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了九年的法医后,我通过努力得到了英国的注册法医资格,万里迢迢来到这个与我国的法律和法医体制迥然不同的国家,异地操起了我的老行当:做法医检案。
我原以为除了语言上可能会遇到障碍外,其他方面我应该轻车熟路。结果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这两个不同的国家当法医,其语言上的差别远远小于文化背景、体制结构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别。
来英两年之中,我饱尝了各种甜酸苦辣,回头望去,才发现我学到的并不仅仅是法医学知识。
“上市公司”一般的法医系统
刚到英国当上法医,我就发现在英国的多数地区,如苏格兰,法医部门设在大学里,而不是设在警察局和其他司法部门。这与中国的法医体制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几乎在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医学院、一些政法学院和警察学院都有法医,自成体系且都是麻雀虽小五脏俱体。
而英国似乎不太在意法医部门的形式,只注意其服务内容。
在苏格兰,一般一个法医系为就近的几个城市(城市之间并无隶属关系)提供法医服务。其原则是:用最少的人力物力为最多的地区提供法医服务,而不在乎地域上的分属和权力上的分管。
在我看来这样的体制似乎有诸多疑问:法医单位怎么能没有明确的“上级”?谁提供经费给法医部门?法医不属于司法部门又怎么能有效地配合司法部门办案?
英国的法医部门的确没有明确的“上级领导”。它在体制上属于大学,但它又是一个独立王国。
大学只负责法医系的教学和科研活动,而所有检案工作都不受学校的干涉,同时也不受司法单位的干涉。除教学经费外,法医系办案所需的经费都来自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如果某个城市需要这种服务,他们就会向这个法医系提供经费,然后每年都会对经费使用、服务的量与质等指标进行审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使用这个法医系的服务。
在这样的体制下,法医系就像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各地方政府;“客户”是各地的司法单位;“产品”是法医技术和服务;而“股东”是所辖地区的纳税人。
总的来说,这一体制运行得还是非常有效的。
英国的法医:尊重事实,保护自己
在我国,做法医的似乎有一个义不容辞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其做法是:法医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捍卫者。执法单位更希望法医鉴定能有利于警方早日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或者有利于法院对其“绳之以法”。
到英国后,我发现英国的法医似乎根本没有“打击犯罪”的概念。
我的法医教授多次提醒我:
法医的任务是把看到的现象客观地记录下来,用科学的方法解释这些现象。能解释的就解释,不能解释的就说“不知道”。至于鉴定结果是否对定罪判刑有利那不关法医的事。所以,法医不要出于帮助警方的目的而在鉴定中作出任何在科学上站不住脚的结论。
从下面这个我经历的案例就可以体会英国法医职责的含义。
一个青年在街上和人斗殴时被人用刀刺入胸部而死亡,在尸体检验时我们发现全身只有一处伤口:在心前区的锐器刺伤。
警察告诉我们:现场有人看到案发的经过,街上安装了录像机,录下了斗殴的全过程。所以警方的意思很明显:希望法医鉴定也能证明死者是被凶手所杀。
我们如果这样做似乎既合乎道德又合乎逻辑,但教授却提醒我千万别被警方提供的线索左右我们的鉴定:“到时你会发现在法庭上,维护你的论点的只能是你自己,别指望警察会出来为你作证。”
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早已设好了圈套,一连串有目的的提问向我扑来:“你认为死因是什么?”按程序问了我的资历背景后,律师话锋一转直入关键问题。
“锐器刺入心脏导致失血过多和心脏停博。”我谨慎地回答。
“你能否肯定,是死者站着不动时被他人所刺,还是死者向前奔跑或跌倒时碰上了锐器?”律师出招了。
“单从尸体检验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我早有接招准备。
“我没有问题了。”律师只好收兵。
事后,我和教授探讨了这个问题。如果我当时回答说是死者不动时被他人所刺,律师的下一个问题将会是:“你怎么证明死者当时站着不动?”我当然无法证明,这样一来我的鉴定也就站不住脚了。
“就让录相和旁观证人去证实行刺过程吧!”教授认为法医鉴定切不可凭想象或道听途说,也不可越俎代庖。
看来,英国法医的职责与其说是打击犯罪、保护法律的尊严,还不如说是尊重事实,同时保护自己。
遗体告别:这是对活人的尊重
在国内,死者的家属有时要到法医鉴定单位来看遗体。
一般情况下,法医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常常是比较生硬的,因为这似乎不是法医的职责,而且法医们多少有一点“官”气。
有时死者家属看到他们的亲人血肉模糊地躺在地上或解剖台上,旁边站着身穿解剖服的法医,不大耐烦地等着“动手”。可以想象这一场面对死者家属造成的痛苦和打击是难以用语言来形容的。
在英国当法医,我遇到了截然不同的场面。
有一次遇到一个意外死亡案,我和教授换上了解剖服,正准备解剖,突然被告知死者家属来访。教授如临大敌,立即吩咐我赶快换衣服,并要解剖技工整理尸体,好让死者家属“瞻仰遗容”。
片刻过后,我和教授已西装革履,来到了与解剖室隔开的接待室。室内陈设庄严肃穆,摆放着沙发和鲜花,死者家属已在等候。
平时威风凛凛的教授,此时却毕恭毕敬地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自我介绍,并把我也介绍给了他们,对他们的不幸表示安慰,再交待了尸体检验所要求的时间,以便家属能安排好葬礼。
最后介绍了瞻仰遗容的过程,并亲自将死者家属领到隔壁的“遗容瞻仰室”,按动电纽,两片幕布徐徐拉开,透过玻璃窗就可看到对面的死者。
此时的死者已安详地躺在单架上,身上盖着洁白的床单,面部已清洁,头发已梳理整齐——使我想起了国内电视中看到的领导人物的遗体告别仪式。
“你们愿意呆多久都行”,教授说完就退了出去,以便让死者的家属能和死去的亲人有单独相处和挥泪告别的机会。等死者家属离开后,我们才重新换回解剖服。
这一切是如此人性化并且细致入微,使我深受感动。随后,我和教授有一段难忘记对话:
“我很欣赏这种对死者的尊重”我称赞说。
“其实这只是对活人的尊重”教授并不同意我的说法。
“死者家属要付解剖费吗?”我想当然地问道。
“当然不要。”教授觉得我的问题很奇怪。
“高薪不易”:辛劳的英国法医
英国的法医是一个社会地位很高、受人尊敬的职业,这也与其丰厚的收入有关。
与中国的法医相比,英国法医的收入似乎要高很多,几乎要高出十到二十倍。你一定会想到:国内的知识分子待遇太低了!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1.让我们先比较一下检案量。
我们国内的法医,特别是在公安部门以外的法医,如果是做法医病理的,可能平均每人每月只做几例解剖,有的一年就只有几例解剖;而英国的法医每人每月平均要做30个解剖。
我到英国后,几乎每天都要做解剖,有时一天要做几个,中午饭没时间吃是常事。
这一巨大的检案量与英国的法律不无关系。
英国的法律规定了在许多情况下死亡的尸体都必须经过法医鉴定。除了他杀、自杀、工伤事故死亡、监禁死亡的尸体要进行法医鉴定外,还有其他许多情况下,只要医生拒绝开具死亡证,法医就必须对尸体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证和法医鉴定书。
2.另外,在国内当法医,很少要出庭作证。
法医鉴定书基本上就等同于不可辩驳的“科学证据”,到时公诉人当庭宣读即可;而英国却不同,法医出庭作证就像学生要经常参加考试一样,是家常便饭的事。
在法庭上,法医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证人”。就像学生备考一样,法医为准备出庭作证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
况且,在英国刑事案的被告方一般都会另请法医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再次鉴定。这样一来,在法庭上作证的就不是你一个法医了,被告请的法医也会在法庭上利用“科学证据”对你的鉴定进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得字字斟酌,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有一次我出庭作证,我在庭上的讲话第二天就出现在当地的报纸上。
3.和国内大学中的法医一样,英国的法医还有大量的教学任务。
学生包括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和法医研究生。另外,要想谋求更高的职称和保住现有的职称,还得搞科研和写论文。
工作的紧张程度并不仅仅是工作量造成的。由于体制上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英国法医拿的并非“铁饭碗”。
事实上,法医在检案中稍有闪失就可能铸成大错,甚至被吊销法医执照。所以你就不难发现:英国法医在工作时必须处处谨慎小心。他们虽然与检察官和办案的警察都经常见面,彼此非常熟悉,但工作时相互间极少开玩笑,大家都是一副例行公事的样子,似乎有点“假正经”。
其结果是:
每个人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避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错。
由于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友谊”,一旦你的工作出现失误,你也不要寄希望别的部门会对你“手下留情”。在英国,司法办案过程中任何环节出错都很容易找到错误出在哪一个人手中,也就能决定由谁承担责任。
因此法医并非“朝南坐”。
即使是有名的法医学教授,也得时时处处“高度警惕”。一次从法庭作证回来,我问身经百战的教授,“你现在出庭作证还紧张吗?”“傻瓜才会不紧张!”看来教授很珍惜他的“饭碗”。
由此可见“高薪”来之不易。
别后语
在英国短短两年的法医生涯将给我留下终生的烙印。它带给我的思索远远超越了法医本身的学术范畴。
如果仅从法医学术水平上比较,英国与中国的差异已经非常小了。从法医学机构的规模、地位、从业人数和装备上比较,我国的许多法医学机构甚至超过了英国的同类机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英国的法医体制中吸取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文章源自《读者》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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