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正环保于2017年7月2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交易,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 基本信息 ∭
● 上市主体:NewaterTechnology, Inc.
● 行业:清洁技术
● 资本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
● 最终版招股书公布日期: 2017年7月31日
● 股票代码: NEWA
● 发行价: 5美元/股
● 融资规模:约700万美元(共发行140万普通股,每股5美元)
● 最近一日(2017.8.24)的开盘价:11.23美元/股
● 公司概况: NewaterTechnology, Inc.是一家废水净化处理公司,专注于开发,制造和销售用于废水处理、回收和排放的碟管式反渗透和碟管式纳滤膜过滤产品。公司提供实施集成解决方案所需的硬件和工程系统。公司还为废水过滤成为净水提供工程支持、安装、技术咨询和服务等项目。公司的碟管式反渗透专业技术使公司能够开发一系列核心材料和技术,可以以各种方式应用于解决与废水处理有关的复杂过滤,分离和净化问题。公司还提供传统的废水处理解决方式,如活性炭和树脂。公司的产品可用于广泛的行业,包括废水处理组件和废水处理排放、废水过滤净化等。
●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2015年总收入12,279,721美元,2016年净收入6,978,254美元。公司2015年的总利润是4540948美元,2016年的总利润是3214383美元。
∭ 公司结构 ∭
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 公司结构及历史沿革 ∭
▶ 2012年7月5日,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金正”)在烟台市莱山区注册成立,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主要运营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碟管式反渗透膜及相关设备的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等。其设立时的股东为三个自然人。
▶ 2015年9月30日,NewaterTechnology, Inc. (“Newater 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 2015年11月4日,NewaterHK Limited (“Newater HK”)在香港注册成立,由Newater BVI 100%控股。
▶ 2016年1月25日,NewaterHK与烟台金正的三位自然人股东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NewaterHK以2000万人民的对价购买烟台金正100%的股权。2016年2月23日,烟台金正的股东由三位自然人变更为NewaterHK,成为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
▶ 另外,公司曾在2015年3月19日设立了烟台金正的全资子公司,Shandong Jinmo Recycled Water Resource Co., Ltd(“Jinmo”),作为一个运营公司,主要参与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但是在2016年12月8日,烟台金正将Jinmo全部转让了,该公司已不存在于上市结构中。
∭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公司的主营业务(水处理设备制造)领域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所以公司目前的整个结构都采用股权架构。此外,在中国经营水处理设备制造业务,经营范围和投资总额需要获得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的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烟台金正公司已获得了山东省商务厅的批准。
∭ 主要风险因素 ∭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 原材料的供应不足或者价格上涨会对公司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 公司依靠的供应商数量有限,因而任何供应商的减少或者供应链的断裂都会对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 如果公司的竞争力不及新的以及现存的公司,则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则会对公司的业务及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立,则直接影响到公司财务及运营。
⊙ 与员工和第三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可能不能有效阻止未经授权而披露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
⊙ 公司未来的盈利要依靠新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如果不能研发出新技术和新产品,则公司的未来前景将不能确定。
⊙ 公司可能无法按时交付未结订单,这可能会影响未来的销售和盈利能力以及我们与客户的关系。
⊙ 公司未来还需要额外融资,若融资失败,则公司就需要削减运营。中国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将影响公司的财政情况。
⊙ 公司目前所有的运营都在中国,因此中国经济的走势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及运营。
⊙ 如果公司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后出现财政问题,则公司可能不能持续满足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要求。
∭ 主要监管法规 ∭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实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实施)
∭ 红筹分析 ∭
10号文
据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进行的此类发行不需要通过10号文所规定的审批程序,主要基于两点原因:(1)Newater HK在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烟台金正时,Jinzheng作为被并购方股东与NewaterHK并无关联,因此该并购行为不需要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并且公司进行该并购已获得其他所有相关批准及证书;(2)公司历史上不存在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情形,NewaterBVI公司不构成10号文所监管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公司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此外,公司也在招股书中的风险因素在中也披露,证监会目前尚未出台对10号文更详细的定义和解释,如果未来证监会明确要求公司的此类发行前需要获得其批准,公司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37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经要求所有的中国籍股东按照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申请登记及变更登记。但是公司不能确保所有的中国籍股东都能遵照37号文等相关规定去完成登记。如公司的中国籍股东未按相关法规要求完成37号文登记,将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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