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通移民讲堂】—— 为移民而结婚,谁说一定不符合移民条件!

2018年03月22日 侨居AU



特别提醒:本文为运通移民独家撰写,未与运通移民联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必究!!!!


文章开头,问大家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建立关系(结婚或同居)目的是为了拿永居,是不是注定不能满足配偶移民的签证要求?”换句话说“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婚的动机就是为了移民,算不算‘动机不纯’而应被拒?”


今天我们就通过法庭的判例来给大家解释这个问题!


20172月, 澳洲联邦巡回法庭(Federal Circuit Court,简称“法庭”) 推翻了行政上诉仲裁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简称“仲裁庭”)的决定,判定一起“老妇少夫”移民案胜诉



故事的背景是这样的:201110月,有26岁年龄差距的女性澳洲公民担保男性印度公民申请配偶移民,被拒绝。于20142月向仲裁庭申请复审,20153月再遭拒绝,后入禀法庭。在仲裁庭作出决定的时候,申请人26岁,担保人52岁。


案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


一.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担保人过于草率,在没有仔细考虑未来可能的后果的情况下开始其伴侣关系,这对于本案件审理来说是否要紧?


二.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担保人没有就是否能有孩子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且这件事情日后可能会对他们的伴侣关系产生某些不利影响,这对案件审理来说又是否要紧?


显然,对仲裁庭而言,以上两个问题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





仲裁庭在决定中对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仲裁庭的眼中,申请人是在不确定是否能获得澳洲永居身份的情况下,在“没有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仔细思考对他未来的影响”的情况下与担保人结婚的。

 

仲裁庭还对以下情况提出了疑问:“担保人在之前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且申请人的居民身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仍然欣然开始了这段情况复杂的关系。”

 


特别有意思的是,仲裁庭还认为,申请人和担保人并未就他们生儿育女的话题展开过深入讨论,这一点也是有问题的。

 

以下节选两段对话,分别是仲裁庭官员与申请人,及仲裁庭官员与担保人展开的,主题是:有没有打算要孩子




仲裁庭官员

申请人


Q

官员:您的妻子已经52岁了。您如何看待未来没有孩子这件事情?您的祖父母又是如何看待的?

申请人:如果我们无法生育,我们有计划领养一个。


官员:你们会有孩子是什么意思?

申请人:比如我们在尝试……


官员:你们怎么尝试?她已经52岁了,我不知道。她是否寻求了医疗建议?

申请人:不,我们没有。


官员:没有医疗帮助,她怎么怀孩子?

申请人:她没有孩子的话,我们会领养一个。


官员:你们讨论过这个了?

申请人:是的。我们当时正准备谈这件事。就是当我们…比如…能够…


官员:你们是否有任何安排了?你们有没有做过任何检查?

申请人:没,眼下还没,暂时还没有。今年这些事情收尾后,就是我们知道我们能够一起在这里居住的时候,我们会尝试的。


官员:如果您真的想要孩子,为什么不开始寻求医疗帮助,比如IVF什么的?至少尝试不会太难。4年前,当您的太太只有48岁时,应该比现在容易一点,不会容易太多但是……

申请人:但是我们不知道签证申请最后结果如何。我是否能获得澳洲永居,孩子的事情取决于这一点。如果我们有了孩子,然后我无法获得澳洲永居,我就必须回去,她就必须独自抚养这个孩子。


官员:是的,但是你们可以不断尝试,你们可以不停尝试看是否能及时怀上孩子。

所以实际上,你们是否一起去咨询过医生或者一起看过医生?

申请人:不,我们没有。


官员:为什么?

申请人:因为我们刚确定我们现在不要孩子。


官员:是否有更重要的原因……

申请人:不是。问题是如果我不能在这里居留下去,我就必须回去。她会自己在这里,她也会很受伤,对她来说会非常艰难。但是如果我能留下,那么我们可以在一起,就可以在日后做些努力了。


官员:我的意思是说,由于她的年龄,她获得IVF的资格,甚至领养的资格在渐渐丧失。另外她已经有两个孩子,所以她明白怎么养育孩子。但是你不知道,并且你还在寻求机会永远不要孩子。对这一点你作何感想?

申请人:我和她在一起已经很开心了。如果她无法怀孕,我们会去寻求医疗帮助。我们会去找医生。如果她不可能再怀孕了,我们会领养一个。


官员:领养会花费很长时间。并且,如果你真心想这么做,你应该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过咨询了。

申请人:我们还没有做这件事。



仲裁庭官员

担保人

Q

官员:不,不,不。你们的关系,如我所言,是浪漫的,真实的。但是在您心中,是否想过人是可能变化和成长的?也许变化和成长已经发生了。

担保人:但是我要说我的婚姻就在那里。我曾经经历过25年的婚姻。您的问题就好像在我几十年前结婚的时候问我:“您是否认为25年后您会因为丈夫爱上另一个人而离婚?”一样。


官员:不,这不一样。这位男士很年轻。如我所言,他背负着一些文化上的期望,可能是您无法理解的。

担保人:嗯,我同意。


官员:我不知道您两位是怎么讨论这些问题,怎么探究的。您知道,两个人在这方面要取得一致意见。

担保人:我们谈论过很多次。我们在结婚前讨论过,在结婚后也讨论过。


官员:所以您是说,如果在一年内,他认识了其他人,他可以和这个人一起拥有他自己的家庭,您可以接受这件事情?

担保人:不,我不会接受。我再强调一次,他就好像我刚才提到的前夫一样,现在认为这不会发生。



官员:但是您刚才说它可能发生。如果你们年纪更接近,您就知道您可以养育子女。或者如果您更早地寻求医疗帮助,这样我会认为他是真心的,并且有行动证明你们的关系是真实的和长久的。但是这并没有发生。如我所言,他可能在比如一年后说:我做出了不要孩子的重大决定。再也不生育孩子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决定。

担保人:我们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个可能性,就好像我生育的可能性也没有完全失去一样。我们还没有说:好,我们不要孩子了。



官员:是的你们并没有。但如我所言,科学某种程度上已经帮你们排除了这个可能性。

担保人:我实际上并没完全认为我们需要挖掘这种可能性。如我所说,我们有工作和其他压力,所以要孩子可能有点像空中楼阁,很难。


官员:当然,我同意,但是您有没有自问过我刚才问您的问题?在数年后,人会变化,情况会发生改变。因为他的年龄,因为您提到您是稳定的,您有孩子,有自己的收入,您可以独立面对问题。但是他可能在一两年后改变想法。他可能觉得:“哦……我还是想要孩子的。”这并非不合理。您考虑过我这种观点么?

担保人:我知道情况会变化,如果大家都这么想……


官员:但是他给您的感觉是他会长期和您在一起,他是否曾经亲口告诉您他是忠实于您,并且这段婚姻关系是长期稳固的?并且他准备好一直不要孩子,陪伴在您身边?他有没有说过这些?

担保人:是的,他说过,他说过。我们两人都说过这样的话。我们都想要陪伴对方,我们也一直陪伴着对方。


官员:但是您要知道,他这个年龄的男士会成长和变化,他们会想要成为父亲,养育自己的孩子,他会想要让他的父母成为祖父母。您理解么?您是否问过自己,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您要如何处理?

担保人:我们谈过这件事情。如我所说,这是我们选择的道路。我们想要在一起。但是我认为我们就像其他人一样……


官员:但是他可能很有动机留在澳洲并获得签证。您知道,他确定自己不生孩子不要紧。我只是不知道他是如何和他的家人说的,以及他的家人是如何反应的。他一直说如果您开心,他就开心,但是我觉得这并不现实。您知道,他的父母可能会觉得:哦,真是令人失望,我们不能有孙辈了,这实在是太不像话了。

担保人:我们谈过孩子的问题。他的父母说他能有孩子他们当然开心,没有也无所谓。他自己说他不要孩子也可以。


通过上述盘问可以看出,仲裁庭官员一直在探视二人结婚的动机是什么?这样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


结婚的动机重不重要?

结婚的动机是为了拿永居,对这个案件的成功与否,是否重要?


20172月,法庭裁决给出了回答:


完全不重要!




法官Jones在判决中强调,在做出签证决定的时候,仲裁庭(或移民局)应该把重点放在检测关系是否“真实”和“持久”!因此,按照法官Jones的观点,关系双方可以怀着“不一定真实的动机”开始关系。事实上,他们可能正是为了取得签证才开始这段关系的

 

关系双方也可以出于在第三方或仲裁庭看来可能是“动机不良”或者“草率的”原因而开始关系,但要紧的是在做出签证决定的时候,该关系应是真实和持久的。

 



在法规中,“真实”和“持久”这两个词都没有给出定义。


但是法院将“真实的”一词解读为:在做出签证决定的时候,关系不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法院还认为,要满足关系“持久”的要求,申请人和担保人只需要向仲裁庭证明,在做出签证决定的时候,他们的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是持续的就可以了。


 

移民法规没有任何要求提到关系双方要证明他们的关系会“永恒持久”!

 

同时,移民法规也并不要求申请人和担保人证明他们会永远在一起,“誓死不渝”!

 

 

那是不是关系双方一定要讨论过关于孩子的问题呢?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关系开始时或关系开始早期就应该进行关于孩子的讨论,但法庭认为,仲裁庭对此问题的关注已“压过了对其他因素的考虑”。法庭认为,仲裁庭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把如此大的权重放在孩子的问题上,这是一种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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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已经知道,要将一段关系判断为真实,并不要求双方要住在一起,或者浪漫地宣布双方互相爱恋。现在我们还知道了双方开始关系时的动机也是无关紧要的,甚至开始关系的目的就是帮助申请人获得澳洲永居也是可以的。还有,关系双方并不需要证明,他们在关系早期就他们是否能有孩子,或者没有孩子的话这段关系会如何发展这样的问题,进行过任何深入的讨论!


回到文章开头,现在可以回答这两个问题了:


1. 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建立关系(结婚或同居)的目的是为了拿永居,并不意味着不能满足配偶移民的签证要求;

2. 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婚的动机就是为了移民,并不算“动机不纯”,不应做为被拒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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