时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投资人5年之后也只能拿回50万投资款和2.5万美元的利息。所以总体是属于付收益的投资。海外投资人之所以还投资EB5产品,唯一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得美国绿卡。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和几个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例,这样不以盈利为目的的EB5投资产品不是证券,因此不适用证券法,SEC就没有管理权。
EB5项目中的管理费大部分是用来支付市场推广费用的, 这些在一般的项目文件里面都有提及。目前大部分项目的管理费是5万美元,一般来说区域中心会支付3-4.5万佣金给介绍投资人的中介机构。无论这些机构在哪里或者是有什么资质或者渠道。最近由于证监会的执法行动,区域中心目前只向美国以外的中介机构支付这种佣金。这种情况只会加剧中国国内公司对EB5项目销售的垄断和渠道控制。对于广大EB5投资人来说,这些佣金是多少,支付给谁不是主要问题,这些都可以算做办事的费用。对投资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交了钱,要能够拿到美国绿卡才行,所谓的收了钱,要把事情办好。
如果EB5不是证券,就意味着投资移民律师和美国国内的中介机构都可以参与EB5项目在美国国内的营销了。这样其实更能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因为美国的法律很健全,即使没有SEC的执法,美国国内的地方和联邦检察院还是可以随时对EB5项目中存在的商业欺诈问题进行监督或者处理。鉴于SEC的调查资源丰富,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就是EB5项目容许在美国国内作为非证券类产品销售,但是如果发现销售中有欺诈行为,可以由SEC负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在起诉阶段交由地方或者联邦检察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