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并祝所有夫妻(或同居)白头偕老。但是,这个世界不完美,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这当然不是说,十之八九的夫妻(或同居)要分居分家产。
然而,新西兰的洋人有句俗语,两个人的不幸分离,结果很可能是世界上多了四个幸福的人。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往往很骨感。分居分家产,首先是要确定,要分的家产是哪些?这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在已经知道的房产里(例如家庭住房),地契上只有某一方的名字,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的名字一直不在地契上。
又如,某一方认为另一方一直有所隐藏,并把隐藏的资金,秘密的投入到另一方自己兄弟姐妹挂名的房产里。
如此一来,即便是分居分家产,只是分台面上已知的房产和存款,不会触及秘密的投资项目。
如果某一方的名字不在已知的共同房产地契上,这一方的律师一般会马上建议自己的客人,在地契上“加锁”(即注册Notice of Claim),为方便起见,我们在此叫它是“共同财产锁”。在没有注册方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共同财产锁”会阻挡地契上的任何变化(除了有人注册其它“锁”)。
一般地契上加的锁是“利益锁”(即Caveat)。意思是指,某人虽然名字不在地契上,但是他或她(或其它名号,例如公司等等)号称在房地产里有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产生,例如,买卖双方已经签署了买卖合约,买家号称在房地产里有利益;在购买这个房地产的时候,某人出了钱,但是名字没有在地契上,等等。
显而易见,有人要在他人名下的地契上注册“共同财产锁”或“利益锁”,地契上的业主可能会不高兴,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已经在地契上的“锁”。
无论是注册“共同财产锁”还是“利益锁”,注册人的律师都要进行收集证据和评判,在满足了相应的要求之后,方可上“锁”。请注意,证据是指在进行注册时候的证据,而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上“锁”,再收集证据。即便之后确实收集到了证据,很可能也不能使得已经上了的“锁”,继续延续下去。
我们来看一个近期高等法院的案例如下:
一对夫妻分居分家产;
在分居后,男方一直住在自己的妹妹家里;
妹妹已经结婚,她的房子在她和丈夫名下;
女方怀疑,在双方婚后,男方一直藏匿私房钱,并把私房钱交给了男方的妹妹,成为妹妹买房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女方通过自己的律师,在男方妹妹和其丈夫的房产地契上,注册了“利益锁”(注意,不是“共同财产锁”);
男方的妹妹和其丈夫不服,入禀法院,请求法院把这个“利益锁”去除,并要女方承担费用;
在研究了事实经过之后,法官认为,“利益锁”的基础是,注册人在买房过程中或之后,投入了人力或物力或钱财,以至使得注册人在房地产中形成了“利益”。在本案中,如果是有这种利益,也应该是男方“投入了人力或物力或财力”,而不是注册了“利益锁”的女方,所以,“利益锁”显得不恰当。
女方是“怀疑”男方把双方共同财产投入到了男方妹妹的房产里,那么女方当时应该注册“共同财产锁”。即便是注册“共同财产锁”,光靠“怀疑”是不够的,注册人和她的律师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后,才可以注册,而不应该先靠“怀疑”就注册上去,然后再去收集证据。
在评判注册方是否有资格注册“锁”的时候,法官看的是在注册的时候,注册人有什么证据,并在注册的文件上是怎么表达的,而不是后来在法庭上,注册人又收集到了什么新的证据。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出现这种“怀疑”的时候,一面是需要快速保全当事人利益的压力,另一面是如何使得当事人的“锁”能经得起法律考验的思考。
“锁”要上,但也要能持久的起到保全财产的作用,这不是一件随意或简单的任务。归根结底,都是要靠证据说话,如果当时人能提供有力的证据,那么他/她的律师就会快速的做出决断,“锁”住地契,消除财产流失的隐患,并给对方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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