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家庭信托,揭秘财富传承!

2018年10月10日 美国移民ALC


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士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的载体


一代歌后梅艳芳生前知道其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因此,她选择了将近亿元的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 7 万港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其母亲去世。


通过信托,她提早妥善地安排好了身后的财富传承。


在西方,信托更是富豪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洛克菲勒家族以石油发家,第一代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在上个世纪初赢得了十数亿美元的身家,成为那个年代数一数二的世界富豪。美国总统几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却始终未变。秘诀在于洛克菲勒家族组建了自己的信托公司来打理家族成员的私人财产,他的遗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被代代传承。


“台湾的经营之神”王永庆则由于生前没有好好规划,交纳了高达 119 亿台币的遗产税,让财富一下子缩水。


这些世界名人的财富故事里,都有着家族信托的背影,可见其在财富传承中不可撼动的地位。


  信托到底是什么呢? 

信托是一份法律契约, 它是由三种角色和两大要素构架而成。这三种角色分别是:委托人(Grantor/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而两大要素分别是:“受托标的”和“信托协议”。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在美国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信托类型, 但都遵循一个基础的结构:由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将“受托标的”也就是各类资产转移到信托之内,由受托人监管并执行“信托协议”中预设的条款,将信托内资产有序的传承给受益人。

我们可以把信托从资产控制权的角度,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Trust)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两大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灵活性和资产的保护程度上。可撤销信托灵活性高,但对资产的保护非常有限。而不可撤销信托灵活性较低,却能起到完全的资产保护作用。


我们先具体说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的各个要素基本上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随时调整。它主要用于代持委托人在信托设立时还不愿意放弃所有权的资产。也就是说放入可撤销信托内的资产仍然被认为是委托人所有的资产,并未完全分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保护意义。另外可撤销信托内的资产不需经过法定的遗产认证程序。可见,这一类型的信托具有非常好的灵活性,但同时缺点也很明显:第一,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可撤销信托没有办法起到完全的资产保护作用。第二,信托内的资产无法避免遗产税,仅能避免遗产认证程序。

 

相比之下,不可撤销信托的功能就丰富得多。顾名思义,不可撤销信托的相关条款一旦生效,将无法轻易改变。只有在委托人、受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三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一定的修改,每次修改也会产生一定律师费用。当委托人将资产转移到不可撤销信托之内,也就放弃了对于这笔资产的控制权。然而,不可撤销信托具备的优势是其它类型信托不可比拟的,也因此被称为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的首选工具。


具体来说,不可撤销信托有四大现实意义:

 

第一点是税务规划

美国的赠予税与遗产税课税高达资产的40%,在做赠予时,比如当委托人将资产转入不可撤销信托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资产的市值缴纳赠予税(如不超过赠予税/遗产税豁免额上限则无需缴纳)。而转入传承信托的资产不在遗产税的计算之内,合法避免昂贵的美国联邦遗产税。同时,信托内的资产可保持持续的增长,增长的部分同样不归属为遗产,完全避免高额的赋税,可全额传承给受益人。


第二点是财富传承

委托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设置长期多次的传承方式和具体的传承启动条件,并对每次传承的资产价值精确限定。受托人依照这些预设的规则,在受益人达到规定的条件时,有序的分配指定资产,制度性的避免受益人在一次性继承资产带来的短期挥霍恶果,是优先资产的传承产生长期最优化效果。

 

第三点是资产保护

当资产转入不可撤销信托之后,信托内的资产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已不再属于委托人。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不可撤销信托起到了完全的债务、法律隔离的作用。在债务纠纷、破产、离婚等情况下产生的债权无法追讨信托内的资产。同理,信托内资产产生的债务纠纷,也不涉及到委托人和受益人名下的资产。还有值得提到的一点是,信托具有优秀的保护隐私的作用,通过信托间接持有资产是外人无法获知的。

 

第四点是信托内资产管理:

在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的基础上,信托内的资产可由专业机构做为受托人管理,在严格履行受托人指责的同时专业化管理和配置受托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和持续升值。


财富传承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


此信托在信托协议最后一位受益人去世后至少存续21年时间,总存续期理论上至少可以达到90年,跨越3-4代人。取决于信托建立依据额州法,有些州为了吸引资金,带动州的经济,允许信托无限期运作下去。像早先提到的,当资产转入财富传承信托时,如果资产价值不超过个人遗产税免税额度,那么资产未来收益的部分,以及财富转移给下一代的过程中都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传承税。而且后代也从该信托架构中获得资产保护的法律优势。


每个家庭的信托架构都不一样。家族信托,目的都是为了传承后代,当然有的信托叫做资产保全信托,顾名思义,有资产保全功能,但即使这种信托也有受益人,所以也会有财富传承的功能。信托,从遗产税的角度,只有两个大类:撤销和可撤销信托。撤销不节税,不可撤销才能节税。


关注美国税改的人可能都知道美国居民的遗产税豁免额度从500多万提高到了1120万美元,自2018年起有效。委托人,假设王先生,在2018年向自己设立的财富传承信托转入了1000万美元资产。由于转入资产的价值不足个人遗产税免税额(1000万美元少于1120万美元),这个资产转入信托的过程委托人无须缴纳任何税金。


当1000万美元的资产进入信托后,假定每年产生5%净收益,20年后信托内资产总额就会达到2653万美元。这里信托投资净收益的1653万美元不用再支付任何资产转移税。如果20年后委托人去世,这笔资产全部转给信托的受益人(比如儿女),则全部2653万美元都可以全部“免税”给到受益人手中。


如果委托人没有使用财富传承信托,假定他的1000万美元资产继续按照每年5%净收益的速度增长,20年后,个人名下的资产规模也同样达到2653万美元。如果此时他去世,财产需要传给下一代。假如当年的个人遗产税免税额仍旧是1120万美元,那么2653万美元的资产中,有1533万美元必须缴纳40%遗产税,纳税额为613.2万美元。相比于20年前建立财富传承信托并把1000万资产转入信托,此时遗产税导致投资回报缩水40%,这里就是613.2万美元的损失。

 

而针对海外投资人或新移民,我们可以以海外财富传承信托为例。在常规财富传承信托的基础上,海外财富传承信托是以海外赠与方式将资产转入信托内,不受美国个人遗产税免税额度的限制,因此转入信托的资产总量可以更高,更适合规模较大的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需要,举例说明:


张先生常年经商并积累了相当的财富,本人在中国管理自己的企业,而子女在美国就读大学。张先生本人不计划获取美国身份,资产总市值上千万,包括房产、企业股份、投资股票等等,现在资产已经一千万,二十年后将近叁仟万。流动性资产,例如企业股份、股票投资等,最适合转入海外财富传承信托,一方面避免张先生生后面临遗产税,一方面大幅减少,甚至避免张先生生前的所得税。


由上述的两个案例可见,信托的优势是无可比拟的。从创造财富、保持财富到传承财富,每一步都要尽善尽美。合理把握美国的政策红利,优化财富规划,是每一个新移民家庭都急迫需要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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