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刀引发的血案,到底孰是孰非?

2018年08月31日 重庆侨外出国


本文来源:米宅海外

ID:mizhaihaiwai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

好久都没有人死得这么有反转戏剧性了。

    近日,江苏昆山社会人龙哥酒后驾宝马车,在非机动车违章变道撞到一电动车,龙哥为了向车内的妹子和小弟显示霸气,下车对骑车男拳打脚踢,然后觉得不过瘾回车里拿刀追砍。


    龙哥本以为对方会磕头认错逃跑,结果对方丝毫不怂,龙哥一紧张竟将刀甩飞,这时被骑车男捡刀将龙哥反杀。


    龙哥很郁闷,我就装个逼,你怎么不按套路跑,还砍我。全国上亿人没人为龙哥惋惜,全都一脸笑嘻嘻。具体的画面应该是这样的……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骑车男的命运。

    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判几年?

01

骑车男会被判刑吗?

很多人都以为:

    1 .龙哥一伙当时有数人,先骂人再打人后砍人,据传车里仿真枪和其他管制刀具凶器,对方可能再次从车里拿刀,或者从车里出来同伙继续伤害,所以骑车男反杀是有理由的。

    2. 电动车主是个电工,为人老实本分,家里父亲刚走,儿子又患上癌症,是个很悲苦的人。

而龙哥出道即巅峰战功显赫。

2001年盗窃罪,被判四年半;

2006年因打架斗殴被拘留;

2007年因敲诈勒索被判9个月;

2009年因毁坏财物被判3年;

2013年持刀伤害,后取得谅解没被追究;

2014年因故意伤害被判二年。

现在主营业务就是放高利贷。

    国家从2018年一月就开始反黑,所以会依照此案弘扬正气打黑除恶。

但是,昆山市检察院的一则声明浇了众人的冷水,竟把电动车男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持刀伤害。

法制日报也撰文判定骑车男故意伤害要被判刑。


    有法官对此案的解释是,龙哥刀掉开始逃跑时,犯罪行为就停止了,这时电动车主就不能再继续追了,如果砍人,就是故意伤害。

    所以,这个事件电动车主是要被判决有罪的,罪名很可能就是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

大概率还是要被判刑的!

但是!

    在你生命受到侵害的时候,你会想施暴人并不一定是真的逃跑,很有可能回车再拿一把刀,或者开车去撞电动车主,或者纠结同伙继续伤害。

歹徒持刀对着你,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

当坏蛋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

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所以我们,面临侵害时应当报警,不能随意伤害对方;如果反击就都视为斗殴,被判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定罪。

最好的正当防卫就是跑!

02

在中国正当防卫有多严?

    中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发生,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从立法来看,中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并不严苛,但是,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构成“正当防卫”条件可以说是极为苛刻。

    从近20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来看,因正当防卫最后被判无罪的案例数量极少,判无罪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

    2017年,11 名催债人对欠债女性侮辱达一小时,被其子于欢用水果刀刺死一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迫于舆论改成5年。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

    2009 年,由于镇政府人员纠缠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法院一审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迫于舆论有罪免罚。

    2009年,因为停车问题,施暴人孙某集结三人暴打小吃摊摊主宋某,宋某被打倒在地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将2两人砍成轻伤。 法院判宋某故意伤害罪。

    2004 年,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法院认为司机是在劫匪逃离过程中将其撞死,劫匪的侵害行为已经中止,正当防卫不成立被判三年。

    2000 年四川泸县,王某强行要与杨某发生关系,杨某被按在地时顺手拿铁器将王某砸伤。一审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杨某为故意伤害罪。

    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拿刀砍死暴力敲诈勒索地痞 ,被控故意杀人罪。

03

世界各国(地)正当防卫标准

1.美国

    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美国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

    美国有个杀夫案例,面对持续的家庭暴力,妻子把睡梦中的丈夫给杀死。 

经法官判罚后,妻子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

    美国的“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 law)

该法规定,民众遭遇侵害,而公共权力不能提供应有的保护时,在任何场所,受害人都有权运用致命武器来对抗来自加害人的致死或者重伤的攻击,无需退让。在这种情况下杀人,将被视作“正当防卫”。

照中国法律标准,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有个案例是,面对四个黑人抢劫,工程师戈茨在地铁拔枪自卫,1人瘫痪3人受伤。

    法庭上他的解释是,他曾经被打劫过,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警方的有效帮助,于是,他决心携带枪支,自己保护自己,赢得广泛的同情。

美国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

    美国德州一位父亲,把强奸自己5岁女儿的罪犯赤手空拳打死。 

    警长表示,他有权保护自己的女儿。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陪审团认为,他是有理由地正当杀人,因此判他无罪。

(图片来源:Pexels)

“就地防卫”法 

    美国法律规定:一个人在遭遇紧急状况,且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甚至是至对方于死地的手段。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将欺凌自己的班霸刺死,佛州法院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无罪。

“城堡法”(Castle Doctrine)

     在美国,如有人未经允许,闯入了私人领地,在主人警告无效之后,是可以开枪射杀的。这是被写入宪法规定受到保护的。

    2012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2.中国香港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8条:“任何人因不幸情况或出於自衞而杀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合法杀人,均不会因此招致处罚。”

3.韩国

韩国《刑法典》第21条规定:“

    (一)为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行为的,如有有相当理由,不予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依其情况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印度

    《印度刑法典》第102条规定:“人身防卫权,从实行犯罪的企图或威胁引起危害人身 的恐惧时开始,即使该犯罪尚未实施。

    只要这种危害人身的恐惧继续存在,这种 防卫权也就继续存在。

5. 加拿大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7条规定:人身防卫的时间条件始于攻击将要发生,止于攻击结束,但是攻击虽然已结束,但有可能再次发生时也允许进行防卫。

     使用武力保护自己免遭攻击,应视为正当。

(图片来源:Pexels)

6.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刑法典》第102条规定:当实施某种犯罪或企图实施某种犯罪的威胁已经表现出来,能合理地令人担心危及人身时,便可行使人身防卫权。

7.德国

    《德国刑法典》第32条第2款规定,“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简单说就是受害者不需要等到被打才还手,只要感觉他要侵害你,你就可以动手。都属于正当防卫。

8. 日本

    日本的《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规定:“即使不是对自己生命、身体或贞操造成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犯罪人的恐怖行为,以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

    对于这件事,幸好有视频记录下来了全程,这种用暴力凶器欺压老实人的行为,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什么还算!

希望此案不会成为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本文连同部分图片均转载自:米宅海外。如您认为涉及版权事宜,请联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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