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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美国移民咨询


刑事案件辩护和上诉(美国联邦和纽约州及其它各州)

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及其它与刑事指控相关业务,我们的律师在联邦法院、纽约州和二十多个其他州法院有丰富的出庭经验,擅长在刑事案件中与检察官斡旋谈判,并在法庭提供有效辩护,精于用创造性策略,解决各类疑难法律问题。

如果您涉嫌犯罪或被控违法被抓,需要保释;如果您被卷入刑事调查恐惧而不知所措;如果您涉嫌犯罪被刑事指控需要出庭;如果您不认罪需要在陪审团面前证明您的清白;如果您不服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需要上诉程序证明自己的无罪或罪轻;如果您不小心认过罪,需要撤销自己的刑事案底…您都需要一个了解您的所求所想而且负责任而又能力的律师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我们的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知道如何去应对政府律师对您的指控;也知道向法庭出示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您的清白或罪轻。我们的律师可以不折不挠地为您争取到最大权益并让您获得最好的结果。

我们的律师还知道您的移民或其它需要,不会为了省事轻易鼓励您认罪而让您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您的移民申请或者可能的政府工作机会。

我们代理过的犯罪包括按摩无执照、卖淫、鼓励她人卖淫、贿赂、电脑犯罪、版权犯罪、谋划刑事侵犯版权罪、网络欺诈罪、非法走私违禁军用材料、谋杀、非法携带枪支、洗钱、小额大额盗窃、攻击、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违反进出口条例、贩毒、毒品生产,携带和运输、造假、违反司法公正、共谋等等。

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移民服务。我所的业务范围涵盖了非移民类签证申请,绿卡申请,公民申请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的移民事务。我们善于将移民申请与客户的刑事、民事案件有机结合,处理各类疑难移民案件。依凭深厚的移民法理论根基,佐以多年的实战经验,我所精湛的业务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敬业的工作态度在客户中建立了口碑,赢得了广泛好评与信赖。

我们提供如下移民服务:

非移民类签证申请

• B-1 商务签证

    • B-2 旅游签证

    • F-1 学生签证

    • H-1B 工作签证

    • J-1 交流访问人员签证

    • K-1 未婚夫(妻)签证

    • L-1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签证

    • M-1 职业学生签证

    • O-1 杰出人才签证

    • U 犯罪受害人签证

    亲属移民

    • 直系亲属移民申请

    • 优先亲属移民申请

    • 未婚夫(妻)移民申请

    • 收养子女移民申请

    • 条件绿卡申请解除条件

    职业移民

    • 第二类优先职业移民 EB-2

    • 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 EB-3

    • 第四类优先职业移民 EB-4

    • 投资移民 EB-5

    • 国家利益豁免 NIW

    • 工作许可 EAD

    • 劳工证 PERM LC

    其它服务

    • 入籍

    • 旅行文件

    • 工作许可

    • 政治庇护

    • 各类豁免

    B-1 商务签证

    B-1(商务签证)是签发给进入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人员的一种签证类型。如果需要到美国进行进行商业洽谈、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或参加会议展览,您需要申请此类签证。在申请 B-1 的过程中,申请人重点要证明签证申请符合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各种申请条件。尤其需要签证申请人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他们在本国拥有足够强烈的家庭、社会、经济联系,他们计划在美国的逗留只是暂时的,从而打消申请人“移民倾向”的嫌疑。

对于 B-1 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

    1. 赴美目的是进行合法的商务活动;

    2.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是有限且确定的;

    3. 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往来的行程和在美期间的开销;

    4.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且有足够的家庭、社会、经济联系以确保申请人在行程结束后如期回国。

申请人应特别重视第一次申请材料的准备。一旦给签证官留下了“移民倾向”的印象,除非申请人在之后的申请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明,这种印象将很难抹除。

B-1 持有者在美国居留的时间长短由美国入境处的移民官决定。一般是1个月到6个月不等,通常为三个月。申请人也可在期限届满前向美国移民局公民及移民事务署申请延期,移民局审理延期申请一般需要大概二至四个月,单次最多可批准延长6个月。

B-1 持有者也可以在美国逗留期间转成学生身份 (F-1) 或工作身份 (H-1B),或者递交移民申请调整为移民身份。不过申请者在提交申请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因为移民官可能会怀疑B-1持有者在当初申请签证时做了虚假陈述,以商务交流为借口,实质上为移民作跳板,这可能构成“签证欺诈” (visa fraud) 或“签证预谋” (preconceived intent),此时不但申请人的申请被拒,而且影响其以后入境。

B-2 探亲旅游签证

B-2(探亲旅游签证)满足持有者旅游休闲、探亲访友、就医问诊的需要。B-2 是最常见的一种签证类型,每年数以万计的外籍游客持此类签证赴美旅行。

移民法规定 B-2 持有者不能以学习为主要目的来访美国。但是,这并不禁止外籍游客在美国逗留期间进行短暂的学习与培训。许多希望赴美读书的外籍学生在开始学习前持 B-2 签证来美,对感兴趣的学校进行参观游学,为日后申请做打算。值得注意的是,B-2 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不论其是否有偿与否。

2013年4月26日以前,B-2 签证持有者在入境时需要手填 I-94 卡,上面载明了允许逗留的时间和入境移民官的签章。从4月26日起,I-94全面实现了电子化,旅客无需事前填写任何资料或向航空公司、移民办公室提交手填 I-94 卡。

入境处移民官一般会给与 B-2 持有者6个月的合法逗留期。持有者也可以在身份到期前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延长逗留时间的申请 (I-539) 。持有者在提交延期申请时需要附上说明文件,解释申请延期的理由,并且证明有充足的资金能够支付在美的一切开销。移民局对于该申请单次最多可以批准延长至6个月。

B-2 持有者入境美国之后可以申请转换到其他非移民类身份,如学生身份 (F-1) 或工作身份 (H-1B) ,也可以申请移民签证或身份。但是移民局会严格审查身份转换的申请,防止“签证欺诈” (visa fraud) 或“签证预谋” (preconceived intent) 的发生。所以 B-2 持有者在提交身份转换申请前,应采取审慎的态度。美国公民的近亲属(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s),包括父母、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这类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预谋意图,其正当性建立在紧密的家庭联系上。

F-1 学生签证

F-1 学生签证是签发给来美读书的外籍留学生的一类签证。F-2 签证适用于 F-1 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有志在美国大学、学院、中学、小学、神学院等学术机构和语言培训机构中学习的外籍学生需在赴美前获得此签证。

F-1 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赴美的唯一目的是学习;

    • 被美国已建立的教育机构或其他被认可的学校录取,且仅可以进入其 I-20 表格中所指定的学校学习;

    • 进行全日制学习;

    • 具有在美国学习的能力;

    • 在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的前提下,持有者有充足的资金来支付在美国学习期间的一切开销;

    • 在本国有居所且不打算放弃该居所。

申请 F-1 签证的基本步骤如下:

    • 填写在线签证申请:填写非移民签证申请 DS-160 表格并打印。

    • 预约面试时间:一般来讲,对于首次申请 F-1 签证的学生,最多开学前120天可以预约面签时间;在开学日30天之前,F-1 持有者不得入境。

    • 准备面试材料:提交申请费,准备相关文件材料。

    • 参加面试:在面试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证明满足了美国移民法对于该签证申请规定的各种条件。面试结束后,如果申请人的申请需要进一步审理,领事官员会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申请过程中通常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如下:

    • 有效护照。有效期从申请者预计到达美国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6个月。

    • 非移民签证申请,DS-160 表格确认页。

    • 签证申请费收据。

    • 照片。

    • 符合 SEVIS 要求的 I-20 表格。

    • 学术文件:成绩单、学位证、语言考试成绩单。

    • 财力证明。

    H-1B 工作签证

    H-1B (工作签证) 适用于具备专业知识、从事专业职位的外籍工作人员。H-1B 持有者最长可以在美国连续居住6年。在此期间或期限届满离开美国满1年,可以申请延期或者重新申请 H-1B,最长期限仍为6年。持有者的配偶与未满21岁的子女亦可作为其家属申请 H-4 签证在美国合法居住。

H-1B 工作签证要求外籍员工所从事的必须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职业。外籍员工须拥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位。典型的职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金融分析师、电脑程序设计员、高新科技产业人员等。由于 H-1B 签证与专业职位、工作内容和地区息息相关,当工作发生变动时,雇主可能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H-1B 可分为三类:

在专业岗位短期工作 (H-1B) ,和美国国防部的研究、发展项目相关的具有杰出性质的工作 (H-1B2),在国内和国际享有声誉的时装模特 (H-1B3)。 每一类工作的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都有所差别。

首次申请 H-1B 需要面对每年6,5000个名额限制。H-1B 新名额于每年4月1日开放申请,获准的申请于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H-1B申请过程中,雇主为申请人,外籍员工为受益人。H-1B 的申请基本上分为两个步骤。首先,雇主须向美国劳工部递交劳工情况申请 (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简称 LCA)。在劳工部批准 LCA 后,雇主就可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 H-1B 申请,包括相关的所有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目前审批时间大概为3至6个月,移民局应雇主要求在雇主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可提供加快审理服务。

许多持有 F-1 签证的外籍学生在美国毕业后利用 OPT 实习期间找到了愿意申请 H-1B 的雇主。法律也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 OPT 在提出 H-1B 申请后但在 H-1B 生效前届满,该外籍员工工作许可自动延长至 H-1B 生效前一天。

    • OPT 在提出 H-1B 申请前届满但是仍处于60天宽限期内,该外籍员工在 OPT 期满后不得工作,但其可在美国合法居留至H-1B生效前一天。

    • OPT 及60天宽限期在提出 H-1B 申请前届满,该外籍员工必须在60天宽限期内离境,并凭借生效的 H-1B 签证重新入境。

如果 H-1B 持有者在美工作期间辞职或被解雇,该外籍员工须申请另一非移民身份或选择离境。若雇主愿意,他也可赞助 H-1B 身份的外籍员工申请绿卡。

J-1 交流访问人员签证

J-1 签证,为交流访问者项目 (The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 而设,是用来促进国际文化教育交流的一类签证。J-2 签证是签发给 J-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非移民签证。

J-1 签证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的财务支持主要依靠学校、政府或其他资助机构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外部资金来源。仅靠自己或家庭的财务支持不符合 J-1 签证申请条件。

根据申请人的身份和目的不同,J-1 签证有多种类别,各类 J-1 持有人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时间也不一样。

部分 J-1 签证会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两年回国”的要求适用于:

    • 持有者接受本国政府或美国政府资助(包括旅费津贴);

    • 持有者所从事的专业是其本国人才短缺的专业或其领域被美国政府持续性地列入“交流访问人员技术名单” (Exchange Visitor’s Skills List);

    • 持有者在美国接受医学培训。

任何受此限制的 J-1 持有人必须在其参加的交流计划结束后返回原居住国,两年以后或者当此限制被豁免后才能重新申请其他签证身份,包括 H、L、或者永久居民身份。

持有 J-1 签证的学生若学习6个月以上,在签证结束后的12个月内不得回到美国境内。这个“12月禁止入境”的限制与“两年回国”的限制是分开的。J-2 配偶也受此限制。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J-1 持有者应为资助人工作。但若符合相关规定,持有者也可为非资助人工作,但是必须从事与其原专业匹配的专业,而且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 J-1 持有人的 I-94 卡上标注着“D/S”(Duration of Status),他就可以在自己的身份到期之前由 J-1 交流计划的资助者填写一个新的 IAP-66 表申请延期,注明延期后的身份到期时间,并通知美国国务院,可以不必通知美国移民局。对于教授和访问学者的 J-1 签证延期问题,法律亦有特别规定。

K-1 未婚夫(妻)签证

K-1签证是美国公民为在美国境外的未婚夫或未婚妻申请来美跟申请人结婚的一类非移民签证。

美国公民申请人必须证明:

    • 计划在未婚夫或未婚妻入境后的90天内与之结婚;

    • 美国公民申请人与其未婚妻或未婚夫都是单身,具备自由结婚的身份;

    • 除非能够证明见面会违反外国悠久且严格的社会风俗习惯或者见面会对其造成极端困难,那么须证明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内双方至少当面见过面。

K-1持有者必须在入境后的90天内与为他(她)申请签证的美国公民结婚。一旦结婚后,美国公民配偶就可以为其申请绿卡,在申请审理的过程中他(她)可以在美国合法居留。但是如果不结婚的话,K-1签证持有者身份就会过期,也不能转换为其他非移民类身份如学生或者工作签证。身份过期后的逾期居留是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可能会对其今后再次入境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未婚夫(妻)有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人在为未婚夫(妻)提交I-129F申请时也可以同时为其子女申请K-2签证。

K-1签证申请批准后,未婚夫(妻)可以立即申请工作许可,且基于K-1的工作许可在其入境后的90天内有效。一旦结婚后,未婚夫(妻)可以在递交I-485表格申请同时提交I-765表格延长工作许可。

L-1 跨国公司派遣人员签证


L-1 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从其他国家的公司调派到其在美国的分支公司或机构内工作。根据受益人的身份不同,L-1 分为 L-1A 和 L-1B 两类,但在签发签证时统一载明为 L-1 签证。

受益人获得 L-1 签证后,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子女申请 L-2 签证。

L-1 签证也可以通过跨国公司已经获批的集体调遣签证申请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获得,此种集体申请适用于公司一次性申请将一定数量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人员输送到在其美国的分支机构。

L-1 也适用于正在筹划设立美国关联公司或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输送到美国以进行筹备工作。但是对于这些刚成立的公司,L-1 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除此之外的经理级高管的 L-1A 签证的有效期通常在1到3年内,并且允许延期两次,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专业知识雇员的 L-1B 签证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它在其他国家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公司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也是证明关联关系的必要条件。并且,该跨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直接或通过合格的机构同时运作美国和至少一个境外的关联公司。 “运作”是指能够持续、系统地提供实质性的商品或服务,仅有工作人员和办公室不能满足“运作”要求。对于将受益人送至美国筹备美国分子机构的跨国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机构与该境外公司存在互动。

作为受益人的高管或专业人员,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受益人的职位必须是经理级高管人员或者是具有特殊知识的雇员,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历能够使其胜任该职位。

L-1 签证允许受益人或申请人有双重意向,亦即在 L-1 身份期间,允许其申请绿卡。如果满足条件,L-1 可以通过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EB-1C)申请永久绿卡。实际上,EB-1C 的申请要求与 L-1A 的要求十分相似,可以说 EB-1C 类绿卡申请是应 L-1A 需求而生。

L-1A 申请绿卡的优势在于:

首先,不需要经过耗时耗力的申请劳工证程序 (Labor Certification Process);

其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排期的限制。

对于 L-1B 的绿卡申请,须要经过申请劳工证的程序 (PERM Labor Certification) ,剩下的绿卡申请程序与其他职业移民申请程序雷同。

M-1 职业学生签证

M-1 类签证是非移民签证,专门签发给在美国专科学校、职业学校、经认可的非学术性机构或语言培训机构学习的外国学生。M-2 签证适用于 M-1 持有者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子女。

M 类签证持有者在入境时,其入境记录卡 (I-94) 会载明一个固定的日期,这是该学生可以在美国合法逗留的时间。这段时间包括了完成课业的时间、毕业后的实习时间以及30天的宽限期。但是这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面签之前,应准备如下材料:

    • 有效护照;

    • 非移民签证申请 DS-160 表格确认页;

    • 签证申请费缴纳收据;

    • SEVIS I-901 缴费收据;

    • 满足签证要求的照片;

    • 非移民资格证明书 I-20M-N 表格;

    • 学术证明:成绩单、学位证、语言成绩证明等;

    • 财力证明。

计划毕业之后在美国实习的 M-1 学生,须在 I-20 上载明的课业结束日期前的60天至后30天内向移民局提交实习许可申请,包括 I-765 工作许可申请表、I-539 延长、变更非移民身份申请表和I-20表格。申请成功后,学生会收到工作许可卡 (EAD)。此时,外籍学生就可向社安局申请社会安全号码 (SSN) 开始合法工作。

对于在 I-20 载明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延期来增加在美合法逗留时间,不过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加30天的宽限期。

B1/B-2 持有者在入境后可以申请转为 M-1 签证,不过在申请批准前不得在学校注册上课。M-1 签证的学生不得于课业期间在校内或校外工作,也不得转为 F-1 身份。

O-1 杰出人才签证

O-1 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媒体、教育、商务或体育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申请的非移民签证。一般情况下,O 类签证主要分为四类:

    • O-1A:适用于在科学、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个人;

    • O-1B:适用于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才能和在电影、电视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个人;

    • O-2:陪同持有 O-1 签证的艺术家或者运动员赴美并协助其完成比赛或表演的个人;

    • O-3:适用于 O-1 和 O-2 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

O-1 相较于其他工作签证,具有如下优势:

    • 适用范围广。相较于只适用于一般专业人才的 H-1B 签证,O-1 还适用于运动员和演艺人员。

    • 没有名额限制。首次申请 H-1B 需要面对每年6, 5000个名额限制,但是O签证在名额方面没有受限。

    • 没有其他回国服务的要求。J-1 签证持有者受“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若没有获得 J-1 豁免,又未完成 “回到居住国两年”的要求,J-1 持有者可以申请 O-1 签证以达到合法居留的目的。不过,J-1 持有者必须在美国以外完成 O-1 的申请。

O-1 签证的持有人需要在美国从事与自己的特殊才能相匹配的工作。O-1 签证持有人必须在其行业具有特殊成就且其美国雇主能够提供与其相符的职位。

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O类签证的合法居留时间。一般以完成活动、工作或演出的时间为限,通常最长不过3年。在期限届满前,O-1 持有者及其随行家属、人员可以申请延期,以便完成尚在继续的活动、工作或演出。

U 犯罪受害人签证

U 签证是针对遭受精神和身体创伤的某些特定犯罪的受害人所签发的一种非移民签证。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受害人举报犯罪行为,配合执法部分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国会在2000年通过《保护走私和暴力受害人法案》(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授权设立 U 签证以加强执法部分调查起诉家暴、性攻击、走私人口和其他犯罪的能力,同时为那些因犯罪遭受身心重创并且愿意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起诉工作的受害人给予保护,为受害人尤其是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非法移民转换身份、最终获得合法居留权提供了机会。

U 签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被侦查、审理的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别;

    • 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

    • 了解掌握犯罪活动的可靠信息;

    • 过去帮助、现在正在帮助或者愿意在将来帮助执法部分调查指证犯罪嫌疑人;

    • 犯罪发生在美国境内或违反美国法律;

    • 具有合法入境的条件;若没有,可以通过提交 I-192 表格申请豁免。

无论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符合条件的受害人都可以提起 U 签证的申请。一旦 U 签证的申请获得批准,申请者便可以获得在美国合法居留的身份。满足一定条件后,U 签证持有人还可以申请绿卡获得永久居留的权利。

U 签证每年有一万个名额限制。但是对于可以同时申请 U 签证身份的申请人的家属,却没有任何名额限制。U 签证从申请到获批,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时间。U 签证的有效期为4年。U 签证申请人在申请批准后,即可申请临时工作许可,以一年为期,过期可以续签。

U 签证持有者在签证批准之日起,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满3年后,可以申请绿卡,申请绿卡没有配额限制。在美国居住期间,持有人若未能及时协助侦查办案或起诉嫌疑人,必须有可信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不满足申请绿卡或者维持 U 签证身份的条件。同时,申请身份调整时,U 签证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符合 U 签证申请的受害人,应在条件具备后尽早提出申请。

直系亲属移民申请

直系亲属移民签证 (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tion Visas) 是一类签发给美国公民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简称为 IR)的移民签证。此类移民不受任何配额限制。

直系亲属签证类型包括:

    • IR-1:美国公民配偶

    • IR-2: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 IR-3:美国公民在境外收养的孤儿

    • IR-4:美国公民在境内收养的孤儿

    • IR-5:美国公民 (已满21岁)的双亲

申请人通过提交 I-130 表格和相关材料启动签证审理程序。I-130 表格是所有亲属移民申请都需要递交的表格,其目的是为了审核其亲属关系是否真实。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会收到一封来自移民局的受理收据。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充分、有纰漏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移民局可能会拒绝接受申请或者要求补充材料,这可能会极大增加申请时间,影响申请效果。因此,申请人在材料的准备过程中,最好能够咨询或聘请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最大程度减少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差错。

直系亲属移民签证,不需要面临排期问题。I-130 申请被批准后,美国国务院就会邀请受益人申请移民签证。若受益人已合法入境,申请人在提交 I-130 申请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485 表格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也可以同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纸。

申请人需要担保 (sponsor) 受益人,并且能够证明有足够的收入或财产支持受益人到美国生活。当亲属开始移民时,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 I-864 资助宣誓书,证实其同意担任受益人的财务担保人。如果申请人本人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财力要求,其他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可以共同为受益人提供财务担保。

绿卡持有人为亲属提交申请后,通过考试变为公民的,I-130 的亲属申请类别将随之变化。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子女可立即获得绿卡身份。其他亲属也不需要重新递交 I-130 表格,原先的排期日依然有效,只要通知移民局情况改变即可。

优先亲属移民申请

优先亲属移民签证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适用于和美国公民存在特定亲属关系或者与绿卡持有者存在特定直系亲属关系的亲属。每年此类签证的不同类别都面临着配额限制(在括号中已注明该限额)。

优先亲属移民包括如下几个类别:

    • 第一优先亲属(F1):美国公民的成年(21岁以上)未婚子女及该未婚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 (23,400)

    • 第二优先亲属(F2):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满21岁的未婚子女;(26,300)

    • 第三优先亲属(F3):美国公民的已婚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3,400)

    • 第四优先亲属(F4):已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的弟兄姐妹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5,000)

对于上述移民类别,鉴于每年数量的限制,会严格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即签证排期)。只有签证排期到期后,才能签发签证。此过程可能需要几年时间。虽然无法估计确切时间,但每月发布的签证排期公告会列出当前可以办理的各类签证类别的排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 F2 类申请中,受益人子女在申请过程中不得结婚,否则批准的 I-130 就将作废。

对于要排期的申请,在排期到期时,可以把排期到时子女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审理 I-130 所花的时间,若减去之后的年龄少于21岁,则小孩不算超龄。

未婚夫(妻)移民申请

想要与外籍未婚夫/未婚妻结婚的美国公民可以通过几种方式为其获得永久居留身份。

其中一种途径是为尚在境外的未婚夫/未婚妻申请K-1签证,邀请其赴美在90天内结婚。一旦结婚后,公民便可为配偶立即申请绿卡,配偶在申请审理过程中可合法逗留美国。

另外一种途径是美国公民与未婚妻/未婚夫在境外结婚。之后,公民便可以为其配偶提交I-130申请。

若未婚夫/未婚妻通过持有其他签证进入美国后与公民结婚的,公民可以为配偶提交I-130申请,同时附带提交I-485表格申请调整身份。

收养子女移民申请

跨国收养必须遵守几套法律体系和规则:美国联邦法、申请人所居住州的法律和被收养者所在国(如中国)的法律。只有符合所有层面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收养才能成功。

首先,申请人需提交 Form I-800A,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Suitability to Adopt a Child from a Convention Country。I-800A 用来证明申请人具有收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在 I-800A 表格被批准之前,申请人不要开始任何收养行为。I-800A 被批准的过程可能耗时15个月。

在 I-800A 被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着手开始在孩子所在国(如中国)办理收养。孩子所在国(如中国)政府同意收养,会签发推荐 (referral)。至此,申请人可以最终决定是否收养。同时,申请人可以提交 Form I-800,Petition to Classify Convention Adoptee as an Immediate Relative。

I-800 申请被批准后 ,美国驻孩子所在国(如中国)的领事馆会完成收养申请的最后审理。一般情况下,领事馆官员会签署 I-800 的批准书、收养许可和孩子的移民签证。

为被收养孩子申请入境签证的基本步骤如下:

    • 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护照、收养令或监护令。

    • 和使馆/领馆预约签证面试。

    • 如果签证顺利,你将收到孩子的 IH-3 或 IH-4 类签证,和收养许可或监护许可。IH-3 针对的是收养程序在中国已完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会自动签发公民证,不需要额外的表格申请或费用;IH-4 针对的是收养程序将在美国完成的情况。在获得美国收养令后,申请人还需要提交 N-600 公民证申请。

整个收养流程的时间 (timeline) 视个案而定。大部分案例都在一年以上。如果孩子所在国关于收养的政策较紧,如中国政府在外国人收养小孩的政策上趋于收紧的状态,时间可能需要更久。

条件绿卡申请解除条件

为了保证婚姻的真实性 (bona fide marriage),美国移民法从1986年开始规定,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获得绿卡,且拿到绿卡时婚姻不满两年,则该绿卡为两年期限的条件绿卡。条件绿卡持有者和永久绿卡持有者享有相同权利。

若绿卡是由继父(母)为继子(女)申请而获得且收到绿卡时,继父(母)和其生母(父)结婚未满两年,该绿卡也为两年条件绿卡。

通过结婚获得条件绿卡的人,考公民的时间从拿到条件绿卡时起算为3年,并不是从拿到永久绿卡时起算。条件绿卡只有两年有效期。在条件绿卡到期的前90天至到期日内,必须向移民局递交 I-751 表格,申请解除条件限制而转成永久绿卡 (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 on Residence)。此表格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Joint Filing),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由单方提交申请。

在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在规定的90天内提出。逾期绿卡身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这里的提交申请以移民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可单方面提出:

    • 配偶去世;

    • 如果 I-751 申请被拒绝而被递解出境,会对申请人及其21岁以下的子女造成极端困难 (Extreme Hardship);

    • 夫妻双方当初是真实婚姻,但因非申请人的过错而离婚的;

    • 夫妻双方当初是真实婚姻,但申请人或其21岁以下的子女受到了公民配偶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的。

单方面的申请,在条件绿卡到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并没有共同申请的“到期前90天”的限制。

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 EB-1

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 EB-1)是适用于杰出人才的一类职业移民方式。是美国政府招贤纳士的政策体现。此类职业移民的最大特点就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省去了耗时耗力的劳工证申请程序,无论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可以提交移民申请。

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分为三大类:

    • 杰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EB-1A:此类移民适用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五大领域的顶尖人才。这些人一般在其领域具有很高造诣,享有国家级或国际声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用受制于确定的雇佣关系,申请人可以不经由雇主自己提出申请,且在递交申请后可以随意变更工作。

    •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EB-1B:符合条件的教授或研究人员须在其学术领域内享有国际声誉,且拥有至少三年以上教学或研究经验,攻读博士学位从事的研究工作时间可以算在该期间内。作为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做出提供永久性职位的承诺。

    • 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EB-1C:符合条件的经理级高管必须在提出该申请的三年期间内,已为该美国公司的境外关联企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作为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做出提供永久性职位的承诺。

此类移民,不须经劳工证申请程序,因此申请人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和金钱。同时,申请劳工证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符合职位最低要求的美国人能够获得该工作,因此一旦出现满足要求的美国员工,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有可能被拒。EB-1 申请排除了此类风险的存在。

另外,因对申请人的自身条件要求较高,每年递交 EB-1 申请的人数很少,签证配额似乎总有剩余,申请人和受益人不用签证排期。同时,申请人在递交 EB-1 移民申请 I-140 表格的同时,还可以提交 I-485 申请身份调整,并为自己或配偶申请工作许可 (I-765) 和回美证 (I-131)。

第二类优先职业移民 EB-2

第二类优先职业移民(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 EB-2)适用于拥有高级学位的员工和在科学、艺术、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的个人。此类签证通常需要经历劳工证申请程序。劳工证申请程序通过保证符合职位条件的美国员工不被外籍员工所取代从而保护美国本土的劳动力市场。

美国劳动法禁止向自我雇佣 (Self-employment) 的申请人发放劳工证。企业家一般情况下不能递交 EB-2 申请,除非他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 (NIW) 。即使申请人不属于自我雇佣的情况,但是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EB-2申请也可能被拒:在公司里有重要的所有权利益;与公司股东、高管、设立人、合伙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公司员工不多。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雇主都须证明向外籍员工提供的职位是真实善意的,对于美国本土劳工也是开放竞争的。

一般情况下,EB-2 由雇主作为申请人递交申请。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条件的员工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大多数企业家在递交 EB-2 移民申请的同时也会请求申请国家利益豁免。所以,在申请国家豁免的案件中,外籍员工首先须证明自己持有专业领域的高级学位或者拥有相关杰出才能。

EB-2 移民申请存在三类情况:

    • 高级学位 (Advanced Degree):职位必须要求硕士及以上的高级学位或者员工拥有同等资历(学士学位外加在该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 杰出才能 (Exceptional Ability):员工在科学、艺术、商业领域具有杰出才能。

    • 国家利益豁免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通过证明基于美国国家利益,申请豁免劳工证申请程序。

    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EB-3

    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 (Thir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 EB-3)类别包括熟练工人、专业人士以及其它工人。所有第三类别的移民申请都需要由雇主作为申请人递交申请,也需要经历劳工证申请程序,除非申请人符合其它条件。

此类移民分为三大学校的毕业生;理疗医师不需要获得执照,但是必须要拥有获得美国执照的资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劳工证申请程序。类:

    • 熟练工人 (Skilled Workers):职位并非是季节性或暂时性,需要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本科学位,员工通过了职业培训。劳工证中载明的工作要求可决定工作为熟练工作与否。

    • 专业人士 (Professionals):须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的外国学位。此类别适用于无法满足 EB-2 条件的外籍员工 (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外加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仅仅持有学士学位是不够的,该员工的职位必须要求员工具备学士学位。职位的工作要求与 H-1B 职位要求类似。

    • 其他工人 (Unskilled workers or other workers):适用于不足两年相关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的雇员。职位必须要求相关培训和经验。此类别的移民申请中,劳工证非常难申请;而且排期通常长达数年。

除了上述三大类别以外,还有一些特殊职业被区别对待:

    • 第三优先特别类 (Schedule A waiver):如果某职业被认定为在美国境内属于劳动力稀缺型,无论其是否具有熟练性要求,雇主可以申请豁免劳工证申请程序。

    • 理疗医师和专业注册护士 (Physical Therapists and Professional Registered Nurses):护士必须获得护士执照并且为美国或加拿大被认可的护理

    第四类优先职业移民 EB-4

    第四类优先职业移民 (Fourth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 EB-4),适用于宗教工作人员、特定美国政府长期雇员、在伊拉克阿富汗境内为美军担任至少一年翻译等特殊职业。

EB-4 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只占职业移民总额的 7.1%。此类移民不需要经历劳工证申请程序。 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 宗教工作人员, 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 广播员;伊拉克、阿富汗翻译人员;协助美军的伊拉克公民;国际组织雇员;医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投资移民 EB-5

    1990年美国国会创立第五优先职业移民 (Fifth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旨在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引进外来资本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从开始并没有引起较多关注和申请,但自2005年正式向中国开放投资移民政策以来,十年间来自中国的申请量呈暴增趋势。2014年8月23日,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部门主管 Charles Oppenheim 宣布9月份留给中国 EB-5 申请人的签证已用尽。

美国每个财政年度约有一万个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3, 000个分配给目标就业区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以创设新的商业企业,另外3, 000个名额预留给投资在“地区中心”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的申请人。

投资者除了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以外,还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投资对象:

      - 新的商业企业 (a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商业企业是指任何以合法盈利目的从事商务活动的商业组织,包括公司、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商业信托,合伙和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 困难企业 (a 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已存续至少两年且在投资者递交投资移民申请 I-526 表格的一年或两年内一直处于净亏损状态的企业。亏损须达到亏损前企业净资产的20%。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 EB-5 移民类别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即经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目前 EB-5 投资移民每年分配3, 000个名额给投资在“地区中心”的申请人。此类投资形式不要求投资者参与企业日常管理,“间接岗位”也符合移民局“创造10个全职岗位”的标准,因此成为目前众多投资者考虑的首选方案。

    • 创造就业机会:在投资者获得条件绿卡后的两年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的合理宽限期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岗位。保留职位适用于困难企业。岗位分直接岗位 (Direct job) 和间接岗位 (Indirect job) :

      - 直接岗位是指由 EB-5 投资者直接投资的商业企业提供的真实而明确的职位;

      - 间接岗位是指由 EB-5 投资者投资的地区中心计划有关的职位。对于地区中心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仅适用间接岗位的计算标准。

    • 最低投资限额:所有的资本都应该用美元按公允市价估值。投资财产必须来源合法,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将不满足资本要求。投资资本也不允许为借贷资金。

    最低投资限额分两种情况:

      - 一般情况下的最低投资限额为1百万美金;

      - 对于目标就业区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最低投资限额为50万美金。

      国家利益豁免 NIW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是美国移民法第二优先职业移民 (EB-2) 的一个特例。因为申请人无需经历繁复的“劳工证”程序,该移民类别成为许多拥有较高学历和特殊才能的外籍雇员申请绿卡的捷径。

一般的第二优先职业移民中,绿卡须由美国雇主为外籍雇员提出申请,且必须通过劳工证申请程序证明雇主招不到符合职位要求的美国工人因而雇佣外籍员工不会对本国雇员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但符合下列标准,可以申请国家利益,从而豁免“劳工证”申请程序:

    • 首先,工作领域要有“实质性的内在价值”(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 其次,工作具有全国性 (national in scope) 影响。

    • 最后,豁免劳工证必须对美国国家利益有益。

劳工证 PERM LC

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ion,简称LC),是美国政府为了保护美国工人的利益和本土劳动力市场不被移民潮冲击而颁发的外籍员工工作许可证。劳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简称 DOL) 设立劳工证申请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符合职位最低要求的美国员工不会被外籍人员夺走工作机会。

劳工证申请程序是外籍员工申请永久居留权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最困难的一步。为外籍员工申请劳工证的雇主必须要证明针对所提供的职位,缺乏合格、有工作意向的美国工人前来应聘。

PERM(Program Electronic Review Management)是目前劳工证的申请程序。

根据 PERM 的规定,雇主必须开展至少为期30天的招聘活动,而且为美国工人在招聘结束后作出回应预留30天的考虑时间。因此,整个招聘期间至少需要60天。DOL 处理劳工证申请程序的时间也因为行业差异而不尽相同。根据 DOL 提供的官方数据,通过网络申请系统递交的劳工证申请,从申请到裁定通常需要花费45到60天的时间。邮寄申请通常花费更长时间。网络申请仅仅递交劳工证申请,雇主不需要另外提交招聘记录,应聘人员简历,招聘结果以及最终招聘报告。但是雇主在提交劳工证申请前,也应准备好上述所有证明文件以备劳工部核查。

第二优先职业移民 (EB-2) 和第三优先职业移民 (EB-3) 必须首先提交劳工证申请程序,除非员工满足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的例外情况“国家利益豁免” (NIW)。

劳工证获得批准后,雇主便可为外籍员工递交 I-140 职业移民的申请。

入籍 – 申请公民

入籍是授予满足《移民和国籍法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身份的程序。

美国公民享有选举权、随意出入167个国家无需签证,申请公职等诸多权益。因此,许多绿卡持有者选择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入籍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通常入籍的前提是外籍人士持有美国绿卡。在提交入籍申请时年满18岁。特殊情况下,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也可以递交入籍申请。入籍申请人可以在要求的连续居住期届满前90天提交入籍申请。

符合入籍资格的条件有:

    • 申请人持有绿卡满五年,且在美国境内居住满一定期限;

    • 申请人是美国公民的配偶,则持有绿卡满3年;

    • 申请人在美国军队里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

    • 若父/母为美国公民,在境外出生、现居于外国的子女。

    旅行文件


    对于特定的在美国境外旅行且意欲回美的外籍人员,需要申请相应的旅行文件 (Travel Document)。旅行文件主要分为三类:

    • 回美纸 (advance parole):回美纸是绿卡申请已经提交但还未获得批准可以凭其临时出入境的文件。回美纸作用相当于签证,须与护照共同使用。如果在绿卡申请中仍然持有合法的 H-1, L-1 等签证身份,则不需要申请回美纸,在入关时出示有效签证即可。出境人员必须在回美纸获批之后才能离境,否则其绿卡申请面临被拒的风险。

    • 重新入境准证 (re-entry permit):重新入境准证又称“回美证”。回美证适用于绿卡持有者。有效期为两年。可单独使用。回美证可以用来保留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的身份,但是不能拿来满足入籍的条件。持有回美证的人员最好不要在美国境外逗留超过一年,否则面临绿卡被吊销的风险。

    • 难民旅行证 (refugee travel document): 难民旅行证是签发给想要离境旅行的难民或政治避难人员的旅行文件。在难民旅行证拿到以后,难民或政治避难人员才能离境。

    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简称 EAD)是移民局批准外籍员工在美国境内合法工作一段时间的授权就业卡。对于大部分外籍人员,移民局要求其在开始工作之前必须递交 I-765 表申请工作许可。EAD 也是员工向雇主证明自己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工作的证据。如果外籍员工持有 H-1B, L-1, L-2 等身份并为特定雇主工作,就无需申请工作许可。通常 EAD 的有效期为一年。

当 EAD 过期而雇员仍然具有在美国境内合法工作的资格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 I-765 更新工作许可。更换工作许可申请应在 EAD 过期前的120天内提出。

如果 EAD 丢失,被盗或损毁,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新的 I-765 申请替换旧卡。通常在费用豁免未被批准的情况下,替换旧卡需要申请人重新缴纳申请费用。

政治庇护

若一个人能够证明“他过去曾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害怕将来会受到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群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给予的迫害”,他就可以申请政治庇护。

申请人在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一切可以用来支持案件的证据材料,附上一份详尽的陈述书来说明发生在申请人身上的事实。只有全力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取信于移民局或移民法官,政治庇护的申请才会被批准。

针对递交申请的对象的不同,政治庇护分为两种:

    • 主动向移民局递交申请 (Affirmative Asylum):无论申请人是否合法入境、在美国是否拥有合法居留身份,都可以主动向移民局提交政治庇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移民局在提交申请后的45天内给予面谈,180内给予裁定。在申请审理期间,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逗留。如果移民局不批准申请,就会对申请人发出起诉状将其放入递解出境程序,交由移民法庭审理。

    • 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向法官递交申请 (Defensive Asylum):在通关入境或偷渡入境的过程中,若移民局认定入关者为非法移民,就会对其发起起诉状将其放入递解出境程序,而此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移民法官递交政治庇护的申请。

申请人须在入境后的一年内递交政治庇护的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重大情势变更影响其申请资格或有特殊状况发生延误了及时申请,且提交申请发生在特殊状况之后,否则逾期申请将不被受理。

政治庇护申请批准后满一年,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身份获得绿卡;批准后满两年,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递交 I-730 为配偶和子女提出移民申请。

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华人最熟悉的一种申请就是“政治庇护”。但是由于近年来政治庇护造假案泛滥,许多申请人都因为提交不实申请而遭受严重不利后果,将自己置于永无翻身之日的境地,因此申请人应勿存侥幸之心、妄想欺骗移民局或移民法官。

其它

移民牢保释、VAWA 家庭暴力受害者移民申请、移民递解庭辩护及其它移民案件。

各类商业买卖、合同起草审阅、谈判和处理各类商业纠纷

事务所办理各类商业买卖事项,包括谈判买卖条款、帮助审查资质、买家或卖家背景、合同起草,包括起草审阅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

成立公司、办理税号和银行账户及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出具法律文件

事务所办理各类公司业务,如公司成立、签署股东协议、代办税号、代办银行账户、申请免税等。

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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