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多名群主被拘留处分!9种消息千万别发!

2017年09月12日 美国移民家园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指出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 

 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  

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朋友们

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3: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群主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4: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所以,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希望所有的群主看完都能有所警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今后大家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

都要负起责任来了

 看完记得扩散转告你身边的人!

被提醒到的点个Zan



素材来源:阿SIR、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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