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和美国签证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一)

2015年12月31日 美国创业区域中心ARCFE


初到美国的新移民应了解在美期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来到美国前与税务和移民专业人员提前进行规划会对减轻美国所得税负担有很大帮助。本文将介绍一些核心概念,以帮助新移民了解美国税收制度,因为这与EB-5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有关。
移民法与税法
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中国仅对国内产生的收入征税(即属地税收制度)。然而美国会对纳税人在美国以及美国以外产生的收入征税(即全球税收制度)。因此,EB-5投资人必须有所准备。美国居民和非美国居民的征税方式不同。在美国所得税领域,居民的定义有所不同。结果就会导致赴美的EB-5移民,甚至是暂时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意外发现美国政府对他们在国外获得的收入征税的情况,这类收入包括迁居美国后出售或租赁之前房屋所获收入的收益或出售来美前购入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所获收益。了解移民何时被划归为纳税居民是移民前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会向通过EB-5项目移民到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发放外侨登记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绿卡”。虽然,一开始绿卡的有效期只有两年,而且附带条件,并非长期有效,但新获批的绿卡持卡人进入美国后即符合纳税居民的定义。移民详细了解情况后,需要在这一时间点之前考虑移民前的规划问题。

在对待居民身份的问题时,美国所得税法要比美国移民法宽松的多。原因何在?因为美国政府会对全球范围内获得的收入征税,而不仅仅局限于在美国获得的收入。外国国民一般都必须和美国公民一样遵守相同的税法,而且还需要申报自己在美国以及美国以外全球所有来源所获得的收入。就作为报税方面来说,外国居民还需要申报其外国银行账户以及在外国企业、合伙公司和信托中的投资持有股。虽然这种申报不会增加税款,但如果被发现瞒报,则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出于原籍国税法允许的保密、资产保护或纳税规划等目的,入境移民通常在离岸控股机构拥有财产和投资。但一旦变为美国居民,这些机构实际上会导致严重的税务问题和较高的税款。因此,在获得居民身份前,一定要严肃对待这一问题。单凭这一点,EB-5投资人就应向熟悉美国体制的专业税务人员进行咨询。
绿卡测试和实质性存在测试
为了确定外国人在税收方面的居民居留身份,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依靠以下两种测试,任一测试均可确定居民身份:

1. 绿卡测试可在一个日历年中的任何时间向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赋予居民身份,(持绿卡抵达美国的第一天起生效),而且该身份不得被取消或被确定为已放弃。通过 EB-5 项目获得两年期有条件绿卡的人员符合此测试,与 I-829 申请表获批后获批十年期绿卡的人员同等对待。

2. 实质性存在测试可向实际居留在美国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赋予纳税居民身份:
- 当年在美居留 31 天。
- 在包括当年以及之前2年在内的3年内在美居留183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全年;外加
当年之前一年1/3的天数;外加
当年之前两年1/6的天数。
通过 EB-5 项目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之前在美居住的投资人可能已经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被认定为纳税居民,具体情况由投资人所持签证类型决定。

对于某些例外人员,在美居留天数不会计为实质性存在测试的有效天数。“例外人员”是指在美期间持有的美国移民身份。虽然实际在美居留,但对持有以下身份的人员而言,这些在美居留天数不会被计算为确定是否为实质性存在的有效天数:
1. 外国政府相关人员所持的A类或G类签证身份。如果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不满21岁)的身份由该人员签证分类而衍生,则该配偶或子女也应属例外人员。作为持A-3或G-5签证在美居留外国政府相关人员的家政人员,在美居留天数将算作在美居留天数;

2. 以担任教师或实习生为目的,作为交流访问者持有的 J 类或 Q 类签证身份(只要足以符合签证要求);

3. 作为学生所持的 F 类、J 类、M 类或 Q 类签证身份(只要足以符合签证要求);或

4. 临时居留,参加公益性体育赛事的专业运动员。


未完,续。

文章来源:EB-5 Investors Magazine

原文作者:Brian Rowbotham, Matthew Schulz, Andrea Share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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