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省为保障租客权益而推出的连串新措施,9月1日正式执行。
新规要求,业主如果要终止租约,以便收回单位自住或给家人住,必须按照以下措施进行:
一、给予租客一个月的租金作补偿,或者给租客提供另一个可以接受的单位入住。
二、如要收回出租单位,必须在至少一年前的时间内向租客提出。如果在收回住宅单位的一年时间内刊登广告、重新出租、又或者拆卸 改建单位,业主将被视为言行不一没诚信,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被罚款高达25,000元。
制定这些新措施的人,初衷是保障租客的权益,劝阻业主切勿非法逼租客迁出,不论他们的意图是想将将单位改建成短期租住,抑或以更高的租金出租单位。
政府更深一层的含义是要平抑房价,让买不起房的人,至少能租得起,在出租屋里住的安心。
据悉,下一步还会有其他的一些措施出台,包括扩大租金管制,将1991年11月1日以後落成使用的私人出租楼房纳入受管制之列等等。
根据上述的变更,只有个别业主,可以根据“业主自用”(landlord's own use)规条终止与租客的合约。公司企业不能使用这个条款逼使租客迁出所租住的单位。
根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业主明知故犯,恶意终止租赁合约,将被视为触犯法例。经定罪後,最高罚款为25,000元。安省现有大约120万人居住於私人租赁楼房。
小编没有仔细研究过其他相关的关于租房的约定,自己的解读,这措施应该是针对业主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吧,如果合同到期,租客有权决定是不是续租,那业主也应该有权利决定是不是续租,对吧?
要不,单凭昨天出台的这些条款,咋有点像业主是孙子的赶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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