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一、一般监管
加拿大的证券业属于省一级立法管辖范围,每一个省和地区各自都制定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总体上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有可比性。201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确认证券的日常监管法属于省级管辖范围,并将联邦政府的管辖排除在外,认为其是不合宪的。每个省和地区都颁布了各自的证券法律,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实施此等法律。所以,全国性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由不同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的各种监管体制。但相关法律通常都很相似(很多情况下完全一致),而且监管机构已经实施了某些程序以减少与多个监管机构打交道过程中面临的差异。此外,尽管一些省份一直反对,加拿大政府在 2013 年的联邦预算中宣布,其计划推进建立一套统一的证券管理制度,由联邦和各省级政府联合管理。
如果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情形,则加拿大证券监管与之相关:在加拿大从事证券交易;在加拿大提供投资咨询或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其管理的投资基金在加拿大拥有投资者或曾在加拿大积极招揽投资者;在加拿大发行证券,在加拿大证券交易上市的发行人;从证券持有人(包括在加拿大的证券持有人)收购或要约收购发行人的某类有表决权证券或权益证券中超过 20% 的证券;要约从加拿大证券持有人手中收购其证券的发行人;投资于加拿大公开发行人的特定投资者。
二、交易商登记
通常,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在相关省分或地区登记为交易商。取决于其开展的业务,该个人或公司还可能被要求加入加拿大投资业监管组织(Investment Industry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of Canada)。交易商还必须满足财务、保险和其他方面的特定要求。在大部分注册类别中,担任作为高管或代表的个人还必须证明其拥有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操守,这是注册程序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形下,针对此等要求有一些豁免情形。例如,若外国交易商向本地司法辖区提交一份表格并指定一名接受司法文书送达的代理人,其可以开展少数指定业务。
三、投资顾问登记
通常,提供投资咨询(包括提供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在相关省分或地区登记为一名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必须遵守财务、保险和其他方面的特定要求。在大部分注册类别中,将提供投资咨询或担任高管或代表的个人还必须证明其拥有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操守。在某些情形下,针对此等要求有一些豁免情形。例如,若外国投资顾问向本地司法辖区提交一份表格并指定一名接受司法文书送达的代理人,则可以开展少数指定业务。
四、投资基金经理登记
通常,作为投资基金经理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在相关省分或地区登记为投资基金经理。注册投资基金经理必须满足财务、保险和其他方面的特定要求。若投资基金经理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则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被豁免此等要求。安大略省、魁北克省、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省的豁免情形与其他省份和地区有所不同。
五、在加拿大发行证券
在安大略省的证券法规中,证券一词含义广泛,包括任何证明对个人或公司的资本、资产、利润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的文件。许多不同类型的涉及货币对价的契约和文据也明确的包含在证券的定义中,其中有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息票、可转让的股份和期权,以及任何关于证券的认购、认购权或其他权益。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工具都可以含括在“证券”的定义范围内并因此而受各省证券法律的管辖。此外,安大略证券监管机关认为,允许投资者无需购买相关资产所有权即可取得其控制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衍生品属于安大略证券立法适用的对象。
在加拿大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通常都要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登记并澄清一份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必须包含有关发行人及发行的具体信息,包括完整、真实、明确地披露有关发行人及所发行证券的重大事实。通过招股说明书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随即成为“报告发行人”;或者,在某些司法辖区,如果某公司与一名报告发行人合并,或在某项交易所要约收购中发行证券以收购一名报告发行人,或在一个被认可的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公司随即成为一名“报告发行人”。报告发行人承担进行持续和及时报告的某些义务。比如,报告发行人必须登记并向证券持有人发送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以及与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信息通报等。他们还必须就自身业务、运营或资本方面的重大变更进行及时的公告和登记。
发行人还可通过免除招股说明书要求的方式要约出售或发行证券。比如,可用的一项豁免是向“合格投资者”或购买 15 万加元以上证券的投资者出售证券。在这种情形下,也有登记要求,还可能有特定的披露义务。
外国实体为加拿大企业提供融资,目前最有用的豁免主要有:
1. 有资质的投资者豁免:该豁免允许某些已经获得资格认定的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个人或公司,如其收入或资产符合要求,购免除募集说明书申报程序的证券;以及
2. 大额认购豁免:该豁免准许个人购买免除募集说明书申报程序的证券,但是每个人的认购金额不能低于15万加元。
上述两种豁免情形不要求向认购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但是,如果“自愿”提供了披露文件而文件含有不实陈述,认购人一般有权对发行人或被售证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要求解约或赔偿。此外也有权利向证券发行人、被售证券持有人或证券交易商的董事提起此种诉讼。如果在上述豁免情形下披露文件提供给了一个认购人,该文件也必须上报给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加拿大证券法律要求,所有负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必须持续披露其经营中的重要变化,并对内部交易和要约收购做了规定。
为了方便外国证券发行人进入加拿大的金融市场,加拿大已经采取了几个重大步骤。1991年,加拿大各省的证券监管部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合作,推出了一套跨辖区披露制度,或简称MJDS。美国的证券发行人只要符合美国SEC的规则,就可以根据MJDS在加拿大发行其证券。发行权利类证券、要约收购和发行人赎回、业务合并、已获评级且评级经核准的债券和优先股的发行、某些大发行人的股权和其它证券的发行等都包括在MJDS范围内。
某些加拿大发行人也可同样利用MJDS 南进规则地进入美国金融市场。根据该规则,如果准备的招股说明书符合加拿大证券规则和部分附加条款,加拿大发行人就可在美国发行其证券。加拿大“外国私营发行人”(非美国法律下的投资公司)只要按照加拿大某省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持续披露超过12个日历月,其股票总市值又不少于75,000,000美元,就可以利用MJDS南进规则。
利用MJDS南进规则对加拿大发行人的主要好处在于发行人由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而非SEC(但是后者如有理由认为申报或交易有问题时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另外,所规定的审核期是根据加拿大证券法规定的期限,该期限比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时间大大缩短。
六、证券交易所上市
加拿大主要的股权交易市场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和创业板“TSXV”)。TSX专注于成熟加拿大发行人的股权证券,而TSXV则服务于风险资本市场。尽管每个交易所分别提供不同的上市方法,但是对于新上市公司来说最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向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在上述任一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提交一系列的支持文件。该公司需要提供数据证明其能满足交易所上市所要求的财务、公众持股量以及其他上市条件。一旦上市,公司仍需继续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这些包括在影响到股权发行或者公司资本结构方面的改变之前需要获得交易所的批准(改变公司资本结构可能还需要股东同意)。除了一般性适用的公司和证券法规的要求之外,交易所还会附加额外的公司治理以及披露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