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为什么持有绿卡的客户更加应该购买美国人寿保险?

2017年08月29日 美国安居置业一点通






美国安居置业微信号:us-anjuzhiye

我们服务于新移民,致力于打造一个本地化优质服务平台,帮助新移民顺利过渡至美国新生活。我们的团队将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一站式”全面周到的安家服务,让您真正安家在美国。无论是税务理财、购房置业、医疗人寿保险还是教育留学,关于美国生活的各方各面我们都有专业人士为您提供咨询,解决您移民美国的后顾之忧。


经常有客户请我把美国人寿保险和香港人寿保险做对比,客观地说,总体来讲美国人寿保险比香港人寿保险更加有竞争力,比如:

 


1) 美国人寿保险的历史更加久远,从1760年发出第一张保单开始,已经有近260年历史,已经形成了成熟稳健的市场,很多保险公司是百年老店。而相比香港人寿保险发展只有100年历史。 

2) 美国人寿保险监管更加严格,理赔不借故拖延。

美国保险业受到美国法律严格保护,各州都有其保险法律,近几年更是出台严格条文,禁止保险公司及其经纪人故意抬高保险报酬率来争取客户购买。一旦有理赔争议,法律的利益归属大部分归于投保人。反观香港保险,监管相对宽松,大多打着(英国**)或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但实则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等地区,香港保险合同将受其注册地法律影响。

 


但是不是香港保险就不应该买呢?不一定,香港保险还是有其特别的优势。通常我建议客户,假如你是中国公民或有美国绿卡,但大多数时间看病就医在中国大陆,为了补充大陆地区医疗保险的上限不足,可以在香港购买重疾医疗险,注意两点:1) 该保险接受中国医院医生的病历和检查报告。2)如果是持有美国绿卡者,最好购买单纯的重疾医疗保险,没有和储蓄分红捆绑,否则今后保单收益作为海外收入必须要在美国申报甚至缴税。这点我将在下文详细解释。

现在我们来扒一扒,为什么持有美国绿卡者更加应该购买美国人寿?

 

1)美国人寿保险价格更加优惠,其实这点适用于所有需要购买人寿保险的客户

在美国买人寿,从每1万元的身故金所需的保费看,价格是最便宜的。原因何在?因为美国过去七八十年没有战争饥荒,医疗整体水平高,人均寿命长,投资环境较为健全,加上投资管道相对透明,保险公司竞争激烈等原因,所以美国保险成本较低,保费也比其他国家相对便宜好很多。

那么,到底便宜多少呢?我们给大家看个具体案例: 

  

 

同样是29岁,男性(非吸烟),每年支付保费:$10万,香港保诚的Whole Life(分红型)的保险计划,身故金是$2,266,500, 第10年现金价值保证金额是$609,656. 美国的Minnesota Whole Life的保险计划,身故金是$4,267,657, 第10年现金价值保证金额是$984,072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第10年美国的Minnesota Whole Life的现金价值保证金额比香港保诚便宜近40%, 而身故金便宜近50%。当然年龄不同,身体健康差异,保费也会随之有不同。但总体可以看出,同等条件下,美国的人寿保险更加便宜,这点毋庸置疑。


2) 美国人寿保险享有税务优惠

有时候持有绿卡客户会说,香港保险的保单收益也不用缴纳所得税或增值税,甚至理赔金还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相比美国人寿的身故金理赔,虽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理赔额度仍然占用了遗产税的额度,那样不是香港人寿比美国人寿更加省税?

答案:非也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到底为什么有储蓄功能和现金价值的美国人寿保单可以免收入所得稅?

原因有以下两点:

--账户中的现金价值一般逐年递增,在其增长过程中不用交税。而我们生前每年提取的退休收入是用账户现金值(cash value)做抵押,从身故金(death benefit)中以贷款(participation loan)方式取出, 而取出的数额必须要少于现金值数额,这样可以免收入所得税。而其贷款金额仍然保留在账户中,并赚取指数收益。但若将保险取消,则增值部分就要交所得税。

-- 保单通过MEC,(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这是IRS测算并规定出保单的前7年,假如每年的保费超过规定缴纳的最高限值(7 pay premium),那么你的保险就会被定义为ModifiedEndowmentContract(MEC)账户,受益人最后将失去保险收益的“免税”的优惠。如果在59.5岁之前提取退休金不仅要缴税还要罚款。如果你不打算提取现金值,只是希望尽快付清保险费用,那么保单成为MEC没有影响,死亡理赔仍然免所得税

 

而香港人寿保险,保单收益部分也无需纳任何所得税或增值税,但若客户之后拿到绿卡,则所有海外分红类商品的现金价值部分就要向美国政府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香港寿险保单不属于美国寿险,所以不能享有的美国国税局的免税优惠)。

至于身故理赔金部分,确实如文中上述所说,因为香港自2006年后无需课征遗产税,所以理赔金无需缴交遗产税。而在美国,只要小于终身遗产免税额则无须缴交遗产税(2017年,美国绿卡或公民的终身遗产免税额为$549万);若超过免税额,仍可通过更改保单所有人或设立人寿保险信托方式来避开遗产税。

若身份为外国人,当在美资产超过6万美元就要支付遗产税,税率高达40%。外国人的美国寿险理赔金不受美国肥咖条款约束(举例:有时候会碰到这种情况,妈妈与孩子移民美国,但爸爸不办绿卡,以避开肥咖条款,若爸爸购买美国寿险,不幸身故,则妈妈与孩子所领的身故理赔金将属于免税的终身收入,且不受肥咖条款约束)。


3) 最后一个原因,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美国人寿保险能够规避CRS。

为什么美国保险能够规避CRS呢?首先要从CRS对于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讲清楚,总的来说,受到CRS影响的主要是一种业务,即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CRS规定以下类型的资产是需要申报的:

01、存款账户

02、托管账户

03、现金值保险合约

04、年金合约

05、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所谓“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其实很简单,就是说你买的这个保险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分红储蓄的投资功能。如果你买的保险纯粹就是一个“保险”,比如:车险房险健康保险,那和CRS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如果你购买的保险符合以下情况,那么通常都逃不过CRS的管辖范围。



举例1:

如果你直接购买这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那么你作为owner(也可以是insured),通常你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会被保险公司报送给其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然后传递给中国政府。


举例2:

如果你通过信托来持有境外(如香港)保险计划,也就是说insured可能还是你,但是整个保险的owner是你在离岸地(如开曼)设立的一个由当地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此时报送信息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因为在CRS下这类信托也可能会被分类成“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一种),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的拥有者是一个信托,而且该信托也属于金融机构的话,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对这个账户做任何报送工作的,因为在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不属于“需要申报账户”的。但此时申报的工作就落在的信托身上,信托作为离岸地开曼的金融机构,会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以及信托下资产(即保险计划)信息一同报送给中国政府。



由此可见,不论是直接持有境外保险还是通过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持有保险,只要信托或者保险公司都位于CRS参与国,那么都属于CRS管辖范围内。

为什么美国保险能够规避CRS?


理由很简单,美国并未加入CRS。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之一。在美国所开的银行账户,用其开设投资账户,缴纳保险费用,都不需向任何国家申报。

 

今天用比较大的篇幅,跟大家阐述:为什么持有绿卡的客户更加应该选择购买美国人寿保险而不是香港人寿保险?如果不巧客户刚购买了香港人寿保险,请不用马上撤销保单,因为这样所得的Surrender value很少,非常不划算。只需记住,如果接下来再要买人寿保险,请考虑美国人寿,因为这样的选择对你和家人会更加有利。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