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球课税:细说华人海外资产省税攻略(上)

2015年10月12日 美国华人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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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移民那些事》的博客


据洛杉矶华人网综合报道,在美国,有海外资产的人突然发现自己成了逃税犯,必须自首,接受钜额罚款,否则可能坐牢,很多人因此生活在恐惧中。拥有海外资产为何可怕?祸源在美国税制。


美国是“属人主义”的税制,只要是税法上的“美国人”,也就是美国公民和税务居民,他们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都要向美国政府缴所得税,他们的“世界财产”也在美国遗产和赠与税的课税范围内。而非美国人则只要报美国来源的收入或美国本地的财产移转即可。


过去,一些纳税人把资产藏匿海外,用以逃税。但由于美国债台高筑,税收吃紧,美国政府开始向那些有海外资产的人徵税。美国法律规定每年要申报海外资产和投资。这些资产申报的费用昂贵,罚款重,动则万元以上,还有刑事罚则。华人读者不可不重视。


属人主义 美国全球课税


美国所得税法和遗产税法对税务居民的定义不同。所得税法第7701(b)和其施行细则对税务居民有非常複杂的规定,原则上持有绿卡或在美国停留一年超过183天的人都算居民。这183天是以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当年日数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后相加超过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国停留超过 120天,就成为税务居民,就要纳税。而遗产税法以定居(domicile)来决定纳税人是否为税务居民,不管移民身份,只要有定居的意愿和事实,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税务居民。


但是,如果能证明和母国的关係比美国亲近,则可选择当非居民。外交官、留学生、访问学者等,虽全年停留在美国,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数。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和居民配偶同报税,也算税务居民。美国和世界很多国家定有所得税条约,如果一个人具有双重居民身分,则有权选择用条约的“分胜负条文” (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报税。


美国是全世界少数对未居住在美国的公民或绿卡持有者课海外收入税的国家。美国公民曾为此打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说法来为此辩护。理由是居住在美国的居民缴税买服务,海外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缴税买保险。当公民和绿卡持有者在海外有麻烦,可以向当地大使馆官员求救,会受到美国政府的保护。


美国法院的判决虽然显得“强词”,但也不完全“夺理”。对一个在不同税制下长大的华人新移民,因为不懂或是轻忽了全球课税这个税制的严重性,加上和母国“剪不断、理还乱”的关係,使得很多新移民可能面临逃税的罚则。


五种方式 做好洗税规画


容易使新移民误触法网的五大海外资产和收入来源是:移民前已有的财产;海外亲人的赠与或遗产;到海外工作,如海归或拿到绿卡后还留在中国、台湾或香港;对海外投资,如拥有外国户头、房地产、股票、借款等;从事国际贸易,如在美国和外国都有公司,造成“关系人交易”问题。


最近,中国大陆新富掀起美加移民潮,申请投资移民。很多申请人是以拥有大量中国上市公司股票、资产、或事业的先生当主申请人,拿到临时绿卡后,妻和子女留在美国,自己留在中国大陆奋斗,成了空中飞人。这样的申请移民存在问题。


美国税法规定,移民前增值未卖的财产,在移民后出售,以原来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绿卡那天的市价当成本。

增值税是以卖价减成本来计算增值,成本低,增值多,税就多。美国绿卡采用“登陆”制,亲身到美国报到才算,所以在申请绿卡或报到前,要先做“洗税”的规画。


第一是把增值的财产在落地签证前先卖掉或赠与。亏钱的财产则留下来,等拿到绿卡以后再卖。做前要谘询懂国际税法的会计师或律师,因为牵涉到母国和移民国的税法和所得税条约的所得认定和扣减、税率、税级的不同。在少数情况下,留下增值反而有利。移民前三年内把财产赠与给信託,也当成移民后第二天的赠与。


第二是针对退休来美者。很多人拿到绿卡后急匆匆地办退休来美国,结果几十年辛苦赚来的退休金要在美国一次缴税。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税的,也没有外国税可以扣抵。因此,想办全退的人,在报到前要办好退休手续,如此可以不缴美国税。如果来不及,那么领月俸,税率低。千万不要一面领退休金不报税,一面在美国当穷人领社会救济金 ( SSI),抓到是“双重犯罪”。


第三是在移民搬到美国后三年内卖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个人25万(夫妇50万)的自住宅增值免税的优惠。如果拿到绿卡后没搬来美国,还继续居住在原住宅,就没有三年的限制。如果准备把自住宅留待去世后传给子孙,也不必匆匆卖房。



第四是“只要绿卡不要税”。投资移民时,以不赚钱、财产少的配偶当主申请人,另一有钱的配偶当眷属。当空中飞人的中国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国居留超过120 天,就可以选择当“合约国非居民”,在美国境外的资产和收入都可以不必在美国报税和缴税。


香港和澳门不适用中美所得税条约,台湾没有和美国签订所得税条约,所以港澳台居民没这个优惠。做这选择时,要注意共同(联合)财产,夫妇各有一半权利的问题。而且,用这方法要有随时失去绿卡的打算,因为用非居民身分报税可能被解释为没有久居的意愿,採用前需和移民律师商量。


第五是“合法避税”,即利用免税、所得税条约、和外国税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税优惠来减税。如果已到美国报到而来不及“洗税”,那么只能用这个方法。一般而言,从税率比美国高的国家来,原居地缴的税比美国高,外国税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国税。所得税条约也可使税率降低。


海外赠与继承也可免税


新移民常碰到的另一个大问题是海外赠与和继承。


如果汇款入美国,唯一免税的是外国人赠与的外国财产。其他的借款、还款、投资、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红利和薪资税的问题。有人透过没有美国身分的亲人把钱转到美国来,但是这存在洗钱和逃税风险。

海外赠与和继承的免税条件是:赠与人或被继承人(过世者)是非居民外国人。拥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定居,也可能当非居民;赠与的是海外财产或在美国的股票、债券 等无形财产。遗留的是海外财产或在美国银行的存款等。

如果受赠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国人的海外赠与或遗产10万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赠与超过1万美元 (随物价指数调整),则要申报3520表。未报的人,罚款是遗赠金额每月5%,最高罚款25%。


如果受遗赠后变成有海外资产,则要每年申报外国帐户和资产。如果是公司、合伙等的大股东(持股10%以上),还要报许多商业的资讯报表。

赠与税可分为年度免税额和终生免税额。


年度免税额是按每个受赠人计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税额。


2011年一般免税额是一年1万3000元(目前是1万4000元),并按物价指数调整。任何受赠人都可享受这优惠。夫妻免税额分两种,送给公民配偶,无限免税;送给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税额一年为13万6000 元,也随物价指数调整。


终生免税额是以每个赠与人计算的,美国人和非美国人的终生免税额不同。美国公民和居民的免税额是100万元,但只有2011和2012两年例外,终生免税额高达500(目前是543)万美元。非美国人 (非居民外国人),赠与美国财产没有终生免税额。但非美国人赠与非美国财产或无形财产,则完全免税。

遗产税法规定,美国人(公民和税务居民)的遗产,不管是留给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国人,免税额在2011 和2012两年高达到500(目前是543)万美元,未用完的免税额还可转给未亡人。这个法律2013年起就不适用,免税额很可能回到100万元。

如果留遗产给配偶,要看继承配偶的身分。遗留给公民配偶或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简称QDOT)”,可无限免税,否则只能用自己的终生免税额。


非美国人(未在美国定居者)在美国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都要课遗产税,且遗产税只有6万元免税额。但非美国人的非美国财产和在美国的组合投资则免遗产税。组 合投资包括银行、储贷会存款(有FDIC保险的存款)和保险公司给利息(非股息)的投资以及专门卖给外国人的债券和借条等。

海外劳动所得多可豁免


这几年美国经济不景气,中国的经济突飞勐进,台湾健保优厚,使海归从海外如潮涌回中国和台湾。海归者多数未放弃绿卡或公民权,只成为空中飞人。有些人一走了 之,忘了山姆大叔还在等他们缴税。另一种是拿到绿卡未到美国居住的人,他们也忽略了山姆叔叔的存在。“这是造成他们欠税的主要原因”。

其实,只要好好规划,让自己适用于外国税(expatriate tax),即税法911条海外劳动所得豁免的条件,


海归者在美国境外的薪资等劳动所得,多数可享受巨额的免税额,但他们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必须是当年的劳动所得(earned income);

报税居所(tax home)必须在外国;

必须符合真实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亲身居留(physicallypresent)两种法则之一。

真实居所的第一要件是要设籍外国,如果在居住国用非居民身分报税,则不能用“真实居所”法则。

其条件有二:美国公民全年设籍外国,或美国永久居民全年设籍外国,是居住国公民,且居住国和美国订有所得税条约。

在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国大陆居民可以享受此优惠,台港澳和美国没有所得税条约,这法则不适用。

亲身居留法则的条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过去12个月内在美国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可以说,享受“真实居所”优惠的人是“有家可归”,只要在工作的国家以居民身分报税,一年可以回美国不超过183天。反之,享受“亲身居留”优惠的人“有家不归”,因为一年最多只能回家35天,但他们不需在工作国以居民身分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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