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生活】在美国生活 不可不知的人寿保险

2015年12月30日 瑞茨美国移民




本文来源: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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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2年美国第一张保单发出后,人寿保险在美国获得长足发展。目前,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种类众多。


种类


第一类为定期保险(term life insurance)。


顾名思义,这类保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这种保险属于暂时保险,主要提供死亡赔偿金。如果投保人在期限之内死亡,赔偿金可以支付。但如果投保人在期限到期以后死亡,通常保险就过期了。


第二类是终身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有时也称为永久寿险(permanent life)。


这类保险有延税功能,随着时间的延长,保险内的现金值(cash value)就会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险,还可以取回一定的现金。它的现金值保证。这种保险的保险额固定,投保人在期限内去世,保险公司就按面额支付。如果投保人达到一百岁,保费不须再缴。


第三类是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简称UL)。


这种保险比较灵活,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缴费,费用可多可少,但要达到最低的交费水平。它也有现金值,即所交费用和获利减去保险费用和收费。此类保险可保证理赔金,但现金值不能保证。


第四类为投资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此类保险提供死亡赔偿和现金值,但金额根据投资股票和债券基金的结果而不同。这些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投资种类。由于有投资风险,因此理赔金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现金值也不能保证。


四个角色不同作用


当一个人寿保险单签署时,它要涉及到几个方面。不用说,保险公司是其中之一。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同时,在投保人方面,共有四个方面要被涉及。


人寿保险涉及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拥有人(owner)。拥有人的权力最大,可以改变受益人。保险公司通常只和拥有人说话。第二个是投保人(insured)。投保人不能改变,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和风险决定保费的多少。第三个为付款人(payor)。付款人支付保费。第四个是受益人(beneficiary)。如果投保人去世,受益人就能够获得理赔金。


这几个方面学问很大,前三个角色可能是同一人,拥有人也可能是受益人。如果付款人和拥有人不是同一人,每年的付费超过1万2000元,就要缴纳礼品税。如果拥有人要申请政府福利,如医疗补助(Medicaid),就有可能要放弃拥有人的资格。


集中一家享受优惠


因为人寿保险公司及计画众多,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计画并不容易。而且,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独立保险经纪人也各说各话,故一般民众选择起来更加困难。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在一家公司购买几种产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保险类型上没有绝对的好与坏,每个计画都有自己的长处,最好是把这些不同计画结合在一起。对有些投保人而言,建议买大公司的产品,因为小公司经不起赔偿。


由少到多循序渐进


消费者有时很难确定什么样的人寿保险最合适自己。因此,有的保险顾问认为,如果目前经济上不是很宽裕,不妨考虑先从数量小的保单开始,随着经济状况好转再追加。


特别提醒华人投保人,要区分一些概念。例如,保单上的肯定(guarantee)和假设(as-sumption)不同。前者是确保的,后者就不一定了。有的华人还容易把保险储蓄和银行储蓄相混淆,银行储蓄肯定能拿回全额存款和利息,但人寿保险不同。如果提前中止,可能只拿回所缴保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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