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安省强制实施最具争议统一租房合约!房客笑了房东哭了……

2018年02月09日 加拿大房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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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政府周三发布消息称,将对省内的所有租房合约实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于4月30日起实行。


大都会租客协会联盟的负责人Geordie Dent(下图)称,这对租客们是一个好消息。该组织自2012年起,就一直呼吁安省创制一个标准的租房合同。

Dent说,目前,租房合约就是一个无管制的灰色地带,“我们希望新的规定可以清理所有不合法的条款”。

安省目前还没有对租房合同实行统一的标准文本。房东与租客都可以自行草拟合同,或者从网上下载合同。Dent称,这就造成很多租房合同中出现不合法的条款。


例如,不允许养宠物,必须交预写日期的支票,或者规定房东可以给租客发通知,必须在任何时间搬走。他说,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标准合同中规定,附加条款如果违反《2006年住宅租凭法》,则无效。

Dent说,安省的几乎每一份租房合同里,都可以找到违法的东西。他的组织有一个租客热线,每天接到电话投诉租房合约中的违法条款。


根据安省政府的一份消息稿,省府的最新合约文本“简单”、“易懂”,会收集关于租金、定金和水电费等基本信息。

不管是独立屋、半独立屋、公寓单位、出租公寓或地下室等第二公寓,都必须采用省府规定的统一合同


不需要采用统一租房合同的是社区援助屋、退休之家或老人院、公园移动屋、土地租凭社区或商用物业。

对于这份争议较大的省府新统一的租房合约,各方也有不同观点,以下是本地法律顾问于戎伟对该租房合约做出详细的专业分析:


第一款:所有的房东与所有的租客(超过十八岁的),均需列出全名。


第二款:列出出租物业之地址、形态及停车位的描述。同时指出,如果是共管物业大厦,房东需提供大厦的说明、规章及规则等。


第三款:要求列明租客给房东发送通知或者文件时,使用什么地址。这里提到Both the landlord and tenant agree to receive notices and documents by email, where allowed by 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s Rule of Practice。我认为这句话会造成相当范围内的误读。民租法第191条,及管理局规则的第5条,均涉及通知及文件送达。这两个重要的依据均不允许使用电子邮件送达任何通知及文件,所以我的解读是电子邮件仍然不可做为送达方式。这份所谓“标准租约”如此特别提到“email”是不适宜的。


第四款:租期的商定。本租约文本特别提出“租客在本期结束时,并不一定非要搬离”。“租期到期必须搬家”,这是许多房东的误区,其实法律早就有此规定,在这里这个问题得到了明确的指引。


第五款:租金。我认为本款表达不清晰,因为本款之b) 分款包含了停车费、其他服务和水电气费(Utilities),同时还有一栏加粗的空白区,竟然是Total Rent (Lawful Rent),难道意味着停车费、其他服务和水电气费也算作了“租金”吗?如果算作了租金之部分,这些一旦欠费是否能在房东房客管理局进行对此的追讨?如果不是租金只部分,那Total Rent (Lawful Rent)又是何意?目前对此我不理解。


在d)款之后,文本说租客不可被要求提供期票(Post-dated cheque)或者自动支付(Automatic payment),但是可以如此选择。这句话就是告诉房东,你不可强要,但租客可以选择。法律上一直是这样规定的,不是新东西。


本款之e) 说是如果第一个月不是整月,是个“部分月”(Partial period),租客可以在某日支付对应的某个金额,以支付这个“部分月”的租金。我的解读是,假设月租1000元,如果租客入住是在5月7日,则本日历月中有8-31日(24天),成为“部分月”,于是这个“部分月”的租金是$1000/31*24 = $774.19。“标准租约”给出这个选项,原因不明,同时为租期结束日带来了困惑。


第六款:服务于费用。见我在第五款第一部分的讨论。


第七款:这里会提到“租金折扣”这往往令法官也甚为困惑,混乱异常的问题。而且租约文本建议参考后面说明材料的第G款。为稳妥起见,我不建议给租客提供租金折扣。


第八款:关于押金的收取约定。在阴影部分,租约文本给出了法律的规定,规定是说押金不可高于一个月(如果是周租,不可高于一周),更说明不可用于“损害押金”(Damage deposit)。


第九款:关于钥匙押金,并说明押金必须届时退还,金额不可高于复制的费用。


第十款:有关吸烟的规定。这里的吸烟我相信包括香烟、烟草、雪茄、电子烟和大麻及所有制品。这也是目前争议最多的一个领域。文本说不可在“室内公共区域”(any indoor common areas)吸烟,那么自己的房间可不包涵在“common areas”里啊。文本指示参考说明材料的第M款和第S款。我满心欢喜地去对应,发现第M款是禁止歧视,第S款说,民租法没有对吸烟问题进行过讨论,房东与租客可以用本款进行规定。我建议房东一定要仔细订立有关吸烟(及其他制品)的条款。


第十一款:民租法并未对租客是否持有保险,及持有什么保险进行过规定,但是本款给出了选项。允许房东选择“The tenant must have liability insurance at all times … ”这一条的确是给予房东的福利,但是我找不到法律的支持。一旦打起官司,租客说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我买保险,租约要在法律之下,我恐怕无语。


第十二款:允许租客安装装饰物,比如图画或者窗帘。跟着又说可以在第十五款合理约定。我在第十五款未找到相应的内容,所以我建议有关细节可以另行约定,并做为附件。同时本款明确租客未经同意,不可对物业进行更改。此处为说明必须是书面,而只说“Landlord’s permission”,为此我建议在“另行约定”中,再次强调书面形式。

第十三款:维护与修理,在后面的说明材料之J款有详细描述。


第十四款:涉及转租和分租。这里明确表示,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说分租和转租必须由房东同意,房东不可以无理拒绝。这是对房东在租客提前退租时的权宜性保护条款。房东应熟练运用。以后我会另外写文说明我经手的案例和判决结果。


第十五款:不许租客养宠物(除另有规定之外)、不许留宿客人、要求租客支付民租法禁止的押金、费用、罚款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修理费等等,均为违法行为。即使双方订立此等条款,亦皆为无效。之后煞有介事地说,房东和租客应该在签署这些附加约定时,咨询法律意见。


第十六款:说一旦签署了这个租约,只有双方书面同意,才能修改任何内容。并且提醒房东,涨租不必租客同意。涨租情况参见说明材料之I款。


第十七款:这里是签字区,我强烈建议,所有在本租约中列为租客的人,统统签字。

值得一提的是民租法为这个“标准租约”设立了一个新法条,列在第12条之下,形成第12.1款

12.1款明订了如果违反“标准租约”的使用条例,房东会受到的惩罚、租客可以提前解约甚至可以暂扣租金等规定。


综上,我对“标准租约”有如下印象与疑惑。这些疑惑需要司法实践以及判例才能逐步解答。


租约文本对房东的阅读、理解和书写及语言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是一个教育水平较低,文字水平也比较差的房东,需要有人帮助才能完成这份租约的填写,故而请广大房东小心仔细订立条款。”

于戎伟认为,一般房东可以跟从本“标准租约”之条款内容,善于利用第十五款,对自己的租务进行合法的个性化的规定;其次,仔细阅读说明材料部分,这部分囊括了民租法的基本要点;然后,注重招租环节中对租客的取舍,以及在日常业务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


正如任何一次法律的变化,专业人士们都会严密关注法院的判决,并及时收集相关的判例,以便在日后的代理中,为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次也不例外。希望这份所谓的“标准租约”,能为房东的出租业务带来助力而不是阻力。

转自:加国无忧,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有问题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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