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folds(奔富)作为澳大利亚营销最成功的红酒品牌在中国进口红酒市场够“洋气”也颇具名气,在成功圈揽中国粉丝的同时,也吸引众多酒类公司争相注册包含“奔富”中文字样的商标,借势吸金。
2月19日,一则“奔富股份获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交易”的消息成为行业关注热点。但是,澳洲富邑集团旗下的知名品牌并未有任何上市动作,澳洲奔富商标再遭其他酒企山寨。“冒牌”商标层出不穷,成为澳洲奔富近两年来头疼的主要问题。
屡被山寨 有苦难言
2月18日,经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挂牌上市交易后,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富股份”)举办挂牌仪式。有消息称,“奔富股份主要从事葡萄酒进出口业务,母公司是澳大利亚奔富酒庄,也是自2016年以来在中国市场发展最快的澳大利亚葡萄酒企业之一。此次奔富股份挂牌上市,将成为2017首家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进口葡萄酒品牌公司。”
该消息传出后,引发业内猜疑。目前,澳洲酒业巨头富邑集团旗下的葡萄酒品牌澳洲奔富确实在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中颇具影响力。但国际化的洋品牌才在今年1月打赢商标保卫战,仅仅1个月后又在中国谋求资本上市,动作频频外又显得唐突。
澳洲奔富内部工作人员随后证实,此次上市的奔富股份并非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澳洲红酒品牌“奔富”。对于此类“奔富股份上市”的新闻,澳洲奔富对新闻中涉及的企业不予置评,但品牌自身将一直保留法律上的行动。
中国国家企业公示系统显示,此次谋求上市的奔富股份注册地位于上海自贸区,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在澳洲奔富打赢商标维权官司之前已经成立。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酒类商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食品流通,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纵观而言,该奔富股份与行业内盛传的“洋身份”并不相符。
但有奔富股份知情人士透露,奔富股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留有备案,是“奔富酒园”第33类注册商标惟一的合法使用者,这意味着,奔富股份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奔富”两字符合中国人习惯,所以奔富股份在此虽有取巧之处,但无违规之说。
据了解,澳洲奔富中文商标被国内酒企 “打擦边球”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除奔富股份,更有成都奔富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奔富堡酒业有限公司、澳奔富酒业(大连)有限公司等逾30家酒类公司以“奔富”字样命名。澳洲奔富在中文商标方面,似乎陷入到“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中。
短期逐利 亡羊补牢
事实上,面对中文商标频被占用和抢注,澳洲奔富并非完全视而不见。今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澳洲奔富长达数年的中文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中国商人李道之注册“奔富”商标后,因未能有效证明将商标应用于葡萄酒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撤销李道之对“奔富”商标的使用权。此案的胜诉意味着澳洲奔富极有可能在中国地区获准合法使用“Penfolds”的中文音译名“奔富”的专用权。
而早在2016年11月,澳洲奔富就以涉嫌侵犯奔富葡萄酒的知识产权为由,将部分天猫电商上销售奔富系列葡萄酒的商家告上法庭。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从“奔富”商标使用乱象的角度而言,虽然澳洲奔富近年铁腕维权,但实质上已经是亡羊补牢的一种做法。澳洲奔富作为国际葡萄酒品牌,早年进入中国市场时并非没有商标意识,而是以外来者身份进入中国市场后信心不足,缺乏长期投入规划和扎根中国市场的信念。且澳洲奔富虽然在今年1月赢得商标案,但该案件中原被抢注的“奔富”中文商标只是处于撤销状态,澳洲奔富只有使用权,但没有专用权。
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澳洲奔富已经在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具有高知名度和大量市场份额,且国内消费者对澳洲奔富的品牌文化和视觉识别体系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而中国也已经成为澳洲奔富在亚洲市场业绩的贡献主力,所以澳洲奔富不需要过度紧张此类事件。
据澳洲奔富母公司富邑集团2月14日发布2016-2017财年上半年中期业绩数据显示,富邑集团扣除实际成本税后法定净利润为1.362亿澳元,相较去年同期业绩增长达一倍以上。
其中,亚洲区域的营收增幅达38.7%,位居榜首。美洲增长幅度为25.6%,欧洲增长幅度为22.4%,澳洲及新西兰地区增幅仅为1.5%。同时,亚洲区域的盈利增幅高达75.6%,美洲地区以0.2%的差距屈居第二。欧洲表现平稳,增幅34.3%,而澳洲及新西兰地区的增幅为13.2%。富邑集团指出,2016-2017财年上半年中期业绩显示,中国区销售数据强劲,整体利润大涨78%。
商标需要消费者认可
纵观整个行业,进口葡萄酒品牌商标纠纷事件并不少见。中国温州商人抢注欧洲葡萄酒商卡思黛乐原中译商标“卡斯特”、中国珠海拉斐尔酒业旗下“拉菲庄园”模仿法国葡萄酒“拉菲”,再到澳洲奔富当下的尴尬处境,如何在中国市场中保留“脸面”成为外来名酒品牌普遍面对的问题。
中国《国家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内容显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因此,澳洲奔富能否获得“奔富”二字的专用权,或将需要考虑奔富股份等企业是否存在异议或反对意见。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也对此指出,如果澳洲奔富属于驰名商标,商标被占用后,则可以提交个案认定,由法院判决商标权的归属。
但澳洲奔富目前并没有使用法律手段争取到“奔富”的商标专用权,澳洲奔富的商标维权之路并不具备利好基础。
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