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以来近四十年一直未有修改。在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国外人员交往的深度和频度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国籍法》中的一些规定也越来越不合时宜。特别是,该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条款导致诸多问题:
一、按照该条款,中国对中国公民国籍的认定从属于国外的法律,这相当于将其他国家的法律置于中国法律之上,有损国家尊严。与我国大国地位不符。
二、按照该条款,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在海外将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中国国内则将享有国外领事保护。这将给国外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借口,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三、很多人取得外籍身份是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如果在取得外籍后能保持中国国籍,海外华人更容易维持对中国的情感纽带和认同感,并且能够将其延续到后代。大部分国家在允许移民入籍时并不要求移民放弃原来的国籍或者效忠,因此保留中国国籍,也让海外移民在为中国争取利益时名正言顺,否则,有损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四、在该条款之下,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因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回国探访需要申请中国签证,长期居住则需要定期更新签证。这些手续给海外华人回国访问和长期居住造成极大的不便。
五、改革开放后,中国有大量年轻人出国留学并在国外长期生活和工作,其中不少学有所成并且拥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者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亟需的人才。但这些人很多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了中国国籍,因而无法方便地回流国内。即便回国工作者,也大都是候鸟心态,少有真正把家安在国内的长久打算。此外,那些拥有外国居留权,但未取得外国国籍者,如果长期居住在中国则可能会失去外国居留权,因此对回国工作心存顾虑。
目前除了中国大陆、印度、日本、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没有规定本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中国也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有这种法律规定的国家。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普遍接受多重国籍。为了方便公民在海外旅行和经商,不少国家如爱尔兰还鼓励本国公民在保留本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外国国籍。印度虽然有类似于中国的法律条款,但却修改法律给取得外国国籍的印度人和他们四代以内的后代以及配偶发放终生有效的“印度裔卡”和“海外印度公民卡”(2015年后两卡合并),拥有此卡可以在印度国内享受除了投资农业、投票和担任公职等以外的绝大部分公民权利。以色列《回归法》规定,任何母亲为犹太人者或皈依犹太教者都有权定居以色列,他们按《国籍法》在抵达以色列当天就可取得以色列国籍,并可保留原国籍。《回归法》在1970年代进一步扩展到涵盖符合规定者的未信奉其他宗教的配偶、孩子及其配偶、乃至孙辈及其配偶。这些法律的实施大大强化全球犹太人对以色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哈萨克斯坦于1992年制定的《移民法》确定,居住在国外的哈萨克人有权自由返回祖籍国,并于1998年开始大量吸引和安置海外的哈萨克人。到2012年,仅从中国移民到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人就超过10万。
长期以来,不论在辛亥革命、抗日战争,还是改革开放,海外华人为祖国立下了历史功勋。他们不仅广泛传播了中国文化,扩大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也大大加强了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对于取得外国国籍者,中国以前的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中国国籍。但在1950年代中期,为了消除一些东南亚国家对中国利用华人影响其内政的担忧,中国先后与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以条约的形式处理华人的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原则上不再承认入籍他国的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这一政策在1980年的《国籍法》中正式确立。这种做法完全割裂了华人与中国在法律上的关联,也弱化了他们与祖国的情感纽带。虽然原意是消除他国的疑虑,但结果证明是放弃了对自己侨胞的责任,也没能换取相关国家的信任。如今,中国和世界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早应该摒弃。
此外,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把人口当成负担,而非贡献者。但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传承来看,一个国家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对其拥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民。各种证据显示,中国早已经陷入严重的超低生育率下,未来人口面临极度老化和急剧萎缩,这将给中国未来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根据各国的经验,适度引进移民有助于缓解严重的人口危机。而如果真的需要引进移民,吸引海外华裔回国定居远比让其他族裔大量流入要更合理。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针对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证”制度,但由于门槛过高每年受益者平均不过几百人,而美国在过去5年就发放了525万“永久居民卡”(绿卡)。印度到2013年也已经有1300万海外印度人拥有“印度裔卡”或“海外印度公民卡”。随着赴海外留学、工作,以及移民或去海外生子的人数在逐年增多,加上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乃至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将面临国籍困扰。更重要的是,在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背景下,修改《国籍法》涉及到对“中国人”的自我定义,而让“中国人”的法律概念有更宽泛的覆盖范围只会拓展中华民族的影响力,强化中国的国际地位。
为此建议如下:
一、为了彰显中国主权,保障国家安全,凝聚民族向心力,保障海外华人的权益,吸引海外人才,重新审议和修改《国籍法》,特别是删除第二条和第九条。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辈曾拥有中国国籍者可以自动拥有中国国籍。除非本人正式宣布放弃,中国国籍将永远有效。
三、取得外国国籍将不影响中国国籍的有效性,但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国籍者将不得享受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
四、中国国籍者入境中国应使用中国护照,对其国籍的认定以中国国籍为优先,并且不承认其国外护照在中国境内的有效性。这意味着,中国国籍者即使取得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不得享受外国的领事保护。
五、以上建议仅适合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国国籍者;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中国国籍另行规定。
本文作者:李崴 全国政协常委
文章选自中外要闻,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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