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锦市太古广场饰品零售店“林赞记”(Lam Chan Kee,译音)及其老板林佩君(Annie Pui Kwan Lam,音译)因售卖假冒香奈儿(Chanel)产品,于去年10月被联邦法院裁定侵权罪成,被罚款近40万元。最近该案又有了新进展,林佩君不服上诉,上诉法庭则认为由于事件发了4次,被告与哪一次有关无法确认,所以需要重审。
据悉,这起诉讼案的原告方是香奈儿公司,被告则是“林赞记”零售店、一家在安省注册的空壳公司,以及林佩君个人,合共三项有关侵权的罪名。在去年10月法官裁定,被告向原告交出任何侵权商品,赔偿6.4万元,并加以惩罚性赔偿25万元。律师费则依原告提出的金额六折计算,即6.6万元。
法庭资料显示,“林赞记”并不是第一次被控侵权。在2006年,该店曾两度被法庭下令停止售卖卖假冒香奈儿产品,而林佩君本人也有在不同的地点售卖假冒香奈儿、并被法庭勒令禁止的记录。
然而,被法庭警告多次的“林赞记”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香奈儿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其工作人员曾在2011年10月下旬发现,“林赞记”还在继续从事销售、甚至批发假冒的香奈儿商品的行为,而且还非法打出该品牌的广告。于是,香奈儿请求法庭发出了警告信,要求“林赞记”立刻停止侵权,但是该店完全没有理会。
香奈儿公司还表示,“林赞记”所售的假冒香奈儿商品与真品所用的原料不相同,质量低劣,而且也缺乏质检标准。
“林赞记”的老板林佩君最初在庭上没有否认侵权行为,但是辩称她已在2011年“为了陪伴身在中国的丈夫”,而将店铺的生意转让给了两名子女,“完全不过问业务”,也不知公司售卖冒牌货,因此不应该由她一个人被控罪。
香奈儿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林佩君“转让生意”只是为了逃避屡次侵权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她一直在掌控公司的经营,并完全有权组织侵权。
法庭最终相信了香奈儿公司的说法。法官马田诺(Jusice Martineau)在审判书中写到,虽然林佩君在2011年9月中,已经将商号股权转予两名子女,但其本人仍继续经营和控制公司的生意,直到2013年5月底,她的两名子女才成为公司董事,而女儿在月底登记为公司总裁。因此,被告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
但被告林佩君不服裁决此后提起了上诉,最近上诉法庭同意了初审法官判定被告与售卖假货的行为有关的看法,但是具体到被告在四次中与哪几次有关,尤其是其中一次有上百件假货陈列的案件是否与被告有关仍然缺乏证据。
因此,如果无法证明被告参与了所有的4次违法行为,那么久不能以违法4次来进行罚款。所以,上诉法庭决定将该案交还给初审法官,再次审核被告到底参与了哪几次售卖假货的行为,再领刑判决罚款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