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房产开发中的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

2016年07月30日 土澳思维




【土澳思维】的朋友们,


最近,不少搞房产开发的客户和朋友都在问我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 是怎么一回事。他们感觉这个概念挺高大上的,其实要理解差价方案并不难。


以下例子适用于2005年6月29日和之后的住宅房产买卖。


举例说明


首先大家要清楚,对于一个注册消费税的或要求注册消费税的开发商来说,买卖新房地皮会产生10%的消费税(二手住房没有)


小明是一个房产开发商,他从小红(没有注册消费税)那用80万买下了她的独立房(二手房,无消费税),由于土地面积较大,小明把这块地平分成了两块,然后推倒了旧房,在每块地上盖了一栋新房,小明总的开发费用为55万(含消费税)。最后,小强(没有注册消费税)以100万的价格买了其中的一套。


如果没有运用差价方案,小明需要缴纳90,909刀(1,000,000/11)的消费税。


如果在卖房的时候,小明和小强书面声明运用差价方案,小明就只需缴纳买卖房产差额上的消费税(注意,千万不可以包括开发的相关费用):


(1,000,000-800,000/2)/11 = 54,545刀


立刻节省36,364刀的缴税义务。关键是对于没有注册消费税的小强来说,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开放商在把新楼盘卖给没有注册消费税的个人时,几乎都会运用差价方案。


但是,如果小强也有自己的生意,而且注册了消费税,如果以上的买卖有书面声明的差价方案,其直接后果就是,小强不可以从小明那拿到消费税发票,因此不可以享受买房所带来的90,909刀的消费税抵扣(英文叫 input-tax credit)。


悉尼税务总结


以上的例子是我刻意简化的,方便大家理解罢了。在实际的应用中,会有不少细节需要细细研究,特别是开发商买和卖的时间点以及商业上的免税收购(GST-free going concern)。


我们来总结3点:


  1. 差价方案对于没有注册消费税的买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横竖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2. 在房产过户之前,买卖双方必须有同意使用差价方案的书面声明,否则需要向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3. 在计算差额的时候,所有开发的相关费用(如拆房、分地、建房、装修等等)不可以计入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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