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根”王宝强与妻子马蓉
从昨天夜里开始,笔者的微信和微博朋友圈就被刷屏了,著名影星“傻根”王宝强在微博发表婚变声明,因妻子马蓉发生婚外情,要求解决夫妻关系。当然这种声明只是一厢情愿的意思表示,最终能否解除夫妻关系,还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网友们一边倒地站在了王宝强一边,在对出轨者纷纷谴责之余,又关心起他的财产问题。据传,宝强拥有近2个亿的财产,如果这些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要不要分给出轨的妻子?
有些网友直接说让马蓉净身出户,有人说要求马蓉进行损害赔偿,但法律对于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需要过错方承担哪些责任呢?笔者给大家简单罗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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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发生婚外偷情式性行为。既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仅仅是发生性关系,通常只能进行道德谴责,无过错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在起诉离婚时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会有帮助。如果属于嫖娼会涉及另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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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指连续性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这个连续要多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标准是要连续生活3个月,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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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发生重婚。重婚一方不仅可能要承担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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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呢,据笔者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掌握在人民币5万元左右。当然,要拿到这个赔偿金,还得有两个前提:1、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事实;2、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
上述过错问题处理后,对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在份额上有没有影响?答案是:在没有提前进行法律安排的情况下,婚内产生的收入通常都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实践中也有适当向一方倾斜的情况,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如果王宝强名下近2个亿的财产都是婚后创造的,那么假如他与马蓉离婚,这2个亿的财产将要分给马蓉1个亿。所以在网上已经有不少婚姻律师预测,王宝强可能要人财两空。
是不是觉得很郁闷?很不平?很无奈?要痛骂中国法律不是个东西了?有钱人以后不敢结婚了?其实法律也很委屈,它早就帮您设计好了方法,您不选择它也木有办法啊。
大家还记得邓文迪和默多克的故事吗?
邓文迪是传媒大亨默多克的第三任妻子。默多克在与第二任妻子安娜·托芙离婚时支付了17亿美元,损失惨重,因此在与邓文迪结婚前,默多克把名下的主要资产,特别是新闻集团股权都装入了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2013年末,离婚的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结束第三次婚姻的默多克仍然笑拥超过139亿美元财产,这其中的奥秘,皆源于家族信托。
传媒大亨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
最近,84岁的默多克又要结婚了,未婚妻是59岁前超模杰莉·霍尔,默多克又一次成为大家的焦点。虽然经历了四段婚姻,但其控制的新闻集团的股价和管理没有造成多少影响,其家族财富也没有因此而大大缩水。根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报道,默多克至少设立了三个信托来持有新闻集团的股份。假如默多克也发生妻子出轨事件需要离婚,给对方多少财产完全由默多克说了算,这一切都缘于家族信托对其财产的保护。
默多克与第四任妻子霍尔
假如王宝强设立了家族信托,把自己辛苦取得的财产通过家族信托进行了隔离保护,那么在遇到妻子出轨时,就可以轻松让对方净身出户,绝对不会有人财两空的担忧。
都说婚姻需要经营、财富需要保护,婚姻财富两全需要智慧,通过家族信托和相关法律工具运用,就能够一切尽在掌握之中。
设立家族信托时,只需要财产所有权人单方委托办理,无需将来的配偶同意和知晓。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未来配偶、家人后代,也可以是其他人,并可以预设各种条件,更换受益人、取消受益权。不仅保密,而且灵活可控。
案例分享:朱先生婚前财产隔离家族信托
朱先生外型俊朗,才华出众,还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有钱,有才,因为一直忙于事业,年届三十五、六,还没有结婚。
像这种钻石王老五,身边的追求者不少,虽然有两个候选人条件不错,但朱先生有一个顾虑,不知道她们是喜欢他这个人,还是仅仅看中他拥有的财富,万一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导致离婚,会不会导致人财两空?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法又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先生和大部分高净值资产人士一样,主要资产就是股票、公司股权或其他投资产品,投资收益是将来主要收入来源。
曾经有朋友建议朱先生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但婚前财产公证必需要男女双方一起做才有法律效力,没结婚就考虑离婚,太伤对方感情,朱先生也开不了这个口。
后来在我们的帮助下,朱先生将婚前主要财产设立了一份婚前财产隔离家族信托,受托人是专业信托公司,受益人是朱先生自己和将来的配偶、子女等亲人,各个受益人的受益权和受益条件均不相同。如果朱先生需要用钱就根据约定的规则申请提取,不影响生活质量。信托财产可以对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均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假如朱先生将来和妻子感情不合造成分手,已经设立的信托财产和收益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进行资产分割,而且对将来发生的债务也不用承担责任。假如朱先生离世,家族信托继续有效,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是按照朱先生在信托中设定的条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间不限。
家族信托有效避免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造成的双方尴尬,又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架构,具有分散资产、隔离隐蔽、避免重税、防范债务、身后有效、灵活可控等特殊功能,同金融信托一样,都受到我国《信托法》等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因保密要求,案例中人物和故事均作虚构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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