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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时间9月14日,趣头条(Qutoutiao Inc.)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QTT”,此次共发行1200万美国存托股(ADS),开盘定价为7美元/ADS。主承销商为花旗、德意志银行、瑞银、招商证券。从2016年6月上线,到登陆纳斯达克,趣头条只用时2年零3个月时间。公司董事长谭思亮说,趣头条还是一家很年轻的公司,对趣头条来说,上市不是终点,而是下一个十年,下一段精彩里程的起点,趣头条要构建一个全球领先的线上内容生态,为用户提供乐趣和价值。
关于美股熔断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趣头条在上市首日,五度触发熔断机制,这在股市上并不多见。美东时间14日中午11点45分左右,趣头条开盘价9.10美元,较发行价7美元上涨30%。开盘约2分钟暂停交易,当时交投10.42美元,涨幅48.86%;开盘不到15分钟,在涨幅80%,12.60美元处再度暂停交易;开盘近20分钟时,趣头条日内涨幅达到112.86%,报14.90美元,第三次触发熔断并暂停交易;开盘半小时,涨幅收窄至95.43%,13.68美元处第四次暂停交易;随后又在涨幅达到138.43%,报16.69美元处第五次暂停交易。
“熔断机制”是指在股票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水平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的管理机制。美国现行熔断机制的诞生可追溯至1987年10月19日的全球股市暴跌事件“黑色星期一”。目前,美国指数熔断机制的基准指数为标普500,单项跌幅阈值为7%、13%、20%。当指数较前一天收盘点位下跌7%、13%时,全美证券市场交易将暂停15分钟,当指数较前一天收盘点位下跌 20%时,当天交易停止。
从2010年开始,美股又实行起个股熔断机制。在个股熔断机制下,美国证监会将对个股设置“限制价格波动上下限”机制。如果某只个股的交易价格在5分钟内涨跌幅超过该波动则需暂停交易(取决于股票的类型,限制价格波动可以是5%、10%或20%)。如果该个股交易价格在15秒钟内仍未回到规定的“价格波动区间”内,则该股票将暂停交易5分钟(最长暂停交易时间为10分钟)。在熔断机制的帮助下,美国证监会可以有效得控制大盘及个股的非正常涨跌幅,对市场及个股的走势起到一个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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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概况
上市主体:Qutoutiao Inc.
行业:互联网信息
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股票代码:QTT
发行价: 7美元/ADS
融资规模:8400万美元
趣头条成立于2016年6月,以娱乐、生活资讯为主体内容,依托于强大的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为“下沉”市场受众提供精准的内容分发服务。趣头条对外称,其主打轻阅读和泛娱乐内容,目标瞄准了移动资讯在用户和内容上的新蓝海。猎豹大数据2018上半年中国App榜单,趣头条在全网App中排名第31位,在资讯类产品中仅次于腾讯与字节跳动,是排名第三的厂商,超过了很多传统新闻App。
招股书显示,趣头条目前是中国第二大移动互联网内容聚合平台,仅次于今日头条。截止2018年7月,趣头条APP的累计装机量达1.54亿,趣头条月活用户达到4880万人,日活用户1710万,人均活跃时间每天55.6分钟。目前趣头条已与国内超过200家专业媒体机构达成合作,有超23万家自媒体入驻趣头条自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海量内容。
趣头条于2017年下半年获得成为资本、红点创投、华人文化的4200万美元A轮融资。2018年上半年完成超2亿美元B轮融资,由腾讯领投,小米及其他财务投资者跟投,整体投后估值超过1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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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方面
公司营业收入方面,2017年度约为5.17亿人民币(约7810万美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约为5800万人民币(约880万美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87.5%;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营收达到约7.2亿元人民币(约合1.085亿美元),同比增长569%。目前公司的营收主要来自于广告。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广告收入为6.69亿元,占总营收比例93.2%。
趣头条在营收增长的同时,亏损也在扩大。2016年度净亏损约为1086万元人民币(约合164万美元),2017年度净亏损约为9476万元人民币(合1432万美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净亏损已达约5.14亿元人民币(约合7774万美元)。亏损的原因在于运营支出扩大,2016年度趣头条运营开支为6169万元,运营总支出为6887万元,2017年度运营总支出为6.12亿元,2018年6月30日,运营总支出达到1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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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结构
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注:图中实线代表股权控制关系,虚线代表协议控制关系
公司的上市主体Qtech Ltd于2017年7月在开曼设立,后于2018年7月正式更名为Qutoutiao Inc.。公司整体结构采用了股权与协议控制结合的模式(了解更多上市结构重组信息,可垂询:[email protected]),其主要的业务运营也是依托中国境内的协议控制实体及其子公司在进行。
公司通过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InfoUniversal Limited,于2017年10月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WFOE)上海趣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趣蕴”)。2018年2月上海趣蕴并购了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点冠”)成为其独资股东。上海点冠主要从事广告策划等业务。
鉴于公司的主营的业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的限制类领域,2018年8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WFOE上海趣蕴与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们签署了一系列VIE控制协议,包括:《投票权委托授权协议》(Voting Rights Proxy Agreement),《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独家技术咨询服务协议》(Exclusive Technology and Consulting Service Agreement),《独家购买权协议》(Exclusive Option Agreement)以及《股权质押议》(Equity Interest Pledge Agreement)。
公司通过境内WFOE与境内实际运营主体签署一系列VIE协议,能够实现虽然不直接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但可以对运营公司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并从运营公司处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结构重组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重要一环红筹结构的搭建需要有对中国法律和美国资本市场都有着深刻的了解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团队进行辅助,才能有效地完成。如需了解结构重组业务,可垂询([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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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公司经营历史有限,难以对其业务运营作出准确评估;
2. 如果难以获取新用户或保留住原有用户,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 如不继续增强品牌建设,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可能会对消费者失去吸引力;
4. 公司缺乏网络新闻方面证照可能会受相关行政处罚;
5. 公司缺乏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方面证照可能会受相关行政处罚,并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 中国政府可能会禁止公司发布一些其认为不当的内容,公司可能会因此受到处罚甚至停运整顿;
7. 公司大量营收产生于广告,广告收入的减少将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8. 如果公司平台上的内容提供者所提供内容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降低,公司会流失大量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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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法规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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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分析
10号文
根据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进行的此次发行不需要通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所规定的证监会的审批程序,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直接投资而设立的,并非通过10号文规定中所说的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而建立的;(2)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公司所采用的协议安排受10号文规制。但是,公司也在招股书中的风险因素在中披露,公司无法保证中国的有关政府机构所得结论与公司律师的意见相一致。未来如果公司被要求需要依据10号文规定获得相关审批,则可能给本次发行造成很大不确定性,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也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
37号文
公司的两位大股东已经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登记。公司已通知主要的中国籍受益人,在其所在地实践可操作的情况下去完成37号文登记。但是,公司可能未完全得知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中国籍股东的身份,亦无法控制股东。因此,公司无法确保所有的中国籍股东或是受益人都能遵照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去完成登记。如果这些中国籍股东未能根据37号文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和变更登记,则这些中国籍股东或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并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跨境交易活动以及境内子公司的对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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