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在遗产税中的计算

2017年02月08日 美国安居置业一点通


之前曾提到,当双亲家庭留给孩子的遗产超过1千1百万美元时,超过的部分有可能被征收高达40%的遗产税。如果你符合上面的描述,那么你需要知道下面小编将重点讲解的遗产税计算方法。


我们先来看看遗产税都包括什么。IRS规定,纳税人在死亡时所拥有以及其他占有一定利益的资产为遗产总额(GrossEstate),在正常申报下,根据死亡当天的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计算,而不是基于纳税人获取资产时所支付的价格,也不是基于资产的任何历史价格。各种形式的资产都有可能包括在总额之内,例如:现金/证券/房地产/年金/商业利益等,保险单或者信托一般也会计入在内。


IRS也说明了什么是不包含在遗产总额内的:

1)其配偶或者他人单独拥有的资产(solely owned);

2)纳税人生前已经完成的赠予(gifts),界定标准是纳税人不保留任何对于赠予的财产的行使权力或者控制;

3)纳税人在死亡时拥有的他人给予的遗产,同样,不能对此财产有任何控制或者权力。

留给配偶或者捐献给慈善机构的财产可以用于抵扣(deductions)遗产总额,其他的抵扣还包括债务以及分期贷款。

 

那么作为遗产留下的人寿保险在什么条件下会被纳入总额的计算中呢?首先,遗产执行人(executor)收到的那部分遗产将被收取遗产税。其次,死亡人对于保险单有相当的所有权(incident ofownership),这是大部分人需要弄清楚的,也是为什么不可逆信托(irrevocable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是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的重要途径。

 

所有权比较通俗的定义是死亡人是否对于保险单拥有一下这些权利:转让,终止,改变受益人,将保单作为担保贷款等,而法律依据是美国税典第2042条款(26 U.S. Code § 2042 -Proceeds of life insurance)。其规定,在纳税人行将死亡前对于保单拥有的回归利益(reversionary interest)超过保单价值5%,即被视作拥有相当的所有权。而回归利益指的是保单或者保单收入的拥有权有可能回归死亡人(生前)或者其遗产,也包括死亡人对保单拥有一定的权利或者处置权。

 

举个例子,黄先生没有选择将他的人寿保单留给不可逆信托,而是留给了黄太太。但是黄太太先于他离世,那么黄先生重新成为了保单的所有人,而保单也将重新被纳入遗产税征收。

 

小编帮您再解读一下:任何人可以通过赠予来减少遗产总额,但是要避免遗产税,他/她必须放弃对保单基本所有的权利。而放弃必须是永久性的,任何可能的权利回归都将使保单重新成为遗产税征收的对象。

 

如果遗产税仅仅有上述的规定,那么会出现一个明显的漏洞。当纳税人知道自己行将死亡时,纯粹的为了避免遗产税,他有动机将保单的所有权利转移(transfer)给他人。这样,他既保持了生前对保单的控制,又达到了避免遗产税的目的。美国税典第2035条,三年规则(Three-YearRule),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设置的:纳税人在死亡日之前包含的三年内通过赠予转移的保单,或者期间内对其放弃权利的财产,都会被计算在遗产总额之内,并被征收遗产税。

 

这两条税典明确保护了家庭合理并完整(免遗产税)的将财产转移给下一代的权利,但是在知晓有较大可能死亡的情况下的财产转移,被视作纯粹的不正当避税行为,所以理应通过三年的纳入期限加以限制。

 

所有通过人寿险规避遗产税的方法和操作都必须基于对于上述税法的理解,可能有些难懂,但是理解以后就能轻松明白众多的美国富人们到底是怎么玩的。下一篇就能具体讲讲落到实处的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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