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 ||||
共同持有物业权 (Tenancy in Common) | 联合持有物业权 (Joint Tenancy) | 夫妻共有财产权 (Community Property) | --夫妻共有财产-- 配偶继承取得权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 |
持有者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仅限夫妻 | 仅限夫妻 |
分配方式 |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 所有权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均等 |
产权 |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 必须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裡) | 产权共同持有. 各自的利益是分开的,但管理是统一的 | 产权共同持有. 利益是个别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上必须明确注明是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取得权 |
持有方式 | 均等持有权 | 均等持有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转让 |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 则联合持有方式便告结束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
购买人的身分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亡故 | 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产权按遗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 | 联合持有人亡故时,其利益终止, 且不得按遗嘱处分. 继承人将持有该物业.联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配偶之一亡故时50%可按遗嘱转移给受遗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 配偶之一亡故时,其利益结束, 且不得按能透过遗嘱处分. 其配偶拥有100%所有权.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继承人的身分 |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于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于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
债权人的权力 |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联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结束,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 |
产权推定 | 除夫妻购买外,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受欢迎 | 必须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不在使用产权推断. 法规规定屋契上必须注明[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人取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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