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美资讯】反击!对于EB-5的种种非议 误解 vs 事实

2015年05月12日 瑞茨美国移民



EB-5最近在美国是风声鹤唳,媒体和政客都在拿着这个“买卖绿卡”的移民签证计划说事,而美国普通民众包括绝大多数的国会议员,对于EB-5计划又知之甚少,所以美国的舆论和政治环境,往往会被某些政客操纵,包括之前发生的所谓国土安全部的检察长办公室报告事件。对于EB-5业界来说,反击不实报道,争取到国会议员们对于EB-5计划的支持,在今年这个EB-5区域中心法案面临延期的关键之年就来得非常重要。今天,全文翻译一篇GT律所Laura Foote Reiff律师的文章,她是EB-5行业游说国会以获支持的牵头人,看看她是怎样反击的吧,本文由业内朋友Mary义务翻译,特此感谢。


误解一:买卖绿卡——EB-5计划的建立是为了帮助高净值人士购买绿卡。


事实:EB-5项目是一个严格基于就业,需要耗时几年才能拿到绿卡的项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投资到一个合格项目的详细证明。它也需要证明投资人投资了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以及为美国社会创造了十个就业。投资人的申请会接受审核,如果通过了,拿到的仅仅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为了确保投资人仍旧符合美国EB-5投资移民类别的要求,投资人在拿到有条件绿卡后的两年里,投资的项目和投资人的背景同样还要接受深入的审查。


误解二: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的漏洞——EB-5项目为移民申请者提供了一个更容易的方式通过背景调查,因此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进入美国的一个漏洞。


事实:正如上面描述的,EB-5项目需要对投资人进行两次审查:一次是在拿到临时绿卡时,一次是拿到永久绿卡时。另外,一般在基于就业的其他移民类别中会进行一次审查过程,在EB-5的审查中会进行两次。EB-5申请人必须让项目审查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包括证明要求的投资额和要求的就业创造。此外,EB-5申请人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批过程,证明他们的投资额来源是合法的,而且这些资金可以合法地用于投资合格的项目。


注:哪个恐怖组织若通过EB-5进入美国,应该是脑袋被驴踢过,起码得多花50万美金的投资,干嘛不走非移民类签证或者别的方式潜入美国呢?不敢相信,如此炒作的美国政客,哪个地方被踢过。


误解三:简单的背景调查——对于EB-5申请者的背景调查是不全面的。


事实:所有的EB-5申请人都要面临详细而全面的背景调查。这项工作由国土安全部(DHS)/ 移民局(USCIS)或者国务院(DOS)来执行,或者二者都要参与。DHS和DOS有权限通过国际网络审查并筛选申请人。事实上,EB-5申请者将接受两次审查——获得有条件绿卡和条件解除时。此外,DHS会对投资到EB-5项目的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做全面的审查。


此外,财政部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对某些类型的活动发放特定的和普通的许可证,或者根据与某些国家的贸易制裁规定禁止某些类型的活动,从而限制潜在投资人通过OFAC的“限制清单 - sepcially designated 'SDN' list”来解释他们的资金来源。如果投资人或者他们获得投资资金的实体出现在了这个名单上,那么这些投资也可能会被禁止。拿到“普通牌照”可以有助于减少获得“特定牌照”的时间,特定牌照可授权个别豁免,但也不能使得投资人从SDN清单上移除。因此,如果没有必要的OFAC许可证,那么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可以维持USCIS对于I-526申请的拒签。


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Know Your Customer - 了解你的顾客”的规则对收到的资金进行合规性检查,并且可以退回可疑的汇款。同样,例如NES Financial这样的,很多银行和金融机构,自己进行OFAC审查,签发确认函,确认对于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合规性检查。


再者,所有的永久居民申请者,包括EB-5投资人,在拿到绿卡之前都要接受各种类型的背景调查,包括姓名、指纹和各种无犯罪、欺诈记录的证明。


最后,区域中心在被获批之前也需要受到严格的审查。首先,区域中心在收到移民局的授权之前必须提交大量的文件,包括可能创造的就业、投入的资金、业务预测等关键指标。值得注意的是,USCIS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都会对区域中心提交的初始I-924表格进行审查。另外,区域中心必须每年给移民局提交I-924A表格,移民局根据提交的表格来判定其符合资格并可继续获得该区域中心的资质。如果一个区域中心被发现不符合区域中心计划的规定,USCIS可以依据欺诈或不积极运作来终止区域中心的资质。最后需指出的是,USCIS最近开始对区域中心开展实地考察和访问,以确定所有的适用法规和规章被遵守。


误解四:插队——那么多人已经在排队等待绿卡了,而EB-5申请者突然就跳到了绿卡队列的前面。


事实:每一个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都有限定的移民签证配额,EB-5申请人也必须向其他类别的申请人一样去等待他们的绿卡。


误解五:非证券融资——EB-5证券融资不同于传统的证券发行。非EB-5融资中的PPM(私募备忘录)通常要披露所有的信息,这一点并没有应用到EB-5的证券发行中。


事实:无论是在联邦或州的证券法中,没有对于EB-5项目的特定豁免。无论你是售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以筹集资金用于宾馆、老年公寓、制造工厂、餐馆或其他用途,证券法律都适用,而且负责起草PPM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信息包含在PPM中,且不会被谎报或省略,如果这些信息将被认为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你并不能因为你的投资者是在寻求EB-5签证,而获得一个“特别通行证”,来避免遵守证券法。PPM并不是基于模板的范式文件,它需要认真谨慎的对待。


联邦和州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提供给潜在投资者全面、公平和完全公开的信息,包括有关本次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业务、运营和财务情况。根据不同的交易结构,适用的证券法可能包括以下任一要素或所有要素:(一)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修正案,以及有关融资及销售证券的州“blue sky - 蓝天”法案; (二)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 (三)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及其修正案。


误解六:不适用券商(Broker Dealer)规则——在EB-5计划中没有规范使用未获执照的中介和投资中间人。与非EB-5融资不同的是,在EB-5融资方面都这样做,没有遵守证券融资的规定。


事实:希望从EB-5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的股权融资者,应当咨询法律顾问,以确保其行为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这些机构也必须遵守相关的外国证券法律,应评估是否融资的引荐人(通常被称为“finders - 发现者”或“broker-dealer券商”)遵守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broker-dealer注册要求。


误解七:政府的局限性——政府在阻止对美国造成危害的欺诈和安全威胁行为上的能力是有限的。


事实:美国政府有很多职能部门去阻止或者控制欺诈或安全威胁行为。无论是国土安全部和美国国务院都有各种途径和权力去监控、审查,并调查可能由EB-5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潜在的刑事或欺诈行为。同样,美国证监会,联邦调查局(FBI)和国土安全部,都有现行的工具来处理可能会由投资人、投资实体或区域中心造成的欺诈,犯罪活动及安全威胁。


来源:EB5Sir

原文作者:GT律所Laura Foote Reiff律师,原文网站:

www.natlaw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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