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关注:驾考新规试点

2015年12月18日 鲁泰纺织


12月10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已经批准发布,该《意见》对驾驶培训、驾驶人体检、驾驶证考试、驾驶证异地申领等流程环节做了重大调整。

调整一: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调整二: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

调整三: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约考不依赖驾校。

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调整四: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机构。

公安、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调整五:建立教练员退出机制。

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

调整六:逐步推行场地驾考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

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

调整七:驾驶人发生严重事故,倒查考试发证过程。

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八:驾驶证可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审验。

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调整九:驾驶证被注销后可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调整十:每年一次的体检起始年龄调整为70周岁。

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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