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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美两国就难民问题签有「安全第三国协议」(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STCA)。
根据该协议及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一般由美国进入加拿大的第三国籍人士无资格申请难民。
近日有一个中国家庭由美偷渡至加国,因为没有经过正常手续入境,反而被加拿大联邦法庭判决不受上述法规限制,批准其难民上诉的申请。
案中的难民申请人是来自中国的一家三口,包括一对夫妇及一名未成年儿子。他们于2014年4月在卑诗省申请难民。
其中丈夫曾于2009年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被加拿大移民官员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他不仅被拒绝移民申请,而且被禁止进入加拿大。
这夫妇两人于2013年申请访加签证,也被拒绝。
2014年4月,上诉人一家三口由美国西雅图乘船偷渡登陆卑诗省,由「蛇头」协助驾车将其直接送往亲戚家中。
抵达一周后,他们在加拿大移民部一个办公室呈交难民申请。加拿大移民难民局的难民保护庭(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RPD)其后展开聆讯,于2014年7月4日以诚信为由拒绝其难民申请。
由美合法入境不能申难民
申请人就此裁决向难民上诉庭(Refugee Appeal Division,RAD)提出上诉,RAD于2015年6月24日拒绝其上诉请求。
RAD在裁决中表示,如果申请人是遵守加拿大的法律以合法途径由美国入境,则他们就不符合STCA有关第三国公民不能由美入境加拿大申请难民的规定。
如果藐视加拿大法律非法入境,就不应该比合法进入加国的难民申请人有更多法律特权。申请人不服难民上诉法庭拒绝其上诉,于是再上诉至联邦法院,请求司法复核。
加拿大公安及紧急情况应对部(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最初介入案件,支持RAD拒绝申请人上诉,后来却承认申请人并非在抵达加拿大陆地入境口岸(land border port of entry)时提出难民申请,因而不受有关法律规限,RAD应该接受其上诉。
联邦法院最后支持公安部的观点,裁决将案件发回RAD重新审理。
事主在境内呈难民申请
联邦法院法官福瑟吉尔(Justice Fothergill)在判词中指,该案的唯一问题是,难民申请人确是由美国抵达加拿大的第三国公民,但是并非在入境口岸申报难民。
在这种情况下,STCA中关于由美国进入加拿大的第三国籍人士没有资格申请难民的规定是否适用?RAD是否有义务就RPD做出的不利决定接受申请人上诉?
判词指联邦公安部及移民部作为本案答辩方均承认,申请人并非由陆地边境口岸进入加拿大,也没有在入境时申报难民,而是在加国境内的移民部办公室呈交难民申请。
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补充规定第159条4款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受IRPA及STCA有关规限,无论是RPD还是RAD都不能拒绝其听证及上诉听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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