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澳矿山现场安全与健康管理

2016年04月05日 矿业澳洲


西澳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矿业州。多年来,其矿业产值一直占全澳大利亚矿业产值的40%以上,主要矿产品铁矿石、锰矿石、镍、金、石油、天然气、铝土矿/氧化铝和石膏等的产量均占全澳大利亚总产量的60%以上。然而,其矿山事故率和劳动伤亡人数却很低。以矿山常见的事故为例,自近12年以来,因炸药事故造成的伤亡事件只有16起,其中只有3起致人死亡,各死亡1人;因电线触电造成的伤亡事故只有4起,无人死亡;因坑道(井下)岩石脱落、滑落或震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只有198起,其中造成死亡事故的只有11起,各造成1人死亡。与世界其它主要矿业国相比,这算是十分优秀的安全记录。西澳良好的矿山安全业绩主要得益于西澳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和矿业劳动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矿山及矿山劳动安全与健康管理责任主要在各州,联邦只负责国家级问题如外交、国防、邮政通讯、个人和公司收入税、国内经济政策、利率、贸易和关税、外国投资指南、国际协议等,因此,西澳良好的矿山劳动安全与健康管理经验和做法可代表澳大利亚给我国以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西澳有生产矿山1055座,包括各种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和煤炭矿山等,有大型机械化矿山也有普通采石厂。在金属矿山中,70%以上是坑采矿山。


【法律法规体系】


西澳《职业安全和健康法1984》、《矿山安全与检查法1994》和《矿山安全与检查规章1995》等构成了西澳关于矿山安全与劳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矿山安全与检查法1994, Mines Safety and Inspection Act 1994》中,确立的雇主与雇员的安全职责分别是:


雇主: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供和维持矿山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使雇员暴露在危险之中,特别是:①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工作场所(或作业场所)、工厂和同类系统的工人不暴露在危险之中;②在必要情况下,提供雇员信息、指示、培训和监督,使他们能够以一种不暴露在危险中的方式开展工作;③就矿山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与安全和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④在矿山不可能避免危险的地方,提供雇员或要求雇员拥有足够的个人防护服装和装备,以应对这些危险;⑤必须要作出安排,以确保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矿山中工厂的使用、清洁、维护、运输、处理等是以一种不使雇员暴露在危险中的方式进行;矿山中材料的使用、操作、加工、储存、运输和处理是以一种不使雇员暴露在危险中的方式进行等。在决定所需要的雇员培训时,必须要考虑雇员的工作职责和能力等等。


雇员:①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确保自己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和避免由于任何行为或疏忽对其它人的安全或健康产生不利影响;②如果雇员有以下行为,也是违反以上规定:1.未遵守雇主或矿山管理人有关对雇员自己安全和健康或对其它人安全和健康的指示;2.不按(雇主适当指示的)规定的方式使用雇主所提供或所要求的防护服装和设备;3.滥用或损坏用于健康和安全目的的设备;4.作为井下工人,在下班离开时未向直接主管人和可能时未向接班人员报告;③雇主和矿山管理人在履行法律强加给他们的义务时,雇员必须要与他们进行合作等。


在1995年出台的《矿山安全与检查规章》中,进一步对矿山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灭火器、主开关、高压装置、电缆线、土层渗漏保护、雷电保护、电器设备保养、电线悬空、设备隔离、设备标示、安全信号、地面电缆线安装、土层连续性保护、易燃易爆材料储存、井下救援设备、井下人员计数程序、紧急出口、救护人员、救护设备、洪水保护、进入废弃矿山开采面、钻进和挖掘运作、坑道检查、矿工健康评估、矿工生物学评估、兴奋济饮料、车辆座位安全带、压缩空气使用、救人苏醒设备、紧急照明、电力的供给与切断、工作空间、热工作程序等。


自《矿山安全与检查法1994》生效实施以来,矿山安全法历经若干次修改、补充。进入21世纪,为了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与检查活动,2004年西澳议会又通过了矿山安全和检查修正法(Mines Safety and Inspection Amendment Act 2004 (WA)),并于2005年4月4日生效实施。在矿山与采矿运作安全方面以及矿山、采矿和选厂的检查与管理方面,该修正法进一步强化了现行实施的《矿山安全与检查法1994》。


【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执行政策】


矿山安全与健康问题2005年7月1日前由工业与资源部管理,现在(2005年7月1日后)主要由消费者与雇用保护部负责管理。具体事项由资源安全处负责管理。资源安全处的职能是:1)通过教育和管理,促进涉及矿产和危险物品生产包括主要危险设施的公司和雇员在安全和健康领域的最佳实践。2)履行《矿山安全和检查法1994》,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相关法律所赋予的职责;3)对部长和其它利益相关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建议;4)改善管理体系和业绩。资源安全处也就石油法1967, Petroleum Act 1967 (WA) 、石油管线法1969, Petroleum Pipelines Act 1969 (WA)和石油淹没土地法1982 Petroleum (Submerged Lands) Act 1982 (WA) 所包含的石油设施和管线问题向工业资源部提供安全和健康管理服务和技术忠告。


在具体工作中,资源安全处代表西澳政府着重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执行作用。西澳政府认为,政策和规章的执行与监督检查是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和环节,是政府行政效率和有效性的评判。执行与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发现违反现象和行为,使违反者引起注意,并加以改进;通过检查和指导,建立预防措施;通过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和惩处(直接或通过法院进行),建立起威慑效应,使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得到切实履行和遵守。


在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中,西澳政府确立的执行与监督检查的原则与政策是:☆目标性:执行行动必须要获得一个明确的结果;☆均衡性和回应性:执行应是有回应的、及时的、与风险和潜在影响成比例的;☆透明性:执行措施应是透明的,以便各方了解应该做什么;☆一致性:执行行动必须是公正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综合考虑违反者的态度、行为以及以前的历史;☆指向性:管理活动主要指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和事;☆适当的程序和自然的公正性:执行活动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下进行;☆成本有效性:执行活动履行方式是,以成本有效的方式使用公共资源,创造所希望的成果;☆政策一致性:执行应在政府政策和其它立法要求一致的框架下进行。


对违反行为,西澳政府的管理政策是,对初次违反者,从轻处罚,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并在现场要求其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持续违反者和严重违反者,则给以严厉惩罚。西澳的处理与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警告:在小违反和可迅速改进的地方,给以书面和口头警告。②通知:要求遵守法律,或停止某些活动或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某些改进措施。③修改许可条件。④指令:在对资源、环境和人员构成一个即将发生的风险时,可依据法律发出一个指令,指令可包括停止运作的命令直到进一步通知等。⑤中止或撤销许可证:在违反强加的许可条件或存在对人员或环境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地方,许可证可被中止或被撤销。⑥起诉: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则进行起诉。


【西澳主要制度和措施】


在具体管理实践中,为达到保障劳动健康与安全的目标,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西澳政府建立了如下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


(1)建立矿产工业顾问委员会:采矿工业顾问委员会(Mining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成立于2005年4月,是一个涉及采矿业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的顾问机构,其主要职能与工作是:


★就涉及矿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向部长和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与委员会沟通,协调有关的职能活动,维持一致的标准;★调查并向部长报告部长授与它的涉及矿业职业安全和健康的一切问题;★就与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向部长提出建议;★出于帮助雇主、自雇人员、雇员、生产商或其他人的目的,保持矿业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适当标准,制定或推荐采用实践准则、指南、标准、规范或其它形式的指南;★就矿业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教育、期刊发表物、培训和培训课程提出建议。


由于采矿工业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各方面的安全专家组成,可就矿山生产和劳动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安全建议。同时,由于其每年要提交各种报告,政府可通过其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获得有关矿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建议。


(2)建立安全与健康代表(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s)制度:西澳资源安全处按照《矿山安全和检查法1994》要求,组织选举和任命(矿山)安全和健康代表。安全与健康代表有以下职责和职能:①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上代表同伴工人;②矿山管理者就计划的矿山、工厂或材料变化与之协商。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影响;③可在雇主或管理者与雇员就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交谈时在场;④可向矿山管理者和雇主立即报告任何危险或可能的危险;⑤可在发生事故、危险或即将可能发生伤害时,进行适当调查;⑥可检查矿山管理者同意或法律规定可以检查的矿山任一地区或场所;⑦可就所有矿山的安全与健康问题与矿山管理者和雇主进行磋商和合作;⑧可将有关问题提交到安全与健康委员会;⑨在适当培训后,可发布暂时改进通知(Provisional improvement notice);⑩可就安全与健康问题与雇员、雇主和检查员进行联络等。


实践表明,在矿业生产第一线岗位上,安全与健康代表的设立有助于矿山劳动生产安全,在促进和完善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3)建立污染物监测系统(CONTAM系统):粉尘污染物是采矿业中对工人健康影响最大、最广泛的问题之一。根据《矿山安全和检查法1994》和《矿山安全和检查规章1995》要求,资源安全处建立了空气悬浮污染物监测系统。该系统使用数据库资料,跟踪和记录从西澳各采矿和勘查活动中随机抽取的个人所处空气环境的监测结果,评估旨在控制粉尘和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管理措施的效果。


通过建立污染物监测系统,收集不同职业群、不同场所和不同产业行业的比较空气环境数据,对产业内出现的安全与健康趋势进行分析,可有效鉴别对采矿业雇员健康产生长期影响的空气环境因素。


在具体管理中,资源安全处也要求所有采矿公司定期履行对各种灾害包括空载污染物的风险评估义务,并使用风险评估结果改善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管理。


资源安全处也制定CONTAM系统程序,规定采矿公司或勘查公司对相关环境的采样要求和报告义务,并将之输入到CONTAM系统中,进行系统性、程序化管理。


(4)建立健康跟踪系统(Health Surveillance System,MineHealth):根据《矿山安全与检查法1994》第75条,采矿业雇主需要为雇员建立和维护健康跟踪系统。消费者和雇员保护部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矿业雇员健康评估结果必须要呈交资源安全处,相关信息必须要储存在健康跟踪系统数据库中,MineHealth数据库由资源安全处负责管理。


为了全面指导、完善健康跟踪系统的建立工作,资源安全处代表西澳政府制定了采矿业雇员健康跟踪系统指南。该指南规定:雇主的责任是:①必须要安排健康评估;②必须支付与这些健康检查相关的费用;③可以要求雇员参加具体地点的健康评估;④可以从雇员那里要求一份健康评估复印件。雇员的责任是:①必须要在矿山雇用的3个月内,进行健康评估,并在前次评估的5年内再次进行评估;②在雇用期间,应保存好健康跟踪号以随时参考;③雇员的雇主必须要组织健康评估并支付费用;④在雇主指明的地方参加健康评估。 医生或批准人的责任则是:①必须要依据本指南,完成健康评估表;②在进行肺功能测试前,完成一天批准人课程;③满足听力测试官所有WorkCover WA要求;④提供被检查人一份健康评估表,并解释所记录的结果。


该指南确立的采矿雇员健康跟踪系统的目标是:①在定期的基础上,评估所有采矿业雇员的健康状况;②风险所收集的数据,以在最早的时刻,发现各种不同的健康问题;③为保护采矿业雇员的健康和福利,使之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补救措施;④为未来流行病学的研究,提供数据。指南规定,为采矿业雇员健康跟踪系统所进行的健康评估内容须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历史;呼吸调查;肺功能测试;听觉测试;和在某些情况下,X胸片。


西澳矿山工人健康跟踪系统的建立对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以及职业病的有效治疗都起了重要作用。


(5)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依据《矿山安全和检查法1994》有关规定,西澳政府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矿山安全和检查法1994》第76条明确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和事件必须要进行报告。


在实践中,西澳政府管理方法之一是通过建立AXTAT数据库和事件(Occurrence)数据库来实现的。AXTAT数据库主要是用以记录和追溯涉及由工作场所事故所造成的残疾伤害的信息。它可用于判别以下方面问题:①常引发伤害的不安全工作环境和做法;②在某一特殊职业群体或场所占主导的事故类型;③对身体某一特别部位的伤害频率;④事故中某一特殊伤害类型的发生频率;⑤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的活动。而事件报告数据库则主要用于记录和追溯有关工作场所事件的信息,并提供鉴别所报告事件趋势和评估风险的一种有用工具。数据是通过AXTAT表(采矿伤害报告表)和事件报告表形式从采矿或勘查运作商处采集获得的。


为了有效进行事故报告管理,西澳政府还制定了事故报告指南,以使雇主和雇员明确了解事故的报告责任。该指南规定:如果一个人因矿山事故受伤或死亡时,矿山管理者必须要通知矿山所在地区的地区检查官。(如果在非矿山地进行勘查活动发生事故时,则由勘查管理者报告。)如果地区检查官不能直接联系到,则应在办公时间向地区检查官办公室直接作口头报告。在下班时间,则应向任何服务检察官报告。矿山管理者必须要保持州采矿工程师同意类型的事故日志,必须要确保矿山发生的任何事故没有任何延误地记录在事故日志上,事故日志必须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检查活动开放。(法律授权可进行事故检查的人员包括:检查官;矿山安全和健康代表;工会代表;州采矿工程师授权的其它人。)


该报告也陈述了法律以下规定,即:无论是否发生了人身伤害或发生了任何财产损失,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管理者也必须要立即通知矿区或勘查许可证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官。①地面的大面积沉陷或矿山开采区的重大坍塌,或由地震事件引发的任何地表运动;②矿山地上或地下大火的爆发;③人乘坐的矿笼的链条、绳索或缆绳的断裂;④水从旧坑道或其它处的涌出;⑤地下粉尘的偶然点着,潜在有害或窒息性气体存在的发现,或矿山任一地方这种气体的爆发;⑥爆炸物的偶然点着或爆炸,或炸药的任何延缓或快速点燃;⑦压缩空气接收器、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爆炸或爆裂;⑧任何对人的点击或烧伤,任何涉及电的危险事件;⑨人发生中毒或暴露在毒性气体环境下而遭受影响的事件;⑩重型挖掘设备的失控,包括车刹或方向盘的失控等。


通过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不仅有效增强了矿山管理者的责任感,同时也使相关经验教训得到及时总结,把重大事故扼杀在预防与摇篮之中。


(6)建立资质(能力)证书(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发放制度:在西澳,各种矿山勘测员、矿山管理员、采场管理人、坑道监督员等都需要持有资质证书方能上岗,没有资质证书则不允许承担这些工作。资质证书的获得需要申请和考察,在经审查委员会(Board of Examiners)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


以矿山勘测员证书和矿山管理者证书为例。矿山勘测员证书分两个层级。层级1(Grade 1),可授权持有者绘制坑道矿山和采石场的测量图或计划图;层级2(Grade2)仅授权持有者绘制采石场测量图或计划图。


申请一级矿山勘测员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在监督和令审查委员会满意的情况下,在坑道做勘查工作不少于2年的证明;以上的书面证明必须由所工作公司的负责官员提供,并在相关公司的信笺下呈交,它应包括被证明人所履行职责类型的确切细节及相关日期;②持有西澳Curtin 大学矿山学院矿山勘测技术的学位或文凭,或技术或再教育系(部)矿山勘测专业的3年文凭,或委员会认同是处于同等学历的矿山学校、大学技术研究所或技术学院的勘测文凭;③一份特质与品德材料。


申请一类矿山管理者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①任一澳大利亚大学采矿工程学学士学位,或审查委员会认为等同的其它资格学历;②达到25岁,有不少于5年的矿山实践经验。其中,至少3年在坑道工作经验,包括不少于3个月的对坑道掘进和回采面操作岩钻的经验;在掘进和回采面使用炸药的装填和点火上,亲身经历不少于3个月;6个月坑道全时雇员,直接涉及地面支撑、拖运(Haulage)、运输和通用(general)矿山服务;上述证明必须有所工作的公司负责官员提供,必须在公司的信笺下提交,应包括所履行职责的类型,所用炸药的类型和相关日期。③品质材料;④当下的急救培训证书;⑤130澳元申请费。在证书发给前,申请人必须要通过采矿法考试并使审查委员会相信,其满足矿山安全与检查规章1995中所规定的必备要求。


通过资质认证和管理,使有能力、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人真正进入实际矿山工作岗位和监督岗位,而将无经验、没有专业知识的淘汰出局,从而事实上使矿山生产多了一层安全保障、减少了发生安全与健康事故的可能。因为采矿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常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只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妥善处理和应对之。


(7)对具体安全要求制定指南或实施指南:法律和规章一般不可能规划、明确到每一个具体管理细节,因此,要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准确贯彻立法精神,就时常需要制定一些进一步的实施指南(指南通常是非强制性的 笔者注),以指导企业和相关人的具体实施和遵守。


西澳政府对涉及矿山安全与健康的重大立法问题都制定有相关指南,如“矿业雇员健康跟踪系统指南”、“事故与事件报告指南”、“地下火预防灾害管理指南”、“西澳矿山相互关爱一般职责指南”(Guideline—General duty of care in western Australian mines)等。在“矿业雇员健康跟踪系统指南”中,对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体检医生或批准人责任、健康评估周期、评估报告的细节内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西澳矿山相互关爱一般职责指南”则对雇主、雇员、承包商与雇员、自雇人、设计、供给、安装和维修等人员的各自关照职责与义务等也都作了规定,既有力帮助、指导了企业实践相关法律要求,又充分履行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之责。


(8)制定实践准则(Code of Practice):为有效贯彻和实施法律精神,预防安全与健康事故发生,西澳政府通常也制定一些实践准则(Codes of Practice),以供矿山企业具体实施、遵守时参考和比较,如矿山勘测实践准则、工时实践准则、坑采矿山地表岩石支护实践准则等。


所谓实践准则,就是为贯彻某项具体法律精神或规定或要求而专门制定或提供的一项指导意见或技术标准或程序规定,它一般不带遵守的强制性,但在发生事故、评估某项方法或实践时,可被法院用来作为参考标准。


实践准则多着重一些具体问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矿山勘测实践准则”规定了矿山测量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测量的精度要求(控制测量应是在1:5000或在0.5米绝对误差内)、座标起点(所有测量和平面图应起源于矿山基线,所有控制测量必须连接到矿山基线上)、地表基线(地表矿山基线长度上应不小于250米,每端应作实质性标记)、坑道基线、导线、地表和坑道测量的相关关系、水准测量的精度、测量记录和测量信息的提供、工作面不可到达的要求、测量设备的保养和调整等;也规定了矿山平面图的制作要求,包括必须要遵守如下程序:①如果矿山任何一部分以前开采过或是废弃矿山,必须要包括一切以前的开采面;②必须要按一定比例尺绘制;③必要时平面图必须要进行修改,以指示开采面任何有意义的变化;④必须要送交地区检查员或地区检查员书面授权的人进行检查等。


事实上,制定实践准则也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它相当于我国以前的行业规范。通过实践准则的制定,不仅可为矿山企业提供具体指导服务,同时,也可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有助于减少矿山劳动健康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何金祥, 中国安全生产网


——MiningAu法律研究,敬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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