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反杀龙哥案:是中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

2018年09月03日 加拿大留学移民网


前言

“昆山砍人案”的警方通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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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缓缓君

首发 | 缓缓说


01


昨天,“昆山砍人案”的警方通报公布了:


  •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简要说明一下案件经过:


8月27日晚,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一辆宝马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撞到于海明。



宝马车上有两男两女4个人。


其中先下车的男子刘某某和于海明发生了争执,后被劝解回到车上。这个时候刘海龙(龙哥)突然下车,对于海明进行拳打脚踢后,又返回宝马车抽出一把59公分的大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


然而在挥舞过程中,龙哥手中的刀不慎脱手飞了出去。



这个时候于海明和龙哥同时跑去捡刀,于海明先抢到,并于7秒内连续砍中龙哥5刀。



受伤后的龙哥逃向宝马车,于海明追上去又砍了2刀,均未砍中。



而龙哥在跑出30米后倒在绿化带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以上就是于海明“反杀”龙哥的大致经过。


新闻曝出后,从公众到法律界,都在争执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央视网 早前发布的微博,有律师则表示,于海龙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而公众几乎是一面倒地支持“正当防卫”。



02


可能有些人很难理解,一个老百姓骑着自行车好好地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莫名其妙被一个满身纹身的社会人用砍刀追砍,侥幸抢到了刀才得以反杀保住性命,为什么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太模糊,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又把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抬得太高(我曾在于欢案中专门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过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的措辞很抽象。


  • 怎么样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怎么样算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

  • 哪些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些都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和进行专门的解释,所以在实际判案时,法院会有较大的裁量权。


比如在于欢案的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


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而到了二审判决时,法院认为:


于欢母子被非法拘禁和殴打,这构成了不法侵害。虽然当时警察已处警,但杜志浩等4人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这构成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在实施捅刺前先警告了杜志浩等4人,并且是在这4人强行逼近后才进行捅刺,具有防卫意图。但于欢最后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因为他刺向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


背刺意味着于欢刺中他时,郭彦刚已经转过身去,不再具备攻击性,所以于欢在二审被认定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罪不冲突)


于欢案二审判决,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


说实话,已经不容易了,毕竟他做出了背刺的行为。


但当时我也有一个疑虑,当一个人在被黑社会团体围攻,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时,究竟要有怎样的理智才能判断出哪一刀该捅哪一刀不该捅?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我们不会武功,又怎么做到在面对暴徒的时候可以正好做到点到为止。


这个太难了。


而于欢此前还经历了长时间的非法拘禁、殴打和辱母等遭遇,要他能够把防卫行为正好保持在防卫限度内,真的太为难人了。


03


关于防卫过当,还有一个让我记忆深刻的案例。



2010年,贵州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正常执行公务时,遭遇2名男子暴力袭警。


张警官在多次朝天鸣枪警告后,两男子不仅未停止不法行为,反而扑向民警试图夺枪。


随后两男子和张警官发生了抓扯,抓扯过程中张警官开枪打死了这2名男子。


事后张警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


这2名男子不仅挑衅国家公安机关的威严,暴力袭警,甚至还打算夺枪,而一旦枪支被暴民夺走,倒下的就可能是警察。


真的很危险。


然而该案的一审法院却是这么认定的:


其(张磊)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平安,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所以张磊一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他在案发后主动报案等候处理,并在其他案件中立了功,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这就是过去发生的一些真实案例。


在中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是极少的。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


在我看来,这样的法律根本就不是在惩恶扬善,而是在和稀泥。


就好像一方死人了,另一方就要有人坐牢来平衡一下。


然而,这样的司法实践,究竟是在保护恶人,还是保护守法公民?


好在这一次对昆山砍人案的处置,终于让中国的法律前进了一大步。


04


“昆山砍人案”的官方通报写得相当有水平。


先讲事实,再围绕法律对判定依据进行解释,最后是关于民间疑惑的释疑。



在这份通报中,我印象最深的是下面这句话: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于海明反杀龙哥的视频我看了好几遍,最初我真的为他捏一把汗。


因为于海明在7秒内砍中龙哥的那5刀,有一刀是在龙哥已经倒地的状态下砍的。



如果按照于欢案的判决逻辑,那一刀有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防卫限度,构成故意伤害。


但在这一次,官方终于做出了“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的判决。



@人民日报 也在其官方微博中说:


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



在我看来,“昆山砍人案”对《刑法》“正当防卫”的认定逻辑,将为成为教科书式的存在,为中国的司法进步起到了里程碑式的意义。


过去,我们的法律总是苛求受害者要能在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精确判断哪一刀该砍,哪一刀不该砍。


这种强人所难的做法,对守法公民是不公平的。


好的法律应该是保护好人多一点,惩罚坏人多一点,而不是反过来。


查一查龙哥的经历,从19岁开始第一次犯罪后,他有一半的人生都是在铁窗中度过的。



仅仅是在昆山期间,就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有时候,甚至会无故将人打到鼻骨粉碎性骨折。



试想,这种人如果出现在你的生活中,那真的太可怕了。


所以我很赞同一位知乎网友的观点:


建议高法把“昆山龙哥”案加入《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以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借这个案子,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合法使用“正当防卫”权利的顾虑。让死掉的“龙哥”发挥一下骨灰余热,也让剩下的“龙哥”们今后遇事脑子冷静一下,不要以为老实人永远好欺负。


05


每当一个案子引起舆论的关注后,总会出现一些以“理中客”自居的人,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说舆论绑架了司法。


比如下面这样的。



所以最后再来探讨一下:


  •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以及法律和舆论的关系(以下内容我以前在于欢案中写过,这次再提一下)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大约3700多年;而智人是什么出现的?大约3万到25万年前。



法律不是天然存在的,在法律出现以前,人类已经生存和进化了漫长的岁月。


但法律的出现有它重大的意义。


通过查阅残存的条款可以发现,哪怕是奴隶社会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即便存在现代人眼中的种种不合理条文,但这部法典也在尽力做一件事,那就是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是有着共同价值观的人,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而公平正义中,本来就包含了朴素正义观。


什么是朴素正义观?


朴素正义观最直接的表现是一种同理心,就是推己及人地将自己代入事发时候的情景和角色。


  • 如果我是于海明,我在被人连续砍击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我会不会像于海明那样夺刀反击?如果我这样做,我觉得自己做得对不对?


这就是朴素正义观。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朴素正义观的诉求。


为什么美国会让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平民组成陪审团来判案?


最初我觉得这种制度很奇葩,但后来明白了,这恰恰是在专业的法律条文和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中寻求平衡的一种手段。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还有一句名言: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当然,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英美是海洋法系,也叫判例法)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中心,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平衡性,中国的司法体系也没有陪审团,但我希望那些动辄把法律和舆论对立的人能够明白:


法律的本质是人类发明的用于社会治理的工具。


而只要是人类发明的工具,那就一定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而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法律人士应倾听舆论的声音,重视人民对司法的价值诉求。


回到昆山砍人案,如果现行的法律能够满足老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舆论才不至于那么关注这个案子。


这一次舆论的反应之所以如此强烈,恰恰是因为公众对过去一系列判决的不满,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太过苛刻的不满,对好人没有得到保护的不满。


而这一次于海明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得救的不仅仅是于海明,还有每一个奉公守法的老百姓。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当我们在面对黑恶势力的时候,法律会支持我们保护自己,法律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可以奋起反抗,而不是卑微地任人凌辱。


所以我认为于海明反杀龙哥案,是中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


至于那些自以为是、居高临下嘲讽民意的人,我想说的是:


舆论有时候是会出现偏差,但不要以为站在舆论对立面的就一定更高级,更不要把自己当作法律精神的唯一解释者。


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支持是建立在法律能保护人民这个前提上的。


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走偏的司法实践当回事。


最后,希望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希望中国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公;也希望中国的法律最终能实现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缓缓君:985高校工科男,时代华语图书签约作者。有一些故事,也有一些观点;有一点理性,也有一点温度,已出版《我就喜欢这样的你》,公众号:缓缓说(huanhuanshu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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