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美国代孕始于20世纪70年代,争议颇大;
2、1993年美国确认首例代孕合同案件有效;
3、加州代孕环境最宽松,全程受美国法律保护。
2017年2月21日晚,美国加州,32岁美籍拉丁裔妇女Silvia第三次进入产房,不过这次肚子里的孩子与她并没有血缘关系,门口来自上海的杨先生和夫人,正在紧张等待着他们的孩子。
(杨先生的宝宝诞生)
为何要选择到加州进行代孕,杨先生和夫人这样告诉记者:“加州代孕法律较为完善,代孕操作和代母挑选上十分严格,可以避免法律纠纷、技术不成熟和服务不到位。他们同时说,“这次选择的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为他们提供了全程完善的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比如,每位代孕者在代孕前必须接受心理评估、性格测试和传染病检查等;中心分别为他们及代母指定了律师,并有一个公证人,光合同就有60多页。”
近年来,赴美寻求代孕服务的中国夫妇猛增,加州一家代孕公司甚至90%的客户都来自中国。在这个火热现象的背后,国人更需要全面清晰的了解美国代孕发展历史,探寻美国代孕法律背后的真相。
美国商业代孕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备受争议。代孕是生意?孩子是商品?子宫是制造商品的机器?金钱与交易、道德与法律、医学与伦理……女权人士、律师和哲学家激辩不休。
1980年,密西根州律师诺尔•基恩起草了有史以来第一份商业代孕合同。1985年,来自新泽西的威廉夫妇来到他的不育中心,签署代孕合同。代母玛丽用自己的卵子和威廉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孕育并分娩婴儿,但不形成“母子关系”,把孩子及她对孩子的抚养权让给威廉。孩子生下后,威廉支付给玛丽1万美元。谁也没有想到,轰动全美的第一起代孕纠纷“Baby M”案由此开始了。
(警察从玛丽手里接过孩子)
1986年,玛丽顺利产下一女。看到新生命的降临,欣喜万分的她拒绝接受1万美元,并说,“我永远不会放弃女儿”。威廉夫妇大吃一惊,决定向法院起诉,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代孕合同。争夺婴儿的法律大战就此开始。
1987年3月31日,一审判决出炉,代孕契约有效,婴儿判给威廉夫妇。一审判决引发民意强烈反弹。代孕是生意?孩子是商品?子宫是制造商品的机器?……电视里报纸上,女权人士、律师和哲学家激辩不休。
1988年2月2日,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裁定因违背公共政策,代孕合同无效。法官们把这起官司归为“自然父亲和自然母亲”之间的争议,两人有均等的权利。考虑到孩子最佳利益(玛丽已同丈夫离婚,改嫁他人),法院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威廉,但允许玛丽享有广泛的探视权(无监视,不受打扰)。
轰动全美的第一起代孕纠纷“Baby M”案就此结束,可美国代孕合法化的道路才刚刚开始。1993年美国首例确认代孕合同有效的案件在加州高等法院做出判决,也拉开了代孕合法化的新篇章。
该案中,黑人妇女AnnaJohnson与MarkCalvert夫妇签署了代孕协议,由该夫妇提供精子和卵子为他们代孕生育。根据协议,该夫妇支付代母1万美元并为其购买人身保险,所生的孩子是该夫妇的孩子。
怀孕期间,因为费用问题Johnson和Calvert夫妇产生矛盾,她声称作为孩子的生母,她不会将孩子交给Calvert。该夫妇将Johnson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他们。Johnson应诉称代孕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妇女的剥削,违背人道精神,合同应当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可了该夫妇的监护权,Johnson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进一步认定Johnson和所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她并不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Johnson不服再次上诉,加州高等法院最终判决,明确认定双方签署的代孕协议内容有效,孩子的母亲应该是Calvert夫人,而非代母Johnson。
发展到如今,美国代孕合法与否,由各州政府和州法庭自行决定,规定也并不统一。
美国各州代孕规定大致分为8种:
华盛顿特区:完全禁止代孕行为或者合同;
路易斯安那州:一旦打上官司,法庭不会要求其执行,但是代孕活动依然在进行;
亚利桑那州、印第安纳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密歇根州:看你运气;
弗罗里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华盛顿州、犹他州、弗吉尼亚州等:拥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
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爱荷华州、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和怀俄明州:允许代孕合同存在,有法规规定但细节不足;
俄亥俄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等:没有明文规定;
科罗拉多州、佐治亚州、明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案件先例;
加州、伊利诺伊州、内华达州:即允许代孕且对代孕合同有相对完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代孕法律最宽松,专职代孕产业的律师为有代孕需求者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法、家庭组织关系法、生育法、跨国法等不同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代孕全程受到美国法律保护。
(加州代孕生下双胞胎)
以前,加州法院认定代孕所生孩子的父母,通常的做法是依据代孕合同,孩子出生后,由代孕委托人通过收养程序成为孩子的父母,十分烦琐。后来,由于代孕案例越来越多,加州政府为此采用了一个专门的程序:在代孕孩子出生前,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出生前裁判书,由法院根据代孕协议认定代孕委托人为未出生胎儿的合法父亲或母亲,加州重要记录办公室根据裁判书的认定核发孩子的出生证明,这种对外出具的出生证明不会注明代孕母亲的名字。
美国加州给代孕而生的孩子出具的出生前裁判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多国家都能被认可,这样有利于非美国国籍的代孕委托人顺利将通过代孕所生的孩子带回自己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