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证券交易
近年来大量中国资金涌入美国,一方面带来许多商业机会,但另一方面也越来越突出中国资金持有者对美国投资市场的盲目性。
投资风险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涉及到多种因素,并且其风险与行业种类、商业模式、团队构成、投资阶段(种子,孵化,天使,早期风投,中后期风投,并购,私募股权,上市,二级市场等)密切关联。本文只针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些最基本的安全因素进行介绍。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投资在概念上都可以概括为一种 “证券交易”。在广义上讲,投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的商品购买行为,只是所购买的商品是一种被称为 “证券” (securities)的金融产品。最典型的证券是股权(equity),而股权具体的体现则是大家熟知的股份 (shares)。
然而人们常常忘记(或完全不意识到),在美国证券交易是一个严格受控(regulated)的行业。也就是说,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有特殊资格的人员才可以提供交易服务。所谓 “受控”(regulated),有着特殊的含义,并非只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证券行业和医疗、法律、会计等行业类似,都属于受控(regulated)行业,但在许多意义上,由于其特殊的风险,证券业受控的程度比其它行业更高。
美国证券行业由联邦机构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证交会统一管制。SEC类似于中国的证监会(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政府部门),只是SEC的历史长得多,规模大得多,体系也系统得多。SEC对证券交易的控制,除了直接的法规管辖外,主要体现在通过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金融业监管局对从事金融业的专业人员的监管上。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SEC并不直接插手金融交易,而是通过FINRA对从事金融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管来间接实现管制。这种监管更具体的体现于如下两点:(1)严格的注册资格考试要求,即“高门槛”要求;(2)严厉的纪律处罚规章,即“严管制”手段。
这种管制的必要性,是从上世纪20年代末发生的大萧条之后开始认识到的。虽然各行各业都有行骗的现象,但实践证明在证券行业中行骗的诱惑和动机尤其大而多,并且最可怕的是,由于证券行业 “内在投机性” 的特征, 许多时候一个经手证券的人可以在良心上感觉自己做的是完全正常的,却会由于无知造成实际上和诈骗同样的结果。
证券可以大体上分为两大类:私募证券和公开交易的证券。其中,私募证券包括所有未上市公司的融资、并购,和首次公开募股(IPO);而公开交易的证券则是上市公司在股市上的交易(称为“二级市场”)。 针对这两种证券交易性质的不同,SEC/FINRA 有不同的专业人员的资质注册和监管。
来到美国投资,无论是平常商业目的的投资还是以移民为目的的投资(EB-5),首先需要找到具备SEC/FINRA 合法资质的专业人员。这个听上去理所当然的事,却在当前普遍被忽视。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证券业性质的认识,但同时也和中国生意界的习惯和风气有关。中国人习惯于靠关系办事,所以到美国后就找熟人或朋友,以为只要找到能信得过的人,一切都好办了。这种心态本身有正确的一面,因为信任是做生意最根本的要素。 即使在美国,关系也很有用,因为都是人。但是,在美国办事更重要的原则是:必须找既能信得过又有专业能力的人办事。两者缺一不可。
在美国,大多数专业人员都是可以信得过的。虽不能轻信,但也不能谁都不信,否则你在美国许多事,尤其是生意上的事都办不成。
许多美国律师在接触中国客户后都有这样的感觉:客户并不真正相信他的律师,即使是已有正式律师/客户关系的特权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时也还是这样。这是因为在中国社会,严格意义上的职业律师/客户关系过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在中国,信任是完全由于个人关系产生的一种很私人的感觉。在美国,这种私人信赖同样也很重要,因为这是人之常情,但在此之上还有一种通过职业产生的外加信任关系,尤其是与受控职业(regulated profession)中的专业人员之间,如律师、医生、会计师、证券交易顾问等。
希望从中国来的投资者渐渐明白,中美商业环境和文化中有一个很大的区别: 在美国,绝大部分事是可以合法诚实地办成的。这和在中国有明显反差。这个差别需要通过实践慢慢体会,因为许多人即使在道理上明白些,也还是会在实践中走弯路。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目前在投资界的这种混乱不仅仅来自中国投资人,也与那些已经在美国生活工作多年的华人有关。由于中国投资热,导致越来越多在美国的华人欲在此行业中寻找机会。中国人的商业头脑和灵活性有其极大优势,但也可能会导致不知不觉中发生不合法规的生意行为。
违规的私募行为
被禁行为例一: 除非具有 SEC/FINRA 私募证券注册资质,不可给一个私募资金的项目介绍投资人并由此获取 “成功报酬” (success reward)。这里,“成功报酬” (success reward)的定义是很广的,可以是任何方式的报酬,甚至迟延的非现金报酬,只要募资方和介绍人之间的协议或默契将 “报酬” 和 “介绍成功” 相关联,都属于被禁行为。
被禁行为例二:除非个人或机构是证券发行者(issuer)或具有 SEC/FINRA 私募证券注册资质,否则不可出售或推销私募证券(私募融资);并且即使具备资质,其宣传和推广方式也受到各种方式的严格限制。(你也许已经注意到,在美国基本看不到私募的广告。这是有原因的,并非这里的人不会做生意,而是由于这里的法规。 而这也正是为什么越合规的私募越低调,你可能越不容易通过大众媒体知道的原因。)
显然,按照这个标准,目前华人圈中许多的私募活动可能都是不合规的。
注1:SEC只对 US persons (美国公民或居民)有管辖权。
注2:私募专业人员的 SEC/FINRA 注册资质 (联邦和各州) 信息可在 FINRA 官网上查到: brokercheck.finra.org。输入英文名或注册号,就可验证。这是唯一的官网,可以验证任何人。如果这里找不到,就可确定此人没有 SEC/FINRA 资质。
这个问题需要明白美国SEC 功能才能明白。美国 SEC 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人 (不是为了保护金融专业人员的职业)。SEC 不是没事找事,尽坏别人的好事。SEC 的存在是美国投资领域整体可靠度较高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EB-5 投资人过去已经间接地受到过SEC的保护。在几次较大的EB-5诈骗案中,都是由于SEC的干涉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人的损失。但这种出事之后才有的干涉,是远远不够的。SEC并不会积极监管单个项目,而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大规模的诈骗行为暴露之后才有可能干涉,并且即使SEC出面干涉,也只能挽救还没有被浪费的部分资金,并不能对投资人绿卡申请本身有任何帮助,因为这不是SEC所关心的。
SEC法规在安全性上的好处,只有通过项目本身具备正规的符合SEC私募证券法规的尽职和监管专业能力才有充分体现。
什么是理想的做法?
为了切实将EB-5投资和申请的安全度提到最高程度,一个理想的投资移民募资方式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与正规投行合作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监管;
(2)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经手投资项目和面对投资人的顾问,均具备投资证券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具体体现在通过SEC/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权威)的私募证券专业考试,获取资质;
(3)具备多领域美国专业能力和资深经验,包括法律、商业、金融,不仅对项目也对移民申请过程和移民律师形成权威性解释、审查和监管。
如上要求必须落到实处,不能只是为了合规而合规,而必须切实将 EB-5 投资和申请的安全度提到最高程度。美国私募证券的 SEC/FINRA 注册资质需要经过一系列专业的考试。这不是一个形式。这是鉴别投资项目分险的基本能力。
作者:ZeMing M. Gao (高泽明),资产律师 (USPTO license No. 51718),SEC/FINRA 私募证券注册代表人(注册号6696115),GoTop Global 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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