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涉及跨境电商的新规有不少,在这里与大家进行分享。
自10月1日起,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有不少条款与跨境电商有关。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新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月1日起,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存量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也会进行收缴及换发,未换发的营业证照到2017年12月31日将不再有效。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10月1日起《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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