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早,一位同学打电话来咨询189,我们意识到大家还是有些困惑
今天我们的微信还继续这个189的话题,但是更专注于一些要点。
此经验必须和申请移民的职业紧密相关
简单的举例来说,如果你申请移民时的提名职位是会计,但是做的是book keeper的工作,那么显然是不符合一年工作经验的加分要求的。因此,你的提名职位和需要加分的工作经验必须“名副其实”,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提供经验证明的雇主和提名职业必须具有合理性
虽然提供一年工作经验的雇主不需要被移民局审核资产情况,也无需向移民局申请什么资格,但是同样需要符合“名副其实”的条件。例如,一个贸易公司不会需要工程师。因此,如果给你提供工作经验的公司本身根本就不需要或者不能给你提供你所需要的工作职责的话,签证官理所当然的会怀疑你工作经验的“真实性”,因为这是“常识”。
一年时间从拿到completion letter开始计算,且此学位需要与提名职位相关或者符合评估机构要求
有很多人都会问,我在读书期间也一直在打工呢,这样为什么不算?答案很简单,在你顺利完成这个课程之前,移民局不认为你是一个合格的工作人。Competent,qualified,job ready,这些概念比较符合西方人对“工作人”的要求。
必须为雇主工作满一年,每周至少20小时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一年工作经验的每周工作时间最低为20小时。但这仅限于澳洲境内的工作,别以为跑到中国去找个part time也可以侥幸过关。这个“20小时”的要求对于澳州境内的童鞋来说灰常有利,尤其是以下两类人群:
1. 已经完成一个学位,正在持学生签攻读另一个学位,并且需要以上一个学位的一年工作经验来申请移民的人群
2. TR期间时光荒废,“突然发现”再做一年工作经验才可以给自己加满移民分的人群。这类人群可以再续一个学生签证来满足工作经验加分的要求,一年后顺利申请PR
由于学生签证基本都有每两周40小时的工作限制,因此对于上述两类需要申请移民的人群来说,这个“20小时”的最低要求简直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
必须是有偿工作,且薪水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既然是“工作”经验,就理所当然的区别于志愿者那类免费劳动,必须合理合法支付工资,才能算是公司的雇员。因此,“有偿”是衡量工作经验“真实性”的标准之一。另外,工资水平低于最低标准显然是不合法的,没有哪个雇主愿意被政府叫去喝茶,因此支付超过最低标准的工资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另一个“隐含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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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是复杂并且多变的,建议申请人详细咨询留学移民的专家团队,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