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简介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二)驻澳使领馆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声明、委托。
2、婚姻状况、指纹、姓名。
3、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本馆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驻澳使领馆主要受理旅居澳大利亚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受理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仅限于在澳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外籍华人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四)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代理。
二、申办流程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根据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领区划分和住址情况,前往相应的使领馆申办公证。
(二)填写申请表
申办公证时,当事人应明确其所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填写并提交《公证 、认证申请表》 。签名日期应为申办公证当日日期。填妥的申请表不得涂改。
(三)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1份《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澳大利亚签证或移民部居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公证种类,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见下表)
公证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房产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涉及房产抵押、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3、转让房产委托需填写《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
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 1、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共同前往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者,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
指纹公证 |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1、 护照原件 2、 2份复印件 | 使领馆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5、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6、涉及国内房产的赠与、遗嘱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国内公证机构或居住国有关机构提出。(四)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1、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领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2、请及时领取公证书。超过3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