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电商销售税特赦计划,是福利还是“陷阱”?

2017年09月01日 美国华人会计网



8月2日,美国13个州宣布针对网络零售商推出一项销售税特赦计划。该特赦计划的有效时间为今年的8月17日至10月17日,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亚马逊及其他电商卖家在这一指定时间内,到美国州际税务委员会(MTC)进行注册,确保以后按规定缴税,就能免除之前的税款。


参加该项计划的13个州,分别是: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布拉斯加州、新泽西州、俄克拉何马州、德克萨斯州、犹他州和佛蒙特州。


MTC表示还有其它8个州正在考虑是否加入,具体结果将在8月17日前公布。这8个州中,可能有几个州会设定赦免销售税的期限,也就是说,只减免设定时间段内没有缴纳的销售税。


推出背景


原本网络卖家没有实体店,不需缴销售税。但随着亚马逊的不断发展,问题开始复杂化。


亚马逊FBA允许卖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就能使用亚马逊的仓库和庞大的物流网络。一些使用FBA的企业的库存可能会被运往其它州,从而触发了缴纳销售税的需要。


如何操作?


对于那些至今还没有解决销售税问题的在线卖家来说,要好好考虑是否签署“Voluntary Disclosure”(自愿披露协议,表明自己之前没有正常缴纳销售税,但现在愿意改正错误),又或者继续当前的状态,然后忐忑地希望不被各州政府发现。


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有意向的网络零售商只需在MTC填写一份自愿披露表格,说明你想寻求哪个州的销售税赦免(要注意有些州没有参与特赦计划)。MTC会将自愿披露表格发送给各州。



注意:


如果你需要亚马逊代你征收消费税,亚马逊会收取税款的2.9%作为手续费。开启这个功能,只需进入“Seller Centra”(卖家中心)→“Settings”(设置)→“Tax Settings” (税务设置),填写税务详情。


特赦计划实施的“真正的拦路虎”


MTC的特赦计划主管Richard Cram估计,FBA卖家有近20亿美元的销售没有缴税。Cram表示,亚马逊卖家有时并不清楚亚马逊将商品存在哪里,常常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征税。


“网络零售市场是逃避销售税的‘重灾区’,”Cram说。关于特赦计划,Cram 表示:“我知道不可能所有的网络零售商都遵守税务规定,但即使只有小部分卖家遵守,那都是值得的。”


Darien Shanske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的税法教授,他表示除非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并实施销售税特赦计划,否则计划不太可能奏效。他说,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会有卖家不交税。


而且Shanske 认为阻碍计划实施的真正因素是——“竞争对手不征税”。如果电商市场的其他平台依旧不向卖家征税,那么亚马逊就缺少改变税务执法的动机。对于这个问题,亚马逊并没有做出回应。


Shanske 说:“我想亚马逊也担心其他平台会继续保持不遵守税务规定的姿态。”


来源:雨果网

编译:吴小华



其他国家对电商怎么征税?


国际社会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各国都努力减少征税对经济的扭曲,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在不区别对待纳税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给予C2C电子商务模式卖家一定的税收优惠,结合各国实际条件划分税收管辖权,实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1. 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

    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等新税种。


  2. 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

    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区别对待,但税法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新加坡2000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网上销售有形货物与线下销售货物等同纳税,网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课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网上提供有形货物课征销售税,对网上提供劳务等无形货物课征劳务税。


  3. 法定税收优惠,促进经济繁荣

    韩国2006年开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但是其《税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也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补贴;新加坡规定卖家从因特网上以非新加坡币取得的对外贸易所得按10%优惠税率课税,相关资本设备可享受50%的资本减免。


  4. 规范网络注册,线下实体登记

    英国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C2C电子商务模式中个人卖家在网上进行货物销售时要提供线下登记证明、真实注册机构、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税信息(是否包括增值税和运费等)。


  5. 划分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为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属人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克服网络交易地域难以确定的问题;加拿大规定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卖家居住地税务当局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卖家负有征税义务。


  6. 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监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它隶属于东京市税务局,分设个人线上卖家、公司线上卖家等15个部门,涉及B2B、B2C、C2C三种主流电子商务模式,有效地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合理监督税收流向;同样,法国也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察部门,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澳大利亚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个人卖家、买主和税务机关三方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及时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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