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疆要向大家道歉!!星期六的内容:《全疆实行流动人口办理便民服务卡 ,出门先办卡!!!》里面,关于其他地州在乌市设置的服务站,其中,喀什地区在黑甲山设立的驻乌双向管理工作站没有代办便民联系卡,给各位带来的误导,小疆非常抱歉,是小疆工作没做到位,小疆给大家鞠躬了!
现在将功补过,小疆搜集整理了与便民卡相关的问题,认真咨询了社区工作人员,并在亚心网论坛里发帖求助,现将这些问题答疑汇总如下,请亲们一定要认真的看!便民卡是一项牵扯到全疆流动人口的新政策,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最后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实施规程(试行)》,大家可以研究领会一下。
1、便民卡长什么样子?
2、办卡有什么用?
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和进一步加强流出流入地协作管理
3、怎么办?是否收费?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便民联系卡制作、发放或因信息变更、损坏、丢失、过期等原因重新制证的,对持卡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带户口本,由外出本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
4、办了卡有效期多久?
答:便民联系卡为一人一卡,记录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号码及联系电话,村(社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签发单位、签发时间。便民联系卡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5、长期在外的每年都要返回原籍办理么?
答:长期在外次年办理可以和当地管理部门联系咨询具体办理事宜
6、便民卡有效范围?
答:在全疆范围内有效,所以此卡对疆内流动人口尤其重要!
7、如果我10月份准备外出,现在8月份,可以提前办么?
答:可以提前办理
8、外出回到原籍以后一定要去社区取消便民卡么?不取消会被注销户口么?
答:回到原籍后,需要本人到社区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已返回户籍所在地,不取消不会被注销户口。
9、如果现在人已经不在户籍所在地了,需要回原籍补办么?
答:由您现在所居住社区出示证明委托户籍所在地亲属可以办理。
10、如果在外地丢失了便民卡怎么办?
答:需要补办,按照正常程序可以免费申请丢失补办。
12、便民卡有统一的样式么?如何辨别真伪?
答:全疆统一样式:卡片背后的二维码需要用特定软件扫描,方能显示持卡人信息,所以请大家一定通过正轨途经:社区,进行办理!
13、便民卡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
答:卡片上虽然没有照片,但是身份证号需与本人所持的身份证号相符,证卡合体,避免盗用。
14、在外地大学读书的学生,一般都办理的当地的身份证,大学毕业后,户籍迁回新疆,但是外地地址的身份证还在,如果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外出,会不会有什么影响?需要办理便民卡么?
答:需要办理,因为户籍已经属于新疆如果外出当然需要办理。
15、乌鲁木齐市目前有哪些地州的服务站?详细地址和电话是多少?
答:各级综治办承担组织、指导、考核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本辖区便民联系卡推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基层组织做好便民联系卡的发放、查验工作和不明去向人员的核查工作。
村(社区)为实施便民联系卡的主责单位。流出地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便民联系卡的发放进行审核把关,流出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负责便民联系卡的宣传、内容填写、发放及流出人员信息的登记、录入、确认,在流动人口外出时,确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担任联系人,与流入地主动联系沟通,为外出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等。
流入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负责便民联系卡的查验、流入人员身份核查、信息登记以及服务、帮教、管理措施落实工作。流入地的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等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协助基层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对便民联系卡的核验责任。
16、现在是否全疆都开始办理便民卡了?
答:全疆都在办理。
17、便民卡在其他省份是否承认?
答:在疆内有效。
18、是不是全国都在办理便民卡还是只有新疆在办?
答:目前据小编所知目前新疆提前介入在推进此项工作。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实施规程(试行)》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和特定居住证统一样式>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流出流入地协作管理,规范便民联系卡的实施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发放范围
便民联系卡发放范围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离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下列人员:
外出务工、务农、经商人员;
外出的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
外出就医、学习、探亲及其他原因需要在流入地租赁房屋的人员。
二、职责分工
各级综治办承担组织、指导、考核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本辖区便民联系卡推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基层组织做好便民联系卡的发放、查验工作和不明去向人员的核查工作。
村(社区)为实施便民联系卡的主责单位。流出地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便民联系卡的发放进行审核把关,流出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负责便民联系卡的宣传、内容填写、发放及流出人员信息的登记、录入、确认,在流动人口外出时,确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担任联系人,与流入地主动联系沟通,为外出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等。
流入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负责便民联系卡的查验、流入人员身份核查、信息登记以及服务、帮教、管理措施落实工作。流入地的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等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协助基层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对便民联系卡的核验责任。
三、证件制作
便民联系卡的卡体由地(州、市)或者县(市、区)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和特定居住证统一样式〉的通知》要求的样式统一制作。
便民联系卡为一人一卡,记录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号码及联系电话,村(社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签发单位、签发时间。便民联系卡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便民联系卡背面加载人员属性二维码,用于防伪、核实身份。采用PVC卡可直接联机打印,采用纸质卡须打印二维码后粘贴于背面右下角,并加盖村(社区)行政公章。
便民联系卡制作、发放或因信息变更、损坏、丢失、过期等原因重新制证的,对持卡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证件功能
便民联系卡是流动人口享受流出地便民服务的载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和在流入地务工、务农、租房、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的凭证之一,旨在实现以下功能:
(一)加强流出地源头服务管理。流出地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及时掌握本地流出人员底数和情况,特别是对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做到走明去向、跟踪帮教,为主动服务、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二)提高流入地服务管理效能。流入地通过查验便民联系卡,主动与流出地建立联系,及时核查了解持卡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为落实帮教管理措施、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等提供依据。
(三)强化流出流入地协作配合。流出地、流入地通过“流动人口平台”和便民联系卡,建立多渠道联络互动机制,随时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生活、居住、工作情况、现实表现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的服务、帮教、管理工作。
五、信息报送
对本地一般人员外出,应当在发放便民联系卡的同时,在24小时内将其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平台”中“流入流出协同管理”模块“本地人口流出”的“常住人口流出登记”栏目中,填写“流入地区划”。
对本地第三、四、五类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外出,要按照“本人向帮教责任人提出申请—综治工作站审核—综治工作中心审批”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发放便民联系卡,在24小时内在“流动人口平台”中“重点人口管理”模块的“请销假登记”栏目中进行请假操作。
对外出未申领便民联系卡的人员,在确认其外出后24小时内按照人员属性分别录入“流动人口平台”相应模块;对不明去向的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在“流动人口平台”中“重点人口管理”模块的“流出不知去向登记”栏目中进行登记。
采用PVC卡体且未接入“流动人口平台”的村,由综治工作站(警务室)收集需要打印的流出人员信息,统一由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打印便民联系卡。
六、证件管理
(一)流出地管理
1.对主动申领便民联系卡人员,村(社区)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完成证件的制作发放,将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平台”。
2.对走访过程中发现准备外出务工、经商的一般人员,要主动为其送卡上门,并将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平台”。对一般外出人员未领取便民联系卡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3.第一、二类重点人员等具有明显危害社会倾向人员应当稳控在当地,原则上不发放便民联系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做好转协控工作。
4.对三、四、五类涉稳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落实请假、持便民联系卡外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发放联系卡。对未请假外出人员返回后,加强管理,由其帮教管理责任人进行训诫谈话,并记入工作档案。
5.流出地所确定的联系人要定期与流出人员和流入地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排忧解难、跟踪管理。对于流出的三、四、五类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帮教管理责任人每周与其联系一次,了解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
6.对没有请(销)假或者不明去向的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必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录入“公安警综平台”或“流动人口平台”,并报告上级综治办、公安机关,同时组织派出所等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查找其行踪,确认其详细地址后,立即通报流入地综治工作中心或者派出所,加强重点管理。
7.凡是集体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原则上都要有带队干部或经政府审批备案的劳务公司管理,可不办理便民联系卡,但需登记造册、录入“流动人口平台”,并由输出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二)流入地管理
流入地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对流入人员应当主动核验其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和便民联系卡。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对务工、务农、经商、租房的流动人口应当主动查验便民联系卡。
1.对持便民联系卡和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即时为其办理居住登记;对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即时予以签注。
2.对有身份证无便民联系卡的一般流动人口,要开展宣传教育,办理居住登记,并在3日内向流出地了解清楚基本情况。
3.对无便民联系卡的就医、学习、探亲及其他原因需要在流入地租赁房屋的人员,如有相关证明或担保,不限制其租房。
4.对无有效身份证件和便民联系卡的人员,由派出所24小时内采集照片、指纹等信息后,查明其真实身份,并录入“流动人口平台”。
5.对第三、四、五类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外出未持有便民联系卡的,流入地要批评教育,并在24小时内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同时,及时与流出地进行联系,掌握其未持卡原因。对因疏忽未报告或因就医、就学等生活正常需求,且服从流入地管理的,按照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做好转控工作;对故意躲避管理,不配合流入地工作的,加强重点管控,督促其在一周内补办便民联系卡,逾期不办者,限制务工、务农、租房。
6.对未请假的第一、二类重点人员,及时与流出地联系沟通后移交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
7.流入地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贴标服务管理模式,即由各县(市、区)统一制作具有辖区编号的易碎贴小标,在对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的同时,在其便民联系卡或者身份证上粘贴此标识,作为已登记证明,以备查验。
(三)卡点管理。公路、铁路、航空及客票销售、公安检查站、治安卡点等人口流动各环节,只查验流动人口有效身份证件,不检查便民联系卡。
七、督导考核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把推行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工作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验收体系。通过平时工作、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网上考核等方式,不断强化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对流出地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发放联系卡、未如实填写(打印)联系卡内容,流入地未按规定查验联系卡、随意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屡次出现问题,导致辖区内流动人口漏管失控、服务缺失、治安混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导致重大案(事)件发生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不履行责任的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业主,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规程由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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