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屋买卖中的税务疑问

2015年10月16日 加拿大留学与投资


疑问之一:最近,我在已有的土地上新建了一栋新房子,但在其中只住了两个月。起初的目的是作为主要居所长期居住在其中。最近,我的雇主把我调动到另一个城市工作,结果,我只好把这栋新房子卖掉。请问,其中的增值收益,需要在年度税表中申报吗?


答:买卖房屋所产生的任何收益,都会被当作增值计入。你建房的目的,是作为主要居所长期居住,不是处于投机或买卖交易的目的。但由于外部不可控制的原因,你必须卖掉这个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卖房所产生的增值,按照自住房增值豁免的相关规定,可以全部或局部豁免。



疑问之二: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已购买的土地上修建新房子,并出售获利。通常,我会同时修建另一个房子作为我的临时居所。一旦找到合适的买主后,会把这个房子也卖掉。请问:我还需要申报其中的卖房所得吗?


答:你被认为在进行建房和卖房的生意。在这种情况下,卖房的任何所得均被视作生意收入,均需要在房屋售出的当年作为生意收入申报。其中的相关费用可以作为抵减收益项目进行抵扣,净盈余部分需要计税并在下一年度支付给税局。


疑问之三:在上述疑问的基础上,我还有以下疑问。当我开始修建房子的时候,我的主要目的是在获利的情况下卖掉它。但在卖出该房子之前,我改变了以前的想法——当前,我打算在其中长久居住。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房子还是我的主要居所吗?卖掉的时候,可以获得增值豁免的税务优惠吗?


答:在卖出房子之前,只要在其中居住了一个合理的时间段,此后的一系列行为也可证实你的最主要或主要目的不是在机会来临的时候,卖掉以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中产生的收益就是资本增值。该增值,按照自住房增值豁免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全部或局部豁免的税务优惠。


如果你再次改变想法,在短期内卖掉房子以获利,你的实际行为,就会成为你原始获利想法的有力支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增值免税的税务优惠,你就需要找出你主要动机不是在合适的机会出现的情况下,卖房以获利。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卖房的增值就会被视作生意收入而计税。

疑问之四:我在ABC建筑公司做电工,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三块空地,并找ABC公司在其中的一块空地上建房, 我和夫人计划在其中居住6个月。在此期间,准备在另外一块空地上新建一个更大的房子作为我们的永久居所。


在入住前,新建的这栋房子通过地产经纪挂牌出售。在其中居住了6个月后,房子就卖掉了。我们也搬进了新建的更大的房子中居住。


在第二个房子中住了5个月以后,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个人原因,我夫人的父母也一同搬进来与我们同住,因此,我和夫人感到房子偏小。我打算再买一个2倍于我们现有住房的房子,也把这个条件写进了买房合同。现在,我要卖第二个房子。


请问:如何处理这两个房子的税务问题?


回答:你修建第一个房子主要目的是在获利的情况下卖掉它,在这种情况下,卖房的所得应按生意收入申报,其中,在这一年中与取得收益相关的费用,可以抵减该收益。净收益应在第二年交纳所得税。


第二个房子建造的主要目的是作为永久居所。尽管你计划居住在其中,但后来不得不放弃。在你们住进去以后,这种动机后来由于不可预见的个人原因而不得不放弃,即房子只好挂牌出售。


假设你所描述的卖房理由与事实情况相符,卖房的收益会被计作增值。这种增值可以抵减相应的费用,并享受增值豁免的税务优惠。


疑问之五:2003年6月,我在已有的土地上新建了一栋房。建成后不久,就搬进去住。我建房的目的是在获利后,早点把它卖掉,然后再用获利去盖另一个更大的房。

2003年8月,通过卖房经纪,我把这个房挂出去卖,如果价格合适的话就把它卖掉。出于这种心理,我采用了短期贷款方式。


在2003年10月,我又买了另一块地。之后,在新买的这块地上又开始建第二栋更大的一点的房子。


2004年2月我的第一栋房卖掉了。大概在同一时间,第二栋房子也建成了。第二栋房子建成后,一方面,我又通过地产经纪挂牌卖房。另一方面,我也搬进其中居住,同时,我在广告中标明:在买主合适的时间内,我会腾空搬出这栋房子。


2004年4月,我卖掉了第二栋房子,也还清了所有的贷款,没有付任何罚金。此后,我搬进一栋公寓楼居住一直到我正在建造的第三栋房子建好为止。我打算在第三栋房子里长久居住。



请问:前两栋房子的售房所得,需要在每年的税表中申报吗?


答:你出售前两栋房子的行为表明:你修建房子的主要目的是在合适的机会下出售以获利。销售这些房子,是生意行为,也就是属于投机或交易的目的。因此,卖出这两栋房子的获利,应当在当年税表中申报,并按照生意收入申报,你可以申报合理的费用以抵减卖房收益。


假设第三栋房子建成后,你长久住在其中,你此后的一系列行为也证实你最主要或主要目的不是在合适的机会下,卖出以盈利为目的。售房所得,计入增值账户,增值也可抵减至按主要居所计算确定的额度,享受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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