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澳洲房产投资市场相当火热,来自海外的中国买家更被视为主要的购买力来源。澳洲政府对外籍人士购买澳洲房产的政策是什么,有什么限制呢?
其实澳洲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因为来自海外的投资带来诸多利益,不仅维持现有的就业水准,而且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澳洲政府对于外国投资提案采取逐例审查 的灵活政策,因为呆板仓促的审批规则往往也将宝贵投资拒之门外。逐例审查的方法可以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洲的利益。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 (Foreign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会与申请人协作,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最终认定某一提案有违国家利益就不会批准这一提案。
同时,政府也考虑社会民众对外资拥有某些澳大利亚的资产的担忧。
澳大利亚政府认定,某些类型的房地产投资有违国家利益。
澳大利亚筛选外国投资的程序既公开透明,又相当自由开放。
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 (FIRB) 为非法定机构,审查外国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的申请,并依据政府的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也提供有关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准则方面的资
二手房通常都要去审批,因为原来的业主卖给你前是不可能去审批过的。鉴于外管局的批准是指具体某一房子可不可以卖给外国人,而不是这个外国人可不可以买这 一套房子的原理,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外管局的批准时必须要提供具体的房子资讯,如果批准的准备购买的房子因故没有买成,申请人则需另外申请购买其它房子的批 准。这里要强调的是163签证持有者买首套自住房批准率是百分百的。
住宅房地产方面的法规规定
政府的政策规定,住宅房地产的外国投资应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
住宅房地产是指非商业物业或非农业土地的所有土地和住房。
对“临时居民”的购房政策 TR
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持有允许他们在澳大利亚持续逗留12 个月以上的临时签证(无论签证的剩余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或者
•
TR可以购买哪些类型房产呢?
1.已建成(二手)住宅
临时居民若想购买已建成住宅,需要提出申请。临时居民只可购买一处已建成住宅,
临时居民不可以购买已建成住宅作为投资物业,
2:新建住房
新建住宅(New Dwellings):未被开发商出售并且未被占用(如被租户)
临时居民在澳大利亚购买新建住宅需要提出申请。
3.空地
临时居民购买空地进行住宅开发时需要提出申请。
其它所有外籍人员
外籍人员(Foreign Person)
•非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自然人;
•由非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股权益的公司;
•由两人或多人合计持有控股权益的公司,
•
•
海外人士可以购买怎样的房产?
1.已建成(二手)住宅
非常住外籍人员不可以购买已建成住宅作为投资物业或自住,
由外籍人员运营的大型规模的公司为驻澳大利亚的员工购买已建成住
非常住外籍人员购买已建成住宅进行改建(
2.新建住宅
非常住外籍人员在澳大利亚购买新建住宅需要提出申请。
3.空地
非常住外籍人员购买空地用于住宅开发时需要提出申请。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购买住宅房地产就不需要政府批准:
您是澳大利亚人(住在本国或海外)
或者您是澳大利亚的常住居民;
常住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1.他们在澳大利亚的居住不受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间限制(即为,
2.
您是新西兰公民;
您是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的外籍人员;或者
您是外籍人员但与澳籍配偶一起作为共同土地保有人购买物业。
同时:无论您的公民资格或居留身份如何,以下情况不需政府批准:
从已经获得预先批准可以向外籍人员出售的开发商购买的新住宅;
让您(以及任何相关人) 可以每年最多使用四周的时间分享提案中的权益;
综合旅游度假村的某些住宅房地产
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或者
从澳大利亚的政府(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或地方政府)
处获得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得的权益。
若您符合下列情况,也可获得豁免(不需政府批准):
作为一家(主要)为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利益服务的公司、
信托或者投资管理计划; 作为一家澳大利亚公司,
所有人有豁免权或者是作为一家为有豁免权的人员服务的澳大利亚信 托公司;
作为一家提供托管服务的公司;
购买已经在一家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些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
司的股份;或者购买某些澳大利亚城市土地信托公司的单元;
综合旅游度假村(ITR)的住宅房地产:若购买1999年 9月以前被指定为综合旅游度假村的度假村界限之内的住宅房地产,
您无需政府批准。
对于1999年9月以后指定的综合旅游度假村,
批准程序与要求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经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授权,
提案需经过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政策”及“
大多数情况下,
国家利益
大多数行业中,较小的投资提案不受“外国兼并和收购法”的约束,
“外国兼并和收购法”没有对“国家利益”做出定义。因此,
在确定外国投资提案是否与国家利益相悖时,可能会考虑下列因素:
投资提案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政策”所概述的要求;
现行政府政策及法律;
国家安全利益;及
经济发展。
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对评估申请进行的筛选程序,
批准之后
依据澳大利亚政府“外国投资政策”所批准的项目,
如果:
• 被批准的交易在批准时没有进行;和/或
• 相关方在后期达成新的协议;或
• 如果交易未能在 12 个月内完成
则该交易需要再次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申请批准。
综上所述,
(资料采编于FIRB 官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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