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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能成正能量故事?
检察院拿着强奸犯家属送的锦旗,沾沾自喜
昨天,微博@鲁山县检察院 发了这么一条魔幻的微博,引起了网民们的愤怒群嘲。
事情是这样的:
在今年夏天,鲁山一名16岁的初二学生(化名小赵)强奸了一名17岁的女生,案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已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自此,魔幻的事情发生了:
检察院方不但在介入调查使双方和解,让强奸犯男生回到学校上学,还收下了强奸犯家属送的锦旗并得意洋洋地发文称此案是“正能量”!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原文吐下:
强奸居然能调解?还能冰释前嫌?
检察院还能拿着强奸犯家长送的锦旗当荣誉?
还分别Po在官方微博和微信上?
全文下来,不仅没有把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当一回事,还强调“不能让孩子赶不上开学”,让强奸犯重回校园!
明明是一件可怕的校园强暴案,却被警方和某些媒体,用“一时冲动犯错”这种字眼,轻描淡写地略过,写出来的报道仿佛一场“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正能量大戏,把强奸这种可怕的事情描写成不小心打碎了碗这种程度的“犯错”!
最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该报道全文用宣传正能量一样的口吻描述了全过程。他们不仅收下了强奸犯家属送的锦旗,还拿锦旗的照片当封面图,这是在等着全国人民的表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身为执法人员,首先想到的事情,居然是如何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而不是保障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刑事案件也能调解?
本案出来后还有一个巨大疑点,那就是执法人员的操作是否不当。因为强奸罪已经是刑事重罪,是不存在和解一说的。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是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的,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律师指出,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民间纠纷,另一类是过失犯罪。而强奸案显然不属于这两种任何一种。”
目前中国之声称,在他们截至发稿前,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进一步进展需要之后继续跟踪。
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现在网上的舆论已经炸了锅,有网友表示: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是什么?是保护未成年人渣?
性侵、强奸,是非常可怕的、严重的犯罪事件,尤其孩童时期遭受的性侵,将会伴随着受害者一生,成为他/她的梦魔,挥散不去。
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我们应该保护的是受害者,而不是包庇施暴者。他们的”一时冲动“所造成的,是一个人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
请保护这些受到侵害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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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elle
责任审核:猫叔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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