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EB-5延期至12月11日意味着什么?

2015年10月09日 美国移民超市


作者:H. Ronald Klasko律师


之前让很多EB-5业内人士忧心忡忡的9月30日已经悄然过去,而酝酿已久的EB-5全面改革法案尚不见踪影。而我们看到的,则是EB-5项目作为保证联邦政府运行的持续决议案 (continuing resolution) 的一部分被短暂延期至12月11日。这也就意味着,在国会通过新法案并且被奥巴马总统签署之前,所有原EB-5法律下的操作依然照旧。而我们现在希望和能够预见的,则是在12月11日前能够通过一个长期的EB-5授权法案。


在过去的一周时间里,又有两份新的议案在参议院被提出。第一份议案是亚利桑那州Jeff Flake 参议员提出的着重解决指定就业区域(TEA)问题的议案。这份提案规定,除了农业区,TEA还应该包含基于公共交通流动特性而“在经济上有高结合度”的多个高失业人口统计区的集合。提案同时包含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可以设立的刺激性计划区域,包括企业计划区和着力扶贫区。一旦被设为TEA,那么该区域会在未来5年内保持TEA的认定。


第二份议案则是由肯塔基州Rand Paul参议员提出。他提议将EB-5区域中心项目永久化,提高EB-5项目的签证数量,保留TEA下50万美元最低投资额,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高EB-5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份议案都不会成为最终的法律。尽管如此,特别是Flake参议员的提案毕竟将TEA这一争议问题端上台面以供多方探讨。Flake 参议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能力阻挠任何法案通过的有影响力的参议员希望保证新的EB-5法案不会阻挠大都市地区的EB-5项目投资。Flake 参议员的提案对接下来任何提案的撰写人明示了他们这些充分支持EB-5的参议员能够接受的TEA定义。




那么,既然这两份议案都不大可能被通过,EB-5立法接下来又会走向何方?在过去的几个月,Grassley参议员,Leahy参议员以及Goodlatte,Issa,和Lofgren这些众议员的员工们都一直在紧密合作以求达成一个能在众议院先行推出,且得到多方认可的提案。大多数消息来源指出,这一提案90%的条款都已经写好,其中包含了诸如将最低投资额提价至TEA下80万美元和其他地区120万美元,旨在提高区域中心项目透明性和公信度的措施,以及有可能的就业数额计算方式的改变的这些规定。


而之所以9月30日之前国会上没有提出新的EB-5全面改革法案,是由于剩下的10%条款还未达成一致。这剩下的部分,就包含了关于TEA认定以及新法生效日这两块内容。正如我之前撰文所说,TEA问题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而生效日问题则是法律,实践,以及哲学问题的集合。


据透露,新法案的作者们可能已经就极大限制大都市地区TEA认定的这一块规定基本上达成了一致。但问题是,那些来自拥有许多大都市地区EB-5项目州的参议员明确表示,将反对这一TEA认定。基于所剩时间无多,这些反对者将使得这一新法案无法在国会被快速通过。正因为如此,新法案的作者正在尝试在这一问题上找到双方的妥协点,使得法案的措辞既能够使那些希望EB-5项目为农业区域提供更多刺激措施的参议员满意,也能够得到那些希望EB-5项目继续将资金投入大都市地区项目的重要参议员的支持。在接下来很短的时间内,众议院将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份对双方各有妥协的提案。而这份提案将最有可能成为能够在短时间内能够被众议院通过递交参议院,且被参议院多方认可的提案。尽管如此,这一情形下仍然有许多不确定性,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众议院议长和其他领导位置在现任博纳议长辞职后的交接问题。


而就法案的生效日期,以及项目和投资人的祖父化问题,现阶段的分歧不在于意识形态的不一致,而在于法案起草人希望能够充分理解各种情形下各个具体问题以及其带来的可能影响。在撰写本文的今日,这一问题仍然是新法案中悬而未决的问题。


接下来的任何新的法案都极有可能包含单独规定法案生效日期和项目以及投资人祖父化的条款。尽管今年早些时候 Grassley-Leahy 提案仅仅包含了祖父化项目的规定,而并未考虑投资人的祖父化,新的法案更有可能着重考虑投资人的祖父化,而不是项目的祖父化。尽管如此,依然存在新法案不祖父化所有投资人,以及祖父化一部分项目的可能性。同时,祖父化的标杆可能严格按照递件日,也可能按照另一个别的一些标准。就生效日而言,以下几个日期都有可能:该法案的实际通过日,9月30日,12月11日,在法案通过后的某个将来的日期,比如6个月或1年后,以及移民局现在建议的倒回几个月作为生效日期。假如法案祖父化的规定不能将所有投资人祖父化,那将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同时,据透露,法案的作者们正在讨论一个机制,从而能够让新法案基于一个现在尚不为人知的标准祖父化一部分项目。其中一个标准可能是在10月1日前递交样板申请。




那么这对于我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你在10月1日前递交了申请,那么可能占得了先机,但具体是否受益尚且不得而知。而对于尚未递件的投资人,为今之计依然是尽快递件,且如果您投资的是在10月1日前递交样板申请的项目,也有可能会从中收益。


对于在10月1日前递交样板申请的项目来说,在法律上是否受益尚且难说,但在营销上如果拥有10月1日前的样板申请,则是有优势的。对于尚未递交样板申请的项目,在最终新法案规定的生效日前递交样板申请可能有好处,也可能于事无补。如果国会正在构想一个祖父化一部分项目的标准, 那么他们可能会看在生效日期前该项目是否已经有投资人完成投资,或者有投资人已经递交了EB-5申请。


总而言之,由于在10月1日前没有通过EB-5改革法案,投资人,项目方,和区域中心都处在不确定中,这对于EB-5项目的利害关系人而言并不是好事。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能够有机会撰文分析总结一个能够长期化或者永久化EB-5区域中心项目,并且保证EB-5项目在长久的将来持续繁荣发展下去的新提案。


(翻译:F. Oliver Yang,英文原文链接:http://www.klaskolaw.com/eb-5-investor-visas/where-are-we-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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