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澳洲移民法中有一处最令人困惑的地方,就是要求申请学生签证的申请人,要展现出有“真实的意愿只是临时逗留在澳洲以完成学业”,用英语说就是“Intend genuinely to stay in Australia temporarily"。
这个也被简称为:
“真实的学生”条款,即Genuine Student或 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
这个法条出现在500学生签证第212号条款里边,即
“500.212
The applicant is a genuine applicant for entry and stay as a student because:
(a) the applicant intends genuinely to stay in Australia temporarily….”
然而同时,大家又都知道,一个最直接移民澳洲的途径就是从海外来澳洲留学,完成学业后,然后通过技术移民申请永居签证。特别是澳洲目前人才短缺,政府也鼓励学有所成的海外学生在获得教育学历之后,加入澳洲劳动力的大军,为澳洲经济添砖加瓦。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真实的学生”条款要求学生在申请学生签证时展现“仅临时逗留在澳洲以完成学业的愿望”,与以上所述“学完移民”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事实格格不入。特别是,如果一个学生在申请学生签证时,流露出有愿望在完成学业后,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成为澳洲永久居民,就会被视为有“移民倾向”,将被自动扣上“无临时逗留澳洲”动机的帽子,将会面临无情的学生签证拒签。
2016年8月,一位叫Khanna的印度女生,刚来澳洲的时候读的是“理发师”及“理发店经理”的文凭课程,在她申请进一步学生签证时,该女生希望去某某大学学习商业学士课程,结果移民局拒绝了该学生的签证申请,理由是该学生前前后后读书年头很长,怀疑该学生利用学生签证故意逗留,进行事实性的居住(de facto residence)。
后来到了“移民复审仲裁机构”AAT去复审,同样遭到了AAT无情否决。特别是在AAT复审时,复审官员虽认定该女生是一位读书不错的学生,但是问题就出在, 当官员问该女生:“你读完书以后,有什么打算?”该女生毫不掩饰地说:“如果有机会,我想永久留在澳洲(she would like to settle in Australia in the long-term if given the chance)”。这下AAT复审官员抓住了把柄,什么,你读完书不想走,想留在澳洲拿绿卡,你这不明摆着不符合“有真实的意愿只是临时逗留在澳洲以完成学业”的规定吗?于是赞成移民局的决定,拒绝给该女生发放学生签证。
该女生不服气,一纸诉状把移民局及AAT送上了澳洲联邦巡回法庭Khanna & Ors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5] FCCA 1971 (20 July 2015) 。她在诉状中向法官申诉:“我有愿望在澳洲完成学业后,通过合法途径留在澳洲,这有什么不对?”There was “nothing wrong” with her having an intention to remain in Australia if she ultimately qualified to do so through an available visa pathway。进而她指出,AAT的官员完全不应该因为她说了想要学业完成合法留在澳洲,就意味着她没有意愿想临时逗留在澳洲以完成学业。
学生签证的要求是“临时逗留澳洲”,永居签证的政策是鼓励学生完成学业后“永久留在澳洲”,这二者之间是不是存在着不一致、混乱或困惑?
澳洲联邦巡回法庭法官 Manousaridis 认为,AAT及移民局在这个问题的看法上都错了,他同意该印度女生的观点,即有意愿“临时逗留澳洲”与“永久留在澳洲”之间不存在着不一致。他进一步推理说,对于留不留在澳洲,一个学生签证的申请人完全可以同时具有两种不同的意愿:
第一,如果完成了学业,没有进一步的合法签证让学生留下来,学生须离开澳洲;
第二,如果完成了学业,遵循合法途径允许该学生留下来,学生可以永久留在澳洲。
法官 Manousaridis 认为,“一颗红心,两种准备”,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没有必然的不一致。因此,It was appropriate to “quash” (overturn) the decision of the MRT,他推翻AAT的决定,打回去AAT及移民局重审。
看似法官Manousaridis 的观点非常公平合理,但后面发生的事情,让移民局来了一个大翻盘。在此之后,移民局就Manousaridis法官的判决向联邦法院(FederalCourt)发起了上诉。在上诉中,移民局认为Manousaridis法官对“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的解读方式有误。
在联邦法院,法官Reeves认为AAT认为该学生签证申请人不符合“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的观点是合理的,因此AAT维持移民局拒签决定的做法也是合理的。很有意思的是,法官Reeves根本不考虑法官Manousaridis对“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解读的合理性。
这之后Khanna试图上诉到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以“special leave”的理由拒绝审理她的案件。
因此Khanna案件最终留下了一个疑团。究竟学生签证申请人能否在可能的情况下怀有申请其他签证留在澳洲的企图,并且同时仍然满足“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这个问题并未解决。
另外,在Khanna案件进展同时,另一个焦点在于“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如何解读的案件也在审理,这使得这个未解决的问题更加令人困惑。这就是Saini案件Saini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6] FCA 858 (29 July 2016) 。
当Saini案在联邦巡回法庭审理时,法官Cameron对“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的解读和法官Manousaridis的解读产生了直接冲突。法官Cameron认为“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不需考虑“无条件的临时逗留意图”之外的任何问题,因此他不认为申请人应该对临时逗留以外的可能抱有任何希望。
有点晕了?情况变得更复杂和令人困惑了!
Saini案上诉到联邦法院后,移民局似乎采取了法官Manousaridis在Khanna案中的观点!
没错!看起来很令人惊讶。移民局认为“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可以解读为“申请人可能同时抱有临时在澳洲逗留的意图和永久居留在澳洲的意图(如果有机会的话)”。
再看一遍这段话!是的,也就是说,在Saini案上诉到联邦法院后,移民局采纳了那个在Khanna案中他们曾经反对的观点!
在Saini案中,法官Logan更偏向于以下对“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的解读,即:学生签证申请人允许存有在未来某时申请另一个临时居住签证的意图-例如485签证,或者457签证,或其他临时居住签证。
但是,法官Logan认为,这里就是红线。他认为,如果申请人在签证申请做决定时“已打定主意”在未来某时申请某个能通向临时居留以外权利(永居)的签证,那么申请人就不满足“真实的临时逗留意愿”要求了。
所以这就是目前法律对这件事的定位。
运通点评:
运通移民认为法官Logan的决定是有问题的,而法官Manousaridis在最初的Khanna案中的观点才是正确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成百上千(假如不是成千上万)的澳大利亚公民最初都是以国际学生的身份来到这个国家,然后通过获得永居签证留下(ENS,189,190或者过去的其他永居签)。澳大利亚难道不想这些在澳洲获取了学位和技能的学生留在这里为澳洲经济和社区的生活做贡献?
对所有学生签证申请者来说都存在两难选择:假设你真的拥有在完成学业后永久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期望或者梦想,如果被移民局或AAT直接问到居住意图,你应该怎么回答?如果你宣称自己希望永居而不是临居的话,你的学生签证申请注定被拒!
很明显,不管是移民局还是法庭,对“真实的学生”与“移民倾向”两个问题的看法也都是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因此,学生签证申请人,一定要小心处理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要成为签证官手下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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