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工党去年公布了家庭信托的变革建议,但对澳大利亚人而言,家庭信托仍然对金融安全和退休需求方面发挥着有价值且合理的规划作用。
作者:Peter Bembrick (HLB Mann Judd合伙人)
就税收而言,虽然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务规划管理方式,但它们可不是避税机制,因为在分配收入过程中仍然需要纳税。
从很多方面来说,信托是各家庭创造财富、保护资产、增加退休储蓄以及照顾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能力照顾自己的家庭成员)的有效且实用的方式。
特别是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变化,限制人们通过超级年金储蓄退休金的金额,我们发现人们对家庭信托的兴趣有所提高。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信托是一种安全可靠、有效的超级年金制度替代方案。在过去几年中,由于超级年金的改革,我们发现家庭信托的数量有所增加。
信托是一种中性税收结构,所有收入分配给个人,然后个人按照所得款项缴纳所得税。
信托并不是一种避税方式,因为受益人会按照自己的边际税率纳税。更确切地说,信托是一种持有资产并向受益人分配收入的有效税收结构。
工党建议对家庭信托的分配收入实行最低税率30%。因此,如果分配收入的边际税率已超过30%(例如所得收入37000美元以上,或者年满或者未满18周岁且每年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超过416美元),将自动适用于更高的边际税率将以较高的边际税率为准。
如果落实这些变革,那么毫无疑问,家庭信托相关的税务负担定会增大,这就意味着对许多家庭而言,家庭信托不太可能作为这些家庭创造财富的方式。
当然,这些变革取决于工党是否执政,是否会落实提议的变革方案;不幸的是,现在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才是最好的选择。不过,毫无疑问的是,所提出的变革方案会对信托造成负面影响。
很多人会发现,如果变革方案落实,其他结构方案更符合他们的需求。
目前,家庭信托是否会继续作为累积财富的主要结构,这取决于个人税务状况、家庭投资资产的总体水平、潜在受益者、年龄以及是否需要资产保护。
案例1
如果一个家庭的累积财富达100万到200万美元(家庭房产除外),则应该考虑是否以收入较低的配偶的名义或联名进行投资。
根据工党提议的变革方案,家庭信托可能不再是他们的最佳选择。
当在两者之间作选择时,选择的依据是应税收入水平和年龄。
但是,鉴于大多数人直到临近退休才能累积到该等水平的财富,所以在许多情况下,联名持有投资组合是最佳方案,因为当双方都不再工作时,将退休收入平均分配,以供他们养老,这样就可大幅节税。
案例2
如果一个家庭的投资额介于200万到500万美元之间,家庭信托所带来的税收仍然优于其他方案,尤其是当父母双方的收入较高,而其他信托受益人(例如读大学的孩子)的应纳税收入很少或者没有时。
信托在遗产规划方面也有一些优势,在将资产转给下一代时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此外,信托允许人们提现,几乎不用缴税,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对于退休人员而言,这是一项有效策略,他们可以从信托中提取至少100万美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这样就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
案例3
如果一个家庭的累积财富超过500万美元(超级年金除外),则最好考虑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可以将家庭信托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特别是如果工党的提案落实后)将家庭成员(例如父母双方)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不使用家庭信托。
这种方式意味着他们获得股息时可以按照作出选择之时的个人税率纳税,并且还确保不会因税法中Division 7A的视同股息分配规则而出现问题。如果家庭信托(作为主要投资工具)将收入分配给公司受益人,然后保留这笔资金并将其再投资于信托,这就产生了未付现时应得权利(UPE),进而会导致重大问题。
如果一个家庭的累积投资余额达500万美元,那么有效方案是在初期采用案例2中的家庭信托,然后在过渡到投资公司的这几年内,可能在某个时间点就不再需要家庭信托了。
随着信托投资收入的增长,通过信托将收入分配给个别家庭成员(纳税税率低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实现上述目的。同时将任何额外收入分配给公司受益人,并将相关资金支付给该公司,继而公司日后将建立自身的投资组合。
这个方案的弊端在于无法获得30%税率的资本利得税收折扣,而这个折扣可能会使平均税率比其他结构方案低。
如果一个家庭的财富超过500万美元,则通常不太需要从投资组合中大规模撤资,而可能需要更关注投资组合持续升值,作为股息支付的收益足以满足这个家庭的现金流需求。
原载自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协会《公共会计师》(Public Accountants)2018年4-5月刊,第72-73页,《公共会计师》数码港http://pubacct.or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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