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是指具有一定资产,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工商业经营或管理经验的人士,以投资的方式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可以投资于美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该类申请人必须愿意将资金投资于该国家,以促进美国的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
申请人之一张先生,现为某公司经理,多年以来积累了相当数额的资金,并于2003年开始投入股票市场。该申请人虽为公司经理,个人收入也比较可观,但是缺乏工资性收入积累的相关证据。而且该申请人的其他资产相对有限,可供选择的范围比较小。
移民律师与客户详细商谈后,认为虽然其资产不多,但是多年股票市场累积的资金足以满足美国投资移民50万美元的投资要求,且相关的股票交易记录完整清晰,是适合作为申请材料的。而美国对于投资款来源要求相对比较宽松,任何形式的收入包括赠予,贷款,工资收入都可以作为投资款来源。
申请结果:张先生于2009年5月递交移民申请,2010年2月11日获得批准,同年10月获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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