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四千一瓶的Lamer进口贵妇面霜 涉嫌欺骗中国消费者!

2018年09月29日 北美报告



北美报告(微信ID:canadanews)编辑

这次舆论讨伐LAMER或许是一个契机,不管如何,总希望我们也有老美一样严苛的法律体制,让那些肆意收割老百姓韭菜的巨鳄付出惨痛的代价。


近日,一款足以“改变人生”的终极面霜登上热搜榜。


但既不是因为它改变了众多贵妇的生活,也不是因为它颠覆了护肤界的传奇,而是由于该品牌涉嫌在中国地区进行虚假宣传,坑骗广大消费者!


这款面霜就是传说中的——LA MER海蓝之谜



话说LA MER之于美妆圈的地位,就形同爱马仕之于奢侈品的地位,劳斯莱斯之于汽车界的地位……


嗯,小编这牛吹得有点过。总之就是很贵的意思,因为它的价格真心高。


据LA MER官网显示,排在畅销产品第一位的精华面霜价格为1450元/30ml,而一听可乐的容积大约是300ml;一瓶浓缩修护精华的价格为4100元/50ml;最便宜的修护唇霜,与日常唇膏量9g并无区别,价钱却要500元,是曼秀雷敦的20倍。即便中国普通民众的月收入仍停留在数千元的水平,也有不少消费者对它趋之若鹜。


为什么呢?因为容颜易老!千金难买少年时啊。


“一分价钱一分货”,大概是这么个理儿?


LA MER天猫旗舰店销量


然而,近几日一位美妆博主向LA MER提起诉讼,指控它虚假宣传。


强调该产品非但没有它所宣传的效果,有时甚至还会起反效果……

 


小编回顾了一下事情的经过:


9月26日,美妆博主@大嘴博士发出了对雅诗兰黛旗下品牌lamer的诉讼,控诉其虚假宣传"并不存在的修复疤痕功效"。



该博主表示,Lamer在中国官网上宣称产品可以让“容颜回复以往”,导致了一些中国消费者相信了其修复的功效,耽误了正规的治疗。




不仅如此,该品牌还出现了“阴阳官网”,中、美、日宣传的内容完全不同,明明是同一产品,却只有中国版本写上了“容颜回复以往”的功效


该博主表示,lamer仅在中国虚假宣传,欺骗中国消费者购买,认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广告法。


以下为@大嘴博士控诉的全文↓↓↓

最后,该博主还po出自己的民事起诉状照片:



博主对于这次起诉,郑重要求:


1, LaMer马上修改官网的虚假宣传。

2, 向因虚假广告受到欺骗的中国消费者郑重道歉!

3, 对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产品的中国消费者,依法赔偿!


对此,网友纷纷点赞支持,并相继控诉LA MER存在欺骗行为,微博转发热度已超过十万:


截至目前,LA MER官方尚未作出回应,也未修改其中文官方网站的宣传语。


但令人愤怒的是,不管在哪个国家,宣传语都是相同的,为何独独对中国“特殊对待”呢?在其他国家老老实实介绍保湿效果,到中国就成了夸大其词的修复效果,这不是对中国消费者明目张胆的欺骗是什么?难道具有针对性的、昧着良心的虚假宣传,就是你们的宣传策略吗?


最可笑的是,LA MER已不仅仅是夸大其词的问题,而是连广告都涉嫌造假。根据报道,产品宣传中那位肌肤被灼伤的LM MER创始人麦克斯·贺伯(Max Huber)也是假的


从2014年起,就有国外媒体报道,LA MER创始人贺伯博士的身份是伪造的,品牌故事是雅诗兰黛虚构,海藻提取物实验也无法复原,此事引起轩然大波。


      

紧接着,雅诗兰黛为重现实验效果,还煞有介事地请了一个通灵巫师和已去世的贺伯博士对话,成为全网笑料。


此后,LA MER至今没有给出官方说明,但再也不敢在海外大肆宣传这个神奇故事。只是在中国,它仍利用信息不对称继续招摇撞骗。


对,只因“信息不对称”!看似钱包较鼓的中国消费者便成为海外高端品牌的“俎上鱼肉”。到底是谁给了这些商家公然说谎的勇气?



针对此事,小编认为知乎上一位大V吴声威律师分析得很有道理,借此机会分享给读者:



lamer是雅诗兰黛集团旗下的一个品牌,从美国走向了全世界,在中国赚了一圈又一圈。甭说女孩子,我自己都偶尔会买他们家的面霜,不因为别的,就因为大品牌,应该靠谱。


买来其实我也没法确定这东西是不是真的值那么多钱,反正效果和以前用10块钱的大宝区别也不大,没有变帅。单纯因为感觉自己生活水平提高,总用大宝似乎不符合我的身份(尴尬)。早上起来看到揭露lamer面霜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功效,感觉自己又做了很多次韭菜,心疼不已。


且不说LAMER这一个品牌,其他国际权威品牌还不知是不是一把更为锋利的镰刀。


LAMER区别于在美、在日的官网,她们家中国官网虚假宣传,有“让容颜回复往昔”字眼,误导广大消费者。


在中国,商家虚假宣传、销售欺诈,单个的消费者可以凭“网络购买记录“、“消费单据”、“刷卡记录”和面霜成品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但由于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失衡,大部分中国人可能都不会选择诉讼。


这也正是中美的区别,日前中国 “中兴”在美国总共被罚23亿美金,刘强东因个人事件原因导致京东在美面临集团诉讼,必面临巨额赔偿。然老美的企业在中国肆意收割韭菜、兴风作浪之后,既无政府层面高额的罚款,更无集团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可见巨型、成型的资本家在中国横行的风险和成本有多低。


为什么会如此,因为在中国,


1.无巨额罚款;

2.无惩罚性赔偿;

3.无利于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法律体制;


这三条一摆出来,意味着:公权力不罚款,诉讼赔不了多少钱,诉讼的人很少,商贾巨鳄手握镰刀,面对一群软绵绵绿油油的韭菜,还有什么好怂和犹豫的。


单个消费者诉讼赔偿有多低呢,参照前文博主po出的诉状就可知道。1元钱,总有人当有趣的事儿看,实则是维权之人的无奈,因为大家还没诉讼就知道,赔不到钱,太悲哀了,韭菜们束手就擒,举起手来。


在反观处罚的层面,纵观《广告法》一共75条,从55-73条是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拎出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二百万而已,对这些国际巨型企业来说,哼唧都不哼唧一声,转身继续收割韭菜。


这次舆论讨伐LAMER或许是一个契机,不管如何,总是希望我们也有老美一样严苛的法律体制,让那些肆意收割老百姓韭菜的巨鳄付出惨痛的代价


没错,不论在甄别产品实用性方面,还是在合理运用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方面,中国民众似乎都有很长的一条路要走。


但不知未来,这条路会铺得更好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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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综合自新浪微博、知乎、这里是美国、INSIGHT视界等。


作者:王刚

责任编辑:马家辉
出品:北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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