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想保留双重国籍可能吗?答案是。。。。。

2017年09月01日 加中国际集团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在国籍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中国国籍政策

1. 坚持一人一个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2. 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3. 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主要三个误解

中国国籍法实行以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其中,最主要的误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误解: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条件: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国外;第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则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虽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第二个误解: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第三个误解: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近来,很多人呼吁中国政府即使不能承认双重国籍,但可以像很多其他国家一样,默认双重国籍默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说,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中国政府并不予以承认,除非本人正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实际上,这一呼吁是不必要的,因为根据对前面两个误解的解释,中国国籍法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 


另外,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了结论: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取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


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戳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

更多留学、游学、教育、文化交流、移民,资产规划请关注加中国际微信平台。

联系电话:1-604-370-1997

传        真: 1-604- 370-1996

办公地址:#722 6081 NO.3 ROAD,RICHMOND,BC, V6Y 2B1

CANADA

中国免费回拨号:950-405-96700

中国手机: 170-7658-2687

卡尔加里:1-403-800-0509


集团在中国深圳,珠海,上海和大连各地设有办公室,欢迎来电咨询!

加中国际集团微信公众号:ccigca

www.ccigca.com


加中国际集团

加中国际移民

加中国际投资理财

加中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加中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