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生活】华裔夫妇离婚官司 加国说中国审中国叫加国判

2017年02月14日 加拿大伦敦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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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华裔夫妇长期分隔加、中两地,虽然已育一女,最终双方离婚;住在中国的妻子要在加拿大打离婚官司,住在安省密西沙加的丈夫却要在中国打官司。

 

最初,安省法庭以妻子及其女儿住在中国,在中国审理此案是合适地点,于是判男方可以在中国打离婚官司。

中国法庭在判决准予离婚后,以男方资产收入全在加拿大,男方却未如实申报,于是又建议双将案中涉及财产及抚养费的问题,交回加拿大法庭解决。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离婚,夫妻的财产要平分,抚养孩子的一方可按对方收入取得赡养费。

在中国打离婚官司,按中国法律分配财产,例如婚前购入的物业,就不被视为共同拥有,而申请离婚者在加拿大的收入,中国法庭未必查得到。这宗离婚官司的男女主角,男方是一名工程师﹐从2005年起居住在密西沙加。他的钱财、物业和收入都在加拿大。女方是一名办公室文员﹐生活在山东泰安。

他们于20068月在中国结婚。女儿于次年2月来到人间。但是到2007年底夫妻已经分开。就这段短暂婚姻来说﹐双方隔洋居住﹐离多聚少。

20101月﹐男方到中国申请离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和分割物业。

而女方则于同时来到加拿大打官司。安省法官当时下令要男方支付女儿的临时抚养费﹐每月825加元。

同年4月﹐男方律师提出动议﹐要求停止安省的离婚官司﹐以便官司在中国展开。女方反对。但安省法官认为﹐小女孩住在中国﹐官司到那里去打比较合适。

于是官司移到中国进行。中国法官准许离婚﹐并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女方婚前购买的物业归女方所有。但根据中国法律的程序﹐女方直到判决下达﹐才知道男方并未充份申报其财务状况。

虽然中国法官命令男方诚实地报告财务状况﹐但男方在他的财务报告中指自己的月收入只有150加元。

中国法院最后于20129月决定﹕由于有争议的财产和物业都在加拿大﹐法院无法确定男方的真实收入﹐难以决定抚养费。因此﹐「中国法院并非决定此事的最佳场所」。

男子不愿回安省打官司﹐在中国上诉法院提请重审此案﹐但被驳回。

这边厢, 女方成功地将官司打到安省。但是该官司面临一大难题。因为安省现有的先例是﹕在别国判决的婚姻官司﹐安省法庭不再介入。

不过﹐初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例外﹐因此决定本案虽然经中国判决﹐安省可以继续审下去。

初审法官的理由是﹐男方向中国当地法院提供有关其收入的虚假资料﹐使得中方无法就抚养费做出决定﹐并明确表示﹐将所有经济问题、包括分财产、抚养费等﹐转给加方处理。

男方对安省初审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法官审理案卷后指出﹐虽然安省法院是有理由来处理本案。但是﹐如果仅以「离婚法」处理本案﹐在没有一个加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基础上﹐来判决抚养费等﹐可能存在宪法障碍。不过﹐女方的诉状还通过「安省家庭法」来寻求解决抚养费。这就解决了上述问题。在中国法院同意离婚后﹐可由安省法院按照「家庭法」来判决抚养费。

上诉法官据此决定﹐安省高等法院﹐有权按照「家庭法」﹐来对抚养费和分产做出判决。男方的上诉就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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