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技术移民申请不像投资移民那样,有钱就可以完成的,技术移民美国对自身的要求条件要高。
根据美国移民归化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部分,在下列情况下,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可以获得移民签证:
1)此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有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其成就可以通过大量书面材料证明;
2)此人希望进入美国继续从事其所擅长之行业;
3)此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美国移民局对移民申请人所使用过的标准中最高的一类。移民法对“杰出才能”的定义是“专家水平,表明此人是这一领域中少数几个达到顶峰的人之一。”
由于杰出人才这个移民签证类别非常专业化,移民局官员在受理此类申请时格外慎重。因为移民官在评价申请此类签证的外国人是否合格时有很大的自由度,根据申请人所准备的材料的质量、格式、风格和内容给自己的主观印象,移民官可以自主地作出取舍。握有这样的重权实际上加重了移民官员的心理负担,这种心理压力自然带来对材料的过分倚重。因此申请人必须仔细准备好证明材料以显示自己符合该签证的标准,并把这些材料上交到移民局。材料应着重说明申请人完全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合理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全部材料,
尽最大可能地展示申请人的实力,获得移民官的认可,应该是对此类签证有相当经验的移民律师们的拿手好戏。非常遗憾,在美国,真正知道这种签证的外国人及办理过这种签证申请的律师可谓凤毛麟角,能把申请材料做到炉火纯青,成功地获取移民局批准的人则更是屈指可数了。
新的移民法明确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到美国后继续从事其所擅长的行业。
因此,虽然美国移民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雇佣证明,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明确证明” (clear evidence)自己抵美后不会改行的文件,这种证明可以是未来雇主的信,也可以是预先的承诺如合同等。申请人还可以草拟一份声明,详述自己在美国继续工作的计划。不要低估了这种”明确证明”的作用,移民局认为,对杰出人才来说,离开了你所擅长的行业,也谈不上杰出。这种证明对体育明星尤为重要。即使申请人在世界级比赛中曾经多次获得金牌,如果其“明确证明”不符合要求,美国移民局也不会批准。
移民法强调:进入美国的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利益”。美国移民局认为这种要求的实际意义是国会不希望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移民到美国以后一直闲着而不发挥其才能。
这条法律规定表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的关于抵美后将继续在自己所精通的行业工作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该申请人的到来将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好处。移民局认为,也有”极少数”申请人进入美国后会严重损害美国的利益,移民官也可以因申请者不能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好处”而拒绝其签证申请,但一般来说,满足预期给美国带来利益这一根本要求,其它条款并无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