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蓉案宣判,看《婚姻法》的漏洞......

2018年02月13日 英伦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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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莫

来源:莫讲(公众号ID:wenzilvxing)



轰动一时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终于宣判了。


宣判的结果,是这样的:



从这个宣判中,你会发现,其实法院是认定马蓉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时法院也认定王宝强所发的微博内容属实,但是最后的宣判中,却存在这么一句话: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马蓉婚内出轨,因此这就意味着导致王宝强马蓉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方是马蓉,但是在最后,法院却不支持王宝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是不是很奇怪?


既然马蓉都出轨了,为什么王宝强不能要求向其索要精神赔偿费呢?


这个,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有关《婚姻法》中的一些争议,或者说是“漏洞”。



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发现没?婚姻中,因一方犯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的,在法律中,仅规定有以上四个条件的,无过错方才有资格要求过错方赔偿。


所以说,在王宝强马蓉一案中,比较接近此案情况的相关法律,是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请注意,在这里,仅仅指的是“同居”。


也就是说,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旦有一方发生出轨、约炮、一夜情等等,只要TA不去同居,那么在《婚姻法》中,这都不算违法。


明白了吧?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是否“同居”,这在法律上也是很难界定的。


02


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不惩罚婚后出轨(也就是通常说的“通奸”)这种行为呢?


据说,这是为了保证一个人自由自主的权利。而“性自由”,也属于一个人自由自主的权利。


那么何谓“性自由”?通俗的说,主要就是包括“是否愿意发生关系的自由”、“与谁发生关系的自由”、“在何时何地发生关系的自由”等等。


还有一些人说,其实出轨、通奸并没有对社会秩序产生危害性,因此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程度...


其实,我国自古以来是存在“通奸罪”的,而且自古以来,婚内出轨(即“通奸”)在古代都要受到很大的惩罚。


古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在古代,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比如西汉武帝刘彻的大舅哥李延年,官为协律都尉。但李延年与良家妇女勾搭成奸被发现,汉武帝大怒,丝毫不顾大舅哥的情面,给予李延年宫刑,场面极其残忍。


而且宫刑后,李延年还被派去养狗。谁知事后,李延年的弟弟李季又通奸后宫被发现,之后李家直接被灭族。


其实外国也有通奸罪。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韩国的玉素利通奸案。这个案件在韩国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轰动全韩。因为当事者是一名女明星。最终,韩国法院最终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奸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韩国女星玉素利


03


中国之前也有“通奸罪”,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奸罪”就被废除了。而在1979年修订刑法典时,也有人提出过恢复通奸罪,但是最后没有能通过。


如今,在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法国,就还存在“通奸罪”;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也是存在类似“通奸罪”的罪名的。可是如今通奸罪在我们这里,已经不是犯罪了。


因此,在我国的许多离婚案中,有出轨过错的一方,是没有相应惩罚的。只能去谴责。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会频频爆出名星婚内出轨丑闻的原因。


借着这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漏洞来大胆出轨,而不用担心会出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顾虑,这应该就是一些明星出轨的心态。


前段时间的文章姚笛、林丹赵雅淇、李小璐pgone等等,人们都在疑问,为什么伴侣都出轨了,而马伊琍、谢杏芳、贾乃亮还原谅对方?也许这就是原因。


因为你明知对方是错的,但法律没规定,你就没法惩罚。


出轨这种事情,在我国都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因此出轨者是不用担心有法律责任的。所以说,事情都发生了,你不原谅还能怎么办?


因此,关于婚内出轨很难判定是否“同居”这个事实,应该是《婚姻法》中的一个争议,或者说是一个“漏洞”。可以说,马蓉就是受益于此“漏洞”的。


04


很多人都说,王宝强马蓉离婚案,这只是一个明星的私人家务事,只是一件第三者插足的小事,我们没必要过于放大,也不便过问。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因为这个案件,会影响着国家的公正体系和信任体系。


你要知道,王宝强是一位著名公众人物,是一位具有千万粉丝的大明星,这种情况下,在他身上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有可能形成舆论漩涡,最终衍变成一件社会事件,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信任体系。


宋喆作为王宝强的经纪人,他安排着宝强的各种业务,马蓉作为王宝强的妻子,她掌管着宝强的各种内务,但是他们两人却相互苟且,而且还有相互勾结卷走王宝强财产的嫌疑,这种心机,会令社会不寒而栗。


要知道,明星的一举一动都是具有放大效应的,而马蓉让这种事情发生在一个大明星身上,这事随时都可能会变大,同时还会让整个社会充满了不信任感——枕边人都如此,我们对其他人还有什么信任可言?


所以王宝强马蓉这一事件,绝不仅仅是一个出轨或插足事件那么简单的事。这一事件,已经直接拉低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王宝强马蓉这一事件,对社会诚信的摧毁,是超过南京彭宇案的。因为这事件不仅仅是扶老奶奶被讹,做好事被诬陷那么简单,这一事件,已经成为了一种让合法公民都担心被合法洗劫的恶劣信任危机事件。


当社会丧失了这种最基本的信任,职业丧失了最基本的行业守则,人们就会心怀恐惧,会处处提防身边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安全。


所以王宝强马蓉离婚案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离婚案,而是一个违背公序良俗、挑战社会底线的事情,它不仅仅摧毁了人对社会的信任,更摧毁了人对至亲的信任。而且这个事件,如果判罚稍有不慎,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公正度。


一个沦落到连枕边人都要防范的社会,是一个退步的社会。一个沦落到对钻漏洞者都无能为力的社会,也是一个退步的社会。


法院千万不能让这种退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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