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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控制欲望的能力,如果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那与野兽有什么分别?在为大家细细讲述加拿大法院这奇葩的裁决前,请允许小编先引入一个故事:
复旦大学各系之间举办了一场辩论赛,辩题是:是否要对性犯罪的犯人进行化学阉割?这简直是正方的送分题,然而最终竟是反方获胜!想破了脑袋都无法想出反方到底提出了怎样的论据,竟让正方哑口无言?!
难道性犯罪还有什么理由可以值得原谅的?复旦大学这场辩论赛的反方没有纠结犯人是否应该接受化学阉割,他们另辟蹊径,直接提出:犯人不应该进行化学阉割,而是要进行物理阉割,一了百了……无法反驳的论点,反方胜,拜服!
图片来源于微博
然而全世界都在反对的性犯罪,安省的一名法官却给出了一张难以置信的答卷:被指控有性侵行为的嫌疑人,可以使用饮酒过度为自己辩护!这是宪法给予的权力……
近日,安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南希(Nancy Spies)在审判一起性侵事件时,否定了联邦法律中的一项规定——主动过度摄入酒精或有毒物质,导致自我中毒 (self-induced intoxication)不能成为涉及侵害罪行(assault crimes)的辩护理由。南希法官的理由是,联邦法律的这项规定违反了宪法中犯人享有被推论无罪和基本正义的权力(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and fundamental justice),因此她选择拒绝联邦法律中的这项条款。
简单说,南希法官的意见是,如果一个人醉到不知道自己在干啥的时候,他做的一切事情都是无意识的,不是自主去侵犯的,那他就有可能不属于犯罪范畴。
不知道,喝醉酒去抢银行,会不会被定罪呢?
南希法官到底在审判什么案件?
2015年7月的一个夜晚,一位名叫McCaw的男子在喝无数的酒,并吃了一种“约会”药丸后(date-rape drug)后,整个人陷入不知所以的状态,然后与一名刚刚从醉酒状态的女子(McCaw前室友的女友)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第二天就被人以强奸罪,告上了法庭。
McCaw表示自己很无辜,他在上交的一份法庭文件中表示,他的确与一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但是他从头到尾都未曾想到要去这么做,当晚发生的一切都不是他主动去完成的。
对McCaw的最终判决将在9月12日进行,届时他便可以以醉酒为辩护理由,争取自己无罪释放。
这是要怪受害女子没有以命相拼拒绝咯?
然而,南希法官的这项裁决也不是第一次了,早在1999年和2010年,安省法院就曾经进行过相似的裁决。1994年,Henri Daviault 就以饮酒过度为由,在一起性侵案中全身而退。
一个专门维护女性的一个机构,LEAF(Women’s Legal Education and Action Fund)的发言人表示组织对这次裁决的担忧,他们表示这将会让那些性侵犯找到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再次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陷入更加危险的情况。
网友们对法官的裁决可算是一面倒的吐槽,无法相信这居然是一名法官的判断!
犯人比被害人得到的权利更大,我对此都快麻木了。为什么暴力案件中醉酒的被告人依旧会被起诉,而换到性案件里就不是了?我每次看到暴力案件中的被告人受到保护,我就会问:“你们下一个伤害的会是谁?你们多久还会再次犯罪?”
从一个猎人的角度上讲,枪不会杀死人,杀死人的是人。在这里,不要把责任推给酒精,喝酒的人才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我们绝对不应该为他们找任何借口和理由。
我知道很多人喝完酒会做出蠢事,但这不包括强奸。重点不是酒精或毒品,而是什么样的人做了这样的事。我非常希望加拿大没有这种“没有道义的社会精英”,而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加拿大有这种人群。
很多人都可以在喝酒的情况下不做出伤害别人的事情,我认为醉酒强奸的人,内心本来就有罪恶的一面。
说到底,还是复旦大学那场辩论赛来的痛快,化学阉割怎比得上物理阉割?不知道加拿大的正当防卫是如何定义的呢?如果“醉汉”不知道自己在干啥,是不是能让“物理阉割”让他清醒一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作者:重佚
来源:温哥华头条
平台:北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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