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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9是移民中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一步了。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说明移民局最新一季度的数据,I-829的通过率为100%。
我们来回顾一下I-829批准的要求包括:
·及时递交I-829申请。USCIS要求申请人在其条件居留两年期的结束日之前的九十天内递交I-829申请。注意,条件居留期的开始日以入境日计算,而不是以I-526批准日计算。
·表明I-526申请中描述的新企业已经被创造的证据。
·表明所需资金已全额投资(例如,目标就业区所属的项目需要投资$500,000)的证据。
·表明投资在条件居留两年期内始终是风险投资,且使用目的是为了创造就业的证据。
·表明投资创造了(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将创造)十个全职工作的证据。
对EB-5项目方来说,把这些准备妥当是非要重要的。只有投资人成功实现了他们的最初目标——即获得I-829批准,项目方、以及整个EB-5项目才算成功。
具体哪些信息可以用来在I-829申请阶段证明就业创造的信息, EB-5利益相关人士可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这些可追踪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就业创造信息;
用来支持就业创造的详细营运利润数字(倘若项目是营运中的企业); 以及/或
用来支持就业创造的详细建设开支(倘若项目是建设项目)。
项目日程信息;
包含更新信息的详细甘特图(条状图)(倘若项目是建设项目); 以及/或
包含雇佣更新、产品展示或其他必要信息的详细列表(倘若项目并非建设项目)
新商业企业的财务报表; 以及
从托管帐户释放的资金记录;
现金流的详尽更新记录;
支付利息的详尽更新记录; 以及/或
用以告知投资人过去一年从企业中取得的收入、配息等收入状况的合伙人收入表(Schedule K-1) (通常在4月1日或8月1日发出)。
这些信息在I-829申请提交阶段同样必须提供给投资人。在持续确保项目合规性的过程中,这些信息的准备将可以在I-829申请提交之前就完成,而项目中的EB-5利益相关人士或许也可以在任何问题出现的同时解决它们。
文章来源:参考EB-5 Investors Blog